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宁波市公路客运运价整顿与调整历程

宁波市公路客运运价整顿与调整历程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月,宁波市征收客运补贴基金和建设基金。1989年1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根据省计经委、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和航运客运运价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市公路和航运客运运价作全面整顿。参照市两局文件精神,鄞县对各客运线路的运价作细化规定,以梯形表形式印发给客运单位。1993年4月,全省调整公路客货运燃油差价补贴。

宁波市公路客运运价整顿与调整历程

1986年7月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客运汽车站和公路设施专用基金的批复》、《关于征收公路建设专用基金的批复》,开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征收范围:凡经营客运、货运的所有机动车辆单位和个人,均应负责向旅客和货主代征此项基金。客运按每票每人公里先是征收0.003元,后改为征收0.01元,在发售客票时向旅客收取。县、市、区公路稽征所汇集后,全额解缴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用于公路运输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1988年3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联合颁发《浙江省公路汽车客运运价实施细则》,规定旅客基本(普通)票价为0.024元/人公里,计程票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计时票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另外,对宽座客车票价、空调客车票价、代客车票价以及中小型客车票价都作出规定。

同年5月,省交通厅浙交〔1988〕155号文件决定增加直达快车票价:凡高靠背软席全程150公里以上的直达快车票价为0.033元/人公里。6月1日起执行。

7月,因宁波百丈东路扩建,宁波至横溪客车线路需经兴宁桥过灵桥行驶.单程增加2公里,经物价部门同意,每票临时加收绕道费0.10元。

8月,宁波市征收客运补贴基金和建设基金。凡在全市经营的所有客运班车、定线不定时的发售客票的出租汽车、外地营运单位在市内始发的客运班车,实行油价补差和征收经营补贴基金、客运站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为每人公里各2厘,合计6厘。油价补差全额留成给营运单位,经营补贴基金由市(县、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然后按营运里程比例,全额返回给营运单位,经营补贴基金和油价补差并计专户到账、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车辆更新和有关司乘人员的生活补贴等。

1989年1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根据省计经委、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和航运客运运价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市公路和航运客运运价作全面整顿。具体客运运价为:

1.原规定的一类线路按15%和20%幅度加价统一按每人公里0.032元计算,高靠背软座按0.039元计算。

2.原规定的二类线路按30%幅度加价的,按每人公里0.034元计算,高靠背软座按0.041元计算。

3.原规定的三类线路按50%幅度加价的,按每人公里0.039元计算,高靠背软座按每人公里0.044元计算。

4.原规定按100%幅度加价的特殊线路,普通客车及高靠背软座一律按每人公里0・051元计算。

5,宁波市交通委员会甬交邮〔1988〕43号、宁波市物价局市价费〔1988〕198号文件联合规定的附加费(油价补差每人公里2厘、经营补贴基金每人公里2厘、客运站建设基金每人公里2厘)和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88〕87号文件规定的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每人公里1分另加。

6.经与市城乡建委研究决定,对执行上述价格的全民、集体企业运营的客车暂时免交过桥费。

7.计算公式:(基本票价/每人公里+附加费6厘/每人公里+公路建设基金1分/每人公里)x营运里程=并计票价。

8.10至24座定线不定时客车票价,市境内每人公里为0.10元〔已包括油价补差、经营补贴、客站基金、省公路建设基金、过桥费(每人公里1厘)合计每人公里1分7厘)。

9.在夜间18时后接送车站、码头的旅客班车,按上述基本票价加收30%。其中24座以下定线不定时客车为每人公里0.125元。

参照市两局文件精神,鄞县对各客运线路的运价作细化规定,以梯形表形式印发给客运单位。

1989年12月,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全市调整公路汽车客运运价。

调整后的国、省道干线和跨县(市、区)、跨市(地)、跨省长途客车基本运价为:

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3元;高靠背软座客车每人公里0.04元。

调整后的县境内山区、支线、短途客车基本运价,按山区、支线的公路类别分别加成计算。山区、支线的范围及公路类别划分,按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甬交邮〔1989〕6号、市价费〔1989〕7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运价为:

1.一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372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472元;

2.二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408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508元;

3.三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480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580元;

4.特定山区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540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640元。

上述基本运价中已包括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原规定的市附加费6厘(油价补差每人公里2厘、经营补贴基金每人公里2厘、客运站建设基金每人公里2厘)和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每人公里1分另加。

1990年7月,因出租车汽车的燃料、配件价格及相关费用提高,营运成本上升,调整宁波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鄞县毗邻市区,绝大部分出租汽车进出市区,鄞县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区标准执行。

1991年9月,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价费〔1991〕109号文件精神,又一次调整鄞县出租车收费标准,即按市区标准执行。

1992年9月,贯彻省市交通、物价两部门通知精神,实行公路客货运输燃油评议差价补贴。勤县的具体标准为:一、公路汽车客运在现行运价基础每人公里补贴4厘;二、定线不定班面包车5公里起档基价0.5元,以后每5公里递增0.5元。

1993年1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调整向旅客代收通行费标准,按甲类标准代付通行费的,向旅客每人每次代收0.25元;按乙类和丙类标准代付通行费的.向旅客每人每次代收0.15元。

1993年3月,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成本提高,宁波市决定调整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小型出租车中桑塔纳马自达三菱等豪华型车每车公里租价为1.80元,伏尔加夏利、菠罗乃茨等标准型车每车公里租价为1.50元,天津大发、昌河等普及型每车公里为1.20元。小型出租汽车基价公里调整到5公里。另外,旅行车(含面包车)、大客车出租收费标准同时作相应调整。

1993年4月,全省调整公路客货运燃油差价补贴。市交通委、物价局结合宁波市实际,做补充规定。

1.24座以上客车基本运价:

(1)国、省道干线和跨县(市、区)以上的长途客车基价:

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48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58元(上述包含市交通委员会甬交交邮〔1988〕43号、市物价局市价费〔1988〕198号文规定的附加费每人公里6厘和省定的燃油差价补贴每人公里1分2厘);

(2)县境内山区、支线、短途(公路类别划分仍按市交通委员会甬交交邮〔1989〕315号、市物价局市价费(1989〕294号文规定)客车基价:

①一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576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696元;

②二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624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754元;

③三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72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87元;

④特定山区公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78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公里0.093元。

(3)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88〕87号和浙政〔1992〕28号文规定的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每人公里1分和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1分及市物价局甬价费〔1992〕249号、市交通委员会甬交交邮〔1992〕610号文规定汽车客站建设资金另加。

(4)对执行上述运价的大客车,继续免缴市定的过桥费。

1996年2月,鄞县交通局、鄞县物价局转发市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交通厅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补充通知,其内容为:

1.24座以上客车基本运价:

(1)国、省道干线和跨县(市、区)以上的客车基价调整为:

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6元,高靠背客车每人公里0.072元,上述包含市交通委员会甬交交邮〔1988〕43号、市物价局市价费〔1988〕198号文规定的山区、支线经营补贴每人公里2厘和市公路建设客站基金每人公里2厘;

(2)县境内(包括宁波市建城区至北仑、镇海区、鄞县)山区、支线、短途客车基价调整为:

①特定线路(仅限九峰-驻岩11公里、棠云-许家山7公里、西溪-澄深23公里、东岙-林场5公里、西岙-卅六湾1公里、大晦岭-岩坑7公里、毕驻叉口-大坑11公里):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9元,高靠背客车每人公里0.11元;

②其他线路:普通客车每人公里0.072元,高靠背客车每人公里0.087元。

(3)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88〕87号和浙政〔1992〕28号文规定的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每人公里1分和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1分另加;(www.daowen.com)

(4)执行上述运价的继续免缴市区通行费;

(5)计算方法:

①跨县(市、区)以上的客车运价按上述第(1)点规定的基本运价加省公基金加省附加费乘以里程为全程并计票价;

②县境内的山区、支线、短途客车运价分别按上述第(2)点规定的基本运价加省公基金加省附加费乘以里程后分段相加,为全程并计票价;

(6)并计票价的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人。

2.10至24座定线不定时面包车(中巴)运价:

(1)市境内基本运价每人公里0.10元(内含市规定的山区、支线经营补贴每人公里2厘、客站基金每人公里2厘、市区通行费每人公里1厘);

(2)省公基金每人公里1分和省附加费每人公里1分另加;

(3)并计票价计算方法:

按上述基本运价每人公里0.10元加省公基金加省附加费乘以里程为全程并计票价(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人),具体每票为:

1-6公里1元

11-14公里2元

19-22公里3元

27-30公里4元

7-10公里1.50元

15 -18公里2.50元

23-26公里3.50元

以后每4公里加收0.50元

1997年4月,鄞县交通局、物价局联合发文,贯彻关于调整省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征收标准后有关客货运价问题的通知精神,转发了市交通委、市物价局的规定,对客运附加费在现有每人公里0.02元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公里增加0.005元。公路汽车客运票价为:

1.24座以上客车及跨市(地)境中巴客车的票价除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按每人公里0.025元计算外,其他仍按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交通厅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补充通知》(甬交运邮〔1996)25号、甬价费[1996.38号)规定执行。

2.市(地)境内10-24座的定线不定时面包车(中巴)并计票价调整为:

1-5公里1.00元6-10公里2.00元

11-14公里2.50元15-18公里3.00元

19-22公里3.50元以后每4公里加收0.50元

2000年4月,鄞县人民政府在《关于鄞县交通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取消客货运价的核准权。取消后的监督意见和措施为:以物价部门为主,配合做好运距的测量、运价费率的核定,做好监督、稽查及投诉工作。

2004年3月,市物价、财政、交通三局联合发文,决定调整部分客货运输附加费定额征收标准,降低以往偏高的标准。客运为:旅游出租用的定线不定时面包车由70元/月·座调整为60元/月·座,其他不变;200公里(含)以内的大客由80元/月·座调整为70元/月·座,201-300公里的大客由105元/月·座调整为95元/月·座,300公里以上的由130元/月·座调整为120元/月·座。该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

2004年11月,市物价、交通二局发文,决定对宁波市客运出租车运价进行结构调整。市区客运出租车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金额为:普通型(如红旗、帕萨特、桑塔纳)8元,豪华型(如奥迪)10元。车公里租价:普通型每车公里1.80元,豪华型每车公里2.30元。临时租车单程载客在10公里及以内不得收取空驶费,超过10公里部分,可按各类车型的车公里租价加收30%的空驶费,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按每分钟0.40元计收。

2005年9月,根据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决定调整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规定: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价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浙价服〔2005〕214号)执行,见附件表。

表8-1 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表

(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

注:1.班车运价实行客车等级和实际购车参考价格双控标准,两者不一致时按购车参考价格对应的班车运价执行.考虑到车价的经常性变动,以及同类车型的设备配置不同,客车等级的参考价格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不定期公布。

2.上述班车运价已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

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运价为:

1.定线定时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详见下表:

表8-2 宁波市市内跨县(市)定线定时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表

2.定线不定时(中巴车)班车:

普通型:1-4千米1元,5-8千米2元,以后每3千米加收0.50元;

空调车:1-4千米1.50元,以后每千米加收0.24元。

定线不定时(中巴车)班车运价中已包括公路客运附加费等,不再加收通行费、站务费。

3.站务费按浙价服〔2005〕215号文执行。一级站每票每次2元,二级站每票每次L5元,三级站每票每次1元。其中县境内客运班车每票每次不超过0.5元。

2006年7月,鉴于全市90号汽油价格每升超过4.36元并持续两个月,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每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从7月28日零时起执行。

2007年12月,省物价、交通二部门联合发文,决定对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人公里0.015元。加收燃油附加费后,票价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x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x计费里程。宁波市交通局同意郸州长运公司的跨市客运班车上浮票价,幅度因起讫站点不同,从12.5%-26%不等。

2008年3月,市交通、物价二局同意鄞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宁波至奉化白杜、莼湖、曹村等地的班线客车票价,因油价上涨上浮20%。

2008年6月,根据省物价、交通二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宁波市从7月1日起,对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实行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省物价局规定,跨省、市道路班车未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运输企业可按规定标准加收燃油附加费。

市内跨县客运道路班车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运输企业可按规定标准加收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2008年8月20日之前,加收标准为不超过0.015元/人公里。2008年8月20日起,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可从0.015元/人公里提高到0.02元/人公里。

计算的具体票价公式为:

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x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x计费里程;

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x(1±浮动幅度)x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x计费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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