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管制权的不断强化

政府管制权的不断强化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在日本,私有土地并不能完全由所有权人支配,而需优先服从公共福利之需要。因此,它们的土地利用规划除了受到日本的较大影响外,还具有更大的威权强制性。总而言之,东亚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开发权的政府管制在不断强化。

政府管制权的不断强化

在城镇化过程中,往往是占一国人口的多数要从农村进入城镇居住,从而产生了紧迫的土地权利再分配问题。现代国家对土地开发的规划管理,限制了广大农村区域土地开发权利而又赋予了城市及其周围地区以开发的特权,本身就是一个土地开发权大规模转移的过程,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将土地开发权进行超越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平分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早期西方工业化国家经过几百年时间逐步实现城镇化不同,“二战”以后的东亚国家则是在短短30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从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并奇迹般地避免了历史上早期工业化国家和现代拉美及南亚国家普遍出现的贫民窟现象。因此,东亚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开发权管理与分配的制度实践经验尤为值得包括中国在内的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借鉴。[14]

东亚一些国家由于人口资源条件比欧洲更紧张,又缺乏西欧当年经过几百年的时间逐步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并可大量向海外殖民地移民的历史条件,发展的空间较为窘迫。因此,东亚的后发赶超型经济体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经历了各自最初的探索之后,都基本借鉴了西欧特别是德国土地规划管理制度[15],对私有土地的非农开发权进行严格管制。

日本《土地基本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就直接明确:“土地无论现在与将来都是用之于民的有限的宝贵资源,是国民进行各种活动的基础。土地的利用与其他的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密切关系。土地的价值主要依据人口和产业的动态、土地利用的动态、社会资本的配置状况等其他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波动。鉴于土地与公共利益关系所具有的特点,规定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福利。”可见,在日本,私有土地并不能完全由所有权人支配,而需优先服从公共福利之需要。(www.daowen.com)

日本实行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其《农地法》第四条规定:“登记注册的专业农户未经许可擅自将农地转为自家住宅用地的,终止建筑工事,地面建筑拆除及复垦费用由本人负担,视其情节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申请使用农地建房要经当地农民自治体同意后层层过关直至省一级的议会讨论,并由省一级最高行政长官签字。同时中央一级还保有最后的否决权。个别确有理由且得到批转的农地转自用宅地还带有附加限制条款,即若住宅在建成20年内遇城市规划扩展征用,该土地必须仍按农地使用价值补偿。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直到“二战”前都处在日本殖民统治下;“二战”以后,在城镇化发展的高速时期,韩国长期实行军事独裁,我国台湾地区则处于“戒严令”统治之下。因此,它们的土地利用规划除了受到日本的较大影响外,还具有更大的威权强制性。总而言之,东亚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开发权的政府管制在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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