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单一代理人在与多委托人交易关系中主动性:对委托人无所作为替代

单一代理人在与多委托人交易关系中主动性:对委托人无所作为替代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多任务委托合约的考核费用,无疑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成本,但不同于委托人考察代理人资质的甄别费用。这里存在着“委托人团体”中个别主管人员改进委托考核设计,却面临着委托人团体中其他成员搭便车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关于多任务委托的考核,代理人方面考虑多委托人的无所作为,因而具有主动考核的可能性。当然,代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委托人的整体利益,这并不

单一代理人在与多委托人交易关系中主动性:对委托人无所作为替代

公有经济中,委托人在多任务合约中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是一个符合事实的逻辑前提。有信息的委托人可以随机终止合约或决定经理“退休”,也是委托人拥有谈判控制权的明证。然而,委托人拥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被委托人自身的主体特性不同程度地消解:公有经济中的委托人不是单一的个人,而是一个团体;在与事实上的单一代理人关于多任务合约及其再谈判中,作为一个团体的委托人不同程度地丧失谈判控制权,事实上的单一代理人在与委托人团体的交易关系(包括合约与再谈判)中处于主动的地位。这种主动地位是对委托人不愿实施多任务考核的间接替代[29]。没有这种替代,受到侵害的代理人就得不到相应补偿,从而维持不了合约的均衡。正是这种替代,构成了代理人受害合约的主要约束条件。就是说,考核多任务委托的权利,成为代理人的责任;权利配置给了珍视合约的一方[30]

首先,合约的多维特性对交易各方具有不同的分配(激励)含义。具体到公有经济多任务委托这里,委托方的责任与代理方的权利具有各不相同的激励意义:前者使委托方以团体形式出现,后者则赋予代理人以事实上的单一形式。公有经济中大量存在着多委托人(或委托人团体)与单一代理人以及多委托人与多代理人的交易关系;但后者不如前者普遍:在整个公有经济按行政等级层层委托的U型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委托方实为一个团体;代理人在形式上虽是一个团体,但在实质上却由“一把手”说了算。作为代理人的这个一把手,确也不能得罪委托人团体中的各个成员,哪怕是次要成员,除非他与委托人团体中主要成员的关系“特厚”,但从长期收益来看,他宁愿保持全方位的关系。委托人团体中的“一把手”也很厉害,为什么在向下委托时不能视为单一委托人呢?这是因为公有经济中向下委托的责任,本身就是由集体担当的,厉害的一把手没有激励担当本该由集体承担的责任,向下委托的责任由集体分担反倒成为“厉害的一把手”的愿望。而作为代理方的一把手则不一样:他有争当代理方主要成员的激励,代理方的主要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控制着“剩余控制权”。责任对于委托方与权利对于代理方的激励各不相同。

其次,委托人的团体特性使其部分丧失谈判控制权的原因,主要在于团体成员的搭便车倾向与团体成员的利益差别。关于多任务委托合约的考核费用,无疑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成本,但不同于委托人考察代理人资质的甄别费用。二者所考察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合约双方对多任务合约本身的测量,后者则指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考核。现实中政府主管部门与党委组织部门实施的考核,基本上是考核代理人道德品质与经营能力即资质考核,几乎没有涉及多任务考核并改进委托设计。这是“委托人问题”命题提出的主要现实基础。因此,全部委托代理成本,不仅仅限于詹森-麦克林(1976)界定的范围,即委托人支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付出的担保成本以及双方投入的机会成本(剩余损失)[31],它还包括多任务委托合约的考核费用。考核费用与詹森-麦克林代理成本中的剩余损失一样,由委托代理双方分担;只有监督费用和担保费用分别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支付[32]。由于委托代理合约对于委托人来说具有较大的潜在收益,即使考核费用较低,委托人团体中的主要成员也懒得去考核:因为考核费用特别是其中的无形精力支出,较多地成为考核者个人支出,而由有效考核带来的代理净收益增量,却较多地归属于“委托人团体”。这里存在着“委托人团体”中个别主管人员改进委托考核设计,却面临着委托人团体中其他成员搭便车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关于多任务委托的考核,代理人方面考虑多委托人的无所作为,因而具有主动考核的可能性。这种主动考核的可能性,由于代理人可以利用委托人各个成员的利益差别而成为现实。委托人团体中的各个成员存在着地位与利益上的差别,代理人通过投入对委托人团体各成员的考察费用[33]并形成关系资本,细致地掌握这些差别的分布,进而利用这些差别造成委托人各个成员之间的某种制约,减轻委托人可能加害于代理人的程度。

必须指出,如上节所述,假定委托人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代理人考核委托任务的费用势必很大,因而不如忍受委托人侵害,这一判断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当委托人团体的前述主体特性给予代理人实施考核委托任务的条件时,代理人就不再放弃考核忍受侵害,而是主动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考核:(1)当所委托的两种任务之间不对称,比如任务A(稳定)比任务B(发展)更难考核,代理人自然放弃了对任务A的考核;尽管放弃任务A的考核在本质上得罪了委托人,委托人具有多任务互补性偏好。(2)代理人更注重于从自己的偏好出发:如果代理人偏好于加强与委托人团体特别是主要成员的关系,此时的代理人可能抓紧任务A的考核;相反,如果代理人更偏好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此时的代理人可能抓紧任务B的考核。(3)在公有经济中,不论企业经理的偏好如何,政治地位在企业经理的效用函数中都占有显著的权重。由此,来自委托人关于任务A与任务B的报酬结构不免具有互补性。假如代理人对于任务A与任务B的偏好居中即无所谓,那么,代理人对于多任务的考核更是处于完全自由的状况;如果代理人具有极端的偏好,从而或者偏重于考核任务A,或者偏重于考核任务B,这都随代理人的愿。(www.daowen.com)

第三,代理人代替委托人考核多任务,除了有利于代理人自己,也会给委托方带来某种节约。这种节约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在现实的公有经济中,倒是创业经理为了企业控制权而更加关心企业的稳定、职工就业问题。陈荣珍对荣事达职工的关心程度不低于合肥市政府,他一再表明“荣事达属于全体职工”;徐文荣为企业控制权而坚决顶住来自上面股份合作制压力,客观上保证了企业职工利益的稳定。代理人部分代替委托人考核多任务的功能,自然不是代理人为委托人着想而忍受侵害;代理人还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但在客观上有利于委托人。不消说企业稳定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有利于控制住企业的控制权,而且,代理人不可计算的、积累成为企业资产一部分的人力资本,才能得以保持。当代理人如此行为时,那是委托方最高兴不过的了——企业产出对委托人的政治地位具有较大影响。当然,代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委托人的整体利益,这并不妨碍委托人内部斗争的进行,只要这种斗争的费用低于整体利益。至于委托方“搞垮”企业,不直接属于代理人的作为。这类事实可以有两个因素的解释:要么是代理人对委托人团体中的主要成员多有得罪,使得后者感觉大有失去谈判控制权的危险;要么是委托人团体中各个成员之间利益斗争的结果,对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来说,委托人团体内部斗争的危害性远远超过张维迎(2000)所讨论的企业内部斗争[34]

第四,代理人主动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考核,作为受到侵害的补偿;这种补偿的基本界限在于:(1)委托方仍然具有谈判权的支配权;(2)代理人的主动地位不涉及委托方投入的计算。尽管面对委托人团体,单一代理人具有相当的主动地位;但是,委托方仍然具有一定的谈判控制权,特别是具有单方面决定代理人退休及其继任的权利。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依然会采取无所作为的态度,只要代理人没有对委托人有过分的要求。委托人拥有谈判控制权的底线是收取固定租金[35];在此前提下,维持一个弹性区间:固定租金的高限是不影响稳定下的更多赢利;固定租金的低限是,只要维持稳定,即使收不到事先确定的租金也可以。代理人主动地位的限度是不得涉及企业资产存量的个人贡献份额的计算。哪怕这种投入增量的相当大比例来自于代理人的贡献。代理人的贡献流量成为委托方的新增存量,但却不得计算其个人份额;这是代理人受害的关键所在。陈荣珍一再声明荣事达属于全体职工,徐文荣在几乎具有全权情况下,依然不去量化横店集团资产(周其仁,1997);这些绝不表明他们比别人更为“聪明”,而是公有经济中的代理人在当委托人“无所作为”时的基本界限。代理人完全清楚委托人的“糊涂”程度。何况,陈荣珍对褚时健之类事件已有极为清醒的预期,他的无奈也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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