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原产地规则协议: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一环

原产地规则协议: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一环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原产地是货物的“国籍”,通常是指完整生产某项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协调结果,由WTO部长级会议予以采纳,并以附件形式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应在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4.过渡期后的原产地规则纪律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一经完成,过渡期即告结束。5.机构设置协议规定WTO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审议协议的执行情况。

原产地规则协议: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一环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原产地是货物的“国籍”,通常是指完整生产某项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当产品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原产地应是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实质性改变”是指这种改变能够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原产地规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规则,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国际社会关于原产地规则一直未能统一,发达国家存在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这些规则在反倾销、地区经济一体化及进口国别配额分配等方面,具有潜在的贸易保护作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形成阻碍。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是第一个协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适用于WTO所有成员。其宗旨是,成员方以公正、透明、可预测和一致、中性的方式制定与实施原产地规则,以便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和做法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协议》共分4个部分,由9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实施原产地规则的有关纪律以及机构设置等。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该协议只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外国货物和贸易统计等所使用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贸易政策的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区内和普惠制下所实施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根据该协议和WTO授权,从1995年开始,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WTO成员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工作。协调结果,由WTO部长级会议予以采纳,并以附件形式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应在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但由于各成员方利益不同,迄今仍未就每一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因此,目前尚处于过渡期间。(www.daowen.com)

3.过渡期间的原产地规则纪律

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的过渡期间,成员方暂不实行协议,仍适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过渡期间成员方应遵守以下纪律:

第一,明确的、中性的原产地标准。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实质性改变”原则作出具体解释时,通常采用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过渡期间各成员发布各自原产地规则时,应具体列明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过渡期后,各成员应采用统一的协调后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规则应为中性,虽然原产地规则与政策措施或手段有联系,但成员不得为了达到限制国际贸易的目的,将原产地规则用做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

第二,原产地规则应采用肯定性标准。肯定性标准是指,只要产品符合进口方原产地标准,就可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否定性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的规定。只有在作为对肯定性标准的部分澄清,或在无需使用肯定性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否定性标准。

第三,原产地的评定。协议规定,应出口商、进口商或持正当理由的任何人要求,成员方主管机构应在接到原产地评定要求之日起的150天内,尽早公布对有关产品原产地的评定意见,评定意见有效期为3年。

4.过渡期后的原产地规则纪律

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一经完成,过渡期即告结束。过渡期后,成员方除继续遵守过渡期适用的基本原则外,还须遵守同一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的规定。

5.机构设置

协议规定WTO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审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在世界海关组织设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原产地规则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包括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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