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详解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详解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济宁市住建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棚改参建单位反映情况,涉及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和电力、通讯等专营设施由专营单位建设并减免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详解

1.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

2009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设立城市棚改补助资金。2010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山东省财政设立棚改奖补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奖励棚改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县(区);并将棚改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调控资金的支持范围。目前,中央和省级棚改奖补资金按照纳入省住建厅等四部门改造任务户数发放,可用于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至安置房配套设施建设全过程,2015年该项资金折合每户约1.38万元。

2.国家发改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重点支持地方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该项资金按照纳入省住建厅等四部门改造任务计划项目库的项目所需基础设施投资资金需求,经申报后取得资金支持,折合每户约2万元。

3.开发性金融支持(www.daowen.com)

国家开发银行对符合要求的棚改实施主体提供低息、长期贷款支持。同时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2014年,济宁市选取了10个县市区10个棚改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融资34.34亿元,目前分两批已到位26.45亿元。

4.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目前,济宁市住建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棚改参建单位反映情况,涉及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和电力、通讯等专营设施由专营单位建设并减免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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