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漂绿广告》监管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漂绿广告》监管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面章节分析了“漂绿广告”的性质、为什么是危害行为,我们认为,尽管现行广告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但依然对其进行监管仍然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漂绿广告》监管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某一行为被界定为法律行为,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该行为要受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前面章节分析了“漂绿广告”的性质、为什么是危害行为,我们认为,尽管现行广告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但依然对其进行监管仍然适用。

1.新《广告法》相关条款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与“漂绿广告”监管有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假、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与“漂绿广告”监管有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www.daowen.com)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与“漂绿广告”监管有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与“漂绿广告”监管有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5.《刑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修正案,在第二百二十二条中设立虚假广告罪。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在第二十二条中设立虚假广告罪。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相关行政管理法规

相关行政管理法规有很多,由于内容庞杂,我们在这里只列出这些法规的名称,后面的研究中会相应涉及,主要有: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1997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工商广字[1997]第310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修订发布)。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发布)。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年5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关于广告的行政管理法规还有很多,很难精确统计到底有多少种。所以,针对“漂绿广告”盛行,有人认为,我们没有现存的法律法规作为对其监管的法律依据,显然不符合事实。关于“漂绿广告”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的一段话,可以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19]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最终建成,甚至许多领域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但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等领域,相关的基本法律都已经颁行。这些法律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全部效果,因此,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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