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探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探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等。货物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货物特殊牺牲或为货物支付的特殊费用。施救费用是指在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探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等。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主要是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海上自然灾害主要是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具体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所谓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通常是指海上发生的飓风、大浪引起船只颠簸和倾斜造成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挤压、碰触而导致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雷电(Lightning),是指被保险货物因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间接造成的损害。海啸主要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地震或火山爆发是指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Accidents),主要是指船舶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事故。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按照损失程度,海上损失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

实际全损,按照我国《海商法》规定,凡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而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都可称为实际全损。如货物被火烧为灰烬或沉入海底,茶叶被海水浸泡失去商业价值,货物被没收等等,均可作为实际全损处理。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即为推定全损。如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或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费用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等,都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2.部分损失(www.daowen.com)

货物部分损失主要包括货物共同海损与货物单独海损

货物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货物特殊牺牲或为货物支付的特殊费用。如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被抛弃货物属于货物共同海损牺牲;船舶搁浅时船长雇用拖轮帮助起浮所支付的拖轮费应由船方和货方共同承担,由货方承担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相对应,是指保险货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保险货物遭受单独海损是否予以赔偿,须视投保的险别加以确定。

(三)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对此费用,保险人予以承保并予以赔偿。海上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在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获救需要向第三人即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保险人对这种救助报酬应予以赔偿。

(四)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生锈、钩损等导致的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导致的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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