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伙制企业:共享风险与收益的合作模式

合伙制企业:共享风险与收益的合作模式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制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因此,合伙制企业较之个人业主制企业更适应生产经营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由于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的连带法律责任,每一个合伙人对整个企业所欠债务均具有无限责任,而且彼此连带。假如合伙人甲在合伙制企业的投资份额是1%,企业亏损倒闭时,甲应当只赔偿1%的债务额,其他合伙人赔偿99%。

合伙制企业:共享风险与收益的合作模式

合伙制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以合在一起组成合伙制企业,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劳务作为出资,分担一部分工作,并按协议分享利润和债务。由于合伙企业的组成、工作权利及分配并不按出资比例,即企业不是以资本为基础组成和运营的,而是按合伙人的意愿组成和运营的,我们将其称为“人合”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组建比较简单,合伙人之间只要订立协义即可建立。合伙企业既然是合伙组建,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因而也就共担风险、共负责任。当合伙企业亏损倒闭时,所有合伙人都必须以他们的全部财产,包括每人家庭财产,承担企业债务责任,并且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所谓连带责任,就是要求有清偿能力的合伙人,对无清偿能力合伙人所负的债务具有替代清偿责任。

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来扩大企业可用资本,扩张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同时它也能在更大范围内发现能力更强的企业经营者,至少是在若干个合伙人之中选择。因此,合伙制企业较之个人业主制企业更适应生产经营发展和市场的需要。(www.daowen.com)

但是,由于合伙制企业自身的性质与特征的限制,合伙制企业的发展潜力也是受局限的。为了扩大规模,合伙制企业可以不断接纳新的合伙人,其所接纳的合伙人数量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同时,新的合伙人也会分享扩张企业的利润,更多的合伙人之间因共同经营、相互协调等问题而更容易产生摩擦。事实上,仅就能否寻找到更多的合伙人而言,不确定性就很大。由于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的连带法律责任,每一个合伙人对整个企业所欠债务均具有无限责任,而且彼此连带。假如合伙人甲在合伙制企业的投资份额是1%,企业亏损倒闭时,甲应当只赔偿1%的债务额,其他合伙人赔偿99%。假如他们无力赔偿相应的份额,由于无限的连带债务责任,甲必须代为赔偿,即甲需要使用个人财产偿还整个企业的债务。面对如此的风险,愿意加入合伙者队伍的人必然是相当有限的。这也是为何在历史上合伙制企业形式很早就出现,却难以持续扩张、发展的原因。迄今为止,它仍然局限于农业、零售商业这类小型私人企业。但是,由于其连带无限责任而产生的制约性,使其适用于某些提供无形产品和服务性质的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私人诊所等,这使合伙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短缺的企业机制之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