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解除违约合同?解除合同的含义

如何解除违约合同?解除合同的含义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买卖合同公约》,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受损方要解除合同时,只要受损方向违约方宣告合同无效,合同即被解除法律效力。(二)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根据公约第49条、第64条、第72条和第73条,受损方在违约方下列违约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第一,违约方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如何解除违约合同?解除合同的含义

(一)解除合同的含义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有根本违约等违约情形,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或减少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效力,从而使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解除合同就是解除合同的效力,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无效。

按照《买卖合同公约》,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受损方要解除合同时,只要受损方向违约方宣告合同无效,合同即被解除法律效力。解除合同的英文用词是“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我们习惯上直接翻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但从其规定的具体情形来看,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解除合同是一致的,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就是解除合同。

由于解除合同常常会给违约方带来很大损失,为了对违约方也公平,《买卖合同公约》和各国法律都对解除合同做了严格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有权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况方面和解除合同的时间方面。

(二)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

根据公约第49条、第64条、第72条和第73条,受损方在违约方下列违约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第一,违约方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违约方违约行为虽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合理额外履约期限内仍不履约的。

第三,违约方违约虽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合理额外履约期限内,违约方声称仍将不履约。

第四,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已构成预期根本违约。

第五,分批交货情况下,可以再细分为三种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将会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三)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时间

根据公约第49条及第64条,受损方解除合同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否则,受损方将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1.卖方解除合同的时间限制

对卖方来说,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卖方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卖方仍有权解除合同:

第一,如果买方延迟履行义务,卖方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之前有权解除合同,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之后卖方无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卖方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之前的解除合同是有效的,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之后的解除合同是无效的。如买方在6月15日已经付款,卖方在6月16日解除合同,卖方于6月17日得知买方已于6月15日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16日解除合同就是有效的。

第二,对于买方延迟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卖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买方这种违约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合理时间后的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如果买方在额外履约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卖方在额外履约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如果买方声称在额外履约期限内仍将不履行的,卖方在收到声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

2.买方解除合同的时间限制

对买方来说,如果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www.daowen.com)

第一,如果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在知道卖方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在知道卖方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解除合同的,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买方在知道卖方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的解除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合理时间内未解除合同,合理时间外合同就不能再被解除。

第二,卖方延迟交货以外的其他违约,买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约情况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在买方所给予的合理额外履约期限后仍不履行,买方在额外履约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如果卖方声称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履约期限内仍将不履约的,买方在收到声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卖方要求对货物在一定的额外时间内进行补救,额外补救时间后卖方没有对货物进行补救或补救后货物仍不符的,买方在额外补救时间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在此段额外补救时间内不得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其他措施。

第六,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卖方要求对货物在一定的额外时间内进行补救,买方拒绝卖方这一要求的,买方必须在拒绝后的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

3.买方解除合同时的其他限制

如果买方要解除合同,还应受到能够将已经收到货物按照原状退还的限制,原则上,如果买方不能按照货物的原状退还,就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尽管不能按照原状退还货物,买方还是有权解除合同:第一,买方不可能退还货物或不可能按照货物的原状退还货物,并不是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并不是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不能退还或不能按照原状退还,比如,由于货物自身的特性所造成的。第二,货物的原状被破坏是由于检验货物所造成的。第三,货物在买方正常营业中已经被售出,或者货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已经被消费或被改变。在此种情况下,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即使不能按照原状退回货物,也不影响买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约第81条至84条,合同被解除后将产生如下效果:

第一,合同被解除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被解除,卖方交货责任及买方付款义务都被解除。

第二,买卖合同虽然被解除,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和受损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没有被解除。

第三,买卖合同中解决争端条款的效力并没有被解除,解决争端条款对买卖双方仍然有约束力,买卖双方仍应按照合同中解决争端条款规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所谓解决争端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仲裁、司法管辖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第四,买卖双方各自在合同被解除后仍应承担一定责任,如对货物的保全责任及支付保全货物的费用等。

第五,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被解除后,买方有退还已收货物的责任,卖方有退还已收货款的责任,这是一种恢复合同未履行时的原状的责任。

(五)解除合同措施的行使

《买卖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所以,受损方要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向违约方宣告合同无效(A declaration of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合同才能被有效解除。受损方不必采取其他诸如催告或公证等其他手续。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只有向违约方发出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合同才能被解除。

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27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一经发出就有效,就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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