理论教育 专利的权力和保护期限

专利的权力和保护期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明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立制造、使用和销售的权利,其他人若欲使用,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

专利的权力和保护期限

(一)专利的含义

专利(Patent),即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而现代专利则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授予发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一种独占实施权。专利根据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独占的实施权,即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二是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是专利文献,它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等。

专栏7-1

专利的萌芽

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史料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元前500年,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锡巴里斯(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予为期一年的独占权。以后,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了12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国家开始了引进技术和建立新工业的运动。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人授予在该城市生产花布的独占权,期限为15年。1324年至1377年间,在英国爱德华二世至三世统治期间,很多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进者被授予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以鼓励他们在英国创业,使英国从畜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专利萌芽阶段影响最大的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获得的在阿尔诺(Arno)河上运输重物的方法的三年独占权。这一时期,专利权主要以独占权(monopoly)为表现形式,用来鼓励建立新工业,但权利经常被滥用。在英国,这种权利经常以专利证书(Letters Patent)形式授予,意为敞开的证书,证书只在底部盖有封印,而不像普通的证书那样密封,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予的权利告知公众。

(资料来源:王桂琳,专利制度的起源及专利文献的产生初探.https://wenku.baidu.com/view/3f8a5243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9c.html.) 

(二)专利的种类

专利就其种类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发明(Invention)不同于科学发现,发明主要是指创造过去没有的事物,而科学发现主要是揭示未知事物的存在及属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一般有三个特征:第一,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即用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方案,如果不能在生产中被利用,则不能取得法律的保护;第二,发明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即它是在对自然规律认识基础上的革新或创造;第三,发明是具有最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即比已有的技术先进。发明还有三种表现形态:第一种表现是产品发明,它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产品,产品发明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新产品,也可以是一个产品中的某一部件;第二种表现是方法发明,即发明人经过创造性的构思提出的某种新的解决方案;第三种是改进发明,即发明人对已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所提出的具有实质性改革及创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它必须是一种产品,如仪器、设备、日用品等;二是它是一种具有形状的物品,实用新型的产品形状必须是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或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则被排除在实用新型的确定范围之外;三是它的实用性较强,实用新型虽然是一种发明,但其技术价值较发明低,即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低,但其实用价值大,经济效益则不一定低于发明,故实用新型亦被称为“小发明”或“小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能应用于工业的新设计。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的含义不尽相同:形状是指平面或立体轮廓,即所占的空间形状,无固体形状的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的固体不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图案是指作为装饰而加于产品表现的花色图样、线条等;色彩是指产品表面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美感是指其形状、图案、色彩等所具有的特点,但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不要求其具有美感。外观设计往往是外形、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后所产生的富有美感的外表或形态,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

(三)专利的特点

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即专利具有专有性、区域性、时间性和实施性四个特点。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是指同一发明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地域范围(法律管辖区)内,其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发明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发明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立制造、使用和销售的权利,其他人若欲使用,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制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一般为10~20年,中国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规定的保护期限为20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规定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以专利权人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的,如果专利权人未按规定履行其缴费义务,即使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其专利权也可丧失。

实施性是指对发明者所得到的专利权,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www.daowen.com)

(四)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侵权包括两类:一类是违法侵权行为;一类是法律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如先用权人的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用尽以及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或临时过境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是否由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所造成,专利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包括三类: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二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三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而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者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

专利权人在遇到专利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其中,处理方式包括:首先,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次,赔偿损失;最后,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授予专利的条件

根据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尚未有过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新颖一般依据以下三个标准:

第一,时间标准。多数国家在时间标准上采用申请日原则,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公开过,也就是说没有其他人向专利的授予机构就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也有少数国家以发明的时间为准,即专利权授予技术的最先发明者,而不是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第二,地域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地域标准有三种:一种是世界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未被公开或未被使用过,英国、法国、德国等均采用世界新颖标准;第二种是国内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本国范围内未被公开和使用过,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希腊等国采用国内新颖标准;第三种是混合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从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也从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中国、美国、日本等采用混合新颖标准。

第三,公开形式的标准。世界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公众公开,否则将失去新颖性。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已有技术在这里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显著进步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已有技术的缺点和不足,取得明显的进步,如提高产出率或降低原材料的消耗和成本。实际上,创造性的判断比新颖性复杂,一项专利具有创造性必须以其具有新颖性为前提。创造性是对发明的技术质量进行判断,即发明相比已有技术的创造程度和先进程度,而新颖性则只需判断发明是否被包括在已有技术中,只要没有被包括在已有技术中,不管其创造程度和先进程度如何,均被认为具备新颖性。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即不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的浪费及人体健康的损害。这里的产业不仅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渔业和牧业,还包括运输和金融等服务性行业。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或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完成技术方案,则不具有实用性。实际上,实用性既是发明创造的技术属性,也是发明创造的社会属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与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有所不同,外观设计应在申请日以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即出版公开应以世界新颖为准,使用公开则以国内新颖为准。此外,外观设计也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有些国家还要求外观设计富有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也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为新颖性或独创性,此外还应该具有美观性。

(六)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各国都对一些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利益、阻碍社会进步的发明制造不授予专利。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对以下发明授予专利:科学发现,如不具有应用于工业的纯科学原理和理论;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化学物质;饮食品和药品;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