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关系

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关系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及其性质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由企业的本质与性质决定的,社会只不过是影响了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力度和宽度。因此,总体上说企业不具有道德主体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存在的。在这两种对企业性质的认识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可能存在的。马克思关于协作创造效率和分工的负面影响理论以及现代经济学家提出的契约理论为建构企业社会责任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关系

(一)企业及其性质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由企业的本质与性质决定的,社会只不过是影响了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力度和宽度。企业本质问题即企业是什么的问题,企业是单纯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企业存在的目的只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经营道德建设没有关联;还是企业同时也是伦理实体,其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也要为人类的健康与幸福、和谐和发展做出贡献,直接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与否。对企业性质的认识是一个历史过程。在经济学发展史上关于企业性质的认识存在四种代表性观点,即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新古典经济学派和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性质的认识。

1.古典经济学派及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企业本质观

古典经济学家是从提高效率和增加国民财富的角度来认识企业的,他们对企业是什么、企业为什么存在的原因分析是建立在效率和利润最大化基础之上的。亚当·斯密(1774)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简称《国富论》)中就开始了对企业问题的研究。他认为分工推动了生产方式从个体向协作生产的转化,而企业是一个承担分工协作的生产单位。在《国富论》中,他开门见山地提出:“劳动生产力上的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26]关于分工能够产生效率并提高生产力,他提出了三点理由:第一,分工可以使劳动者的技巧日益提高;第二,分工减少了工作转换的时间;第三,分工促使了机器的发明,机器的发明使一个人的劳动代替了许多人的劳动。亚当·斯密依据他的分工和效率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将土地、劳动力、技术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转化成产出,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生产单位。而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企业中分工所创造的生产力比家庭作坊和手工工厂要高得多。总之,古典经济学家对企业是什么、企业为什么存在的原因分析是建立在效率和利润最大化基础之上的。因此,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把企业的性质定位于经济组织,企业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这是古典经济学家对企业性质的基本看法。

新古典经济学派赋予企业以“经济人”的含义,认为企业使得厂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完全的理性,并掌握完全的信息,不断追求利润最大化。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是价格理论,它把价格机制看作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唯一协调机制。对价格机制的这种研究思路,妨碍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企业本质的认识。企业被看作是一个生产单位、“生产装置”,其功能就是将投入的生产要素转化为一定的产品产出。研究企业的重点或唯一目的是如何以一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即要满足“最小最大化原理”。新古典经济学对企业做了如下假定:第一,企业“经济人”假定。“所谓经济人,就是他不受道德的影响,而是机械地和利己地孜孜为利。”[27]即企业作为经济行为主体有完全理性和充分信息。企业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个体的机械加总,企业是同质的,企业对未来的预期也是完全确定的,决定企业行为的唯一变量是价格。第二,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素的同质和完全自由流动。可见,新古典经济学仍然强调,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创造利润,主张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资源配置;利用每个人的自利行为达到社会的公利。企业即使有社会责任,其责任也只是经济责任,即提高生产效率,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只是“法人”,或者说只是法律的制造物。对法律和社会组织而言,企业不过是工具,工具本身不具备道德的价值。因此,总体上说企业不具有道德主体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存在的。在这两种对企业性质的认识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可能存在的。

2.马克思及现代经济学家关于企业性质的认识

马克思继承了古代经济学家的思想并加以进一步发展。马克思在看到了分工提高效率的同时,也看到了协作的作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谈到了协作和协作在生产中的作用时指出:“什么是协作?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协作。”[28]关于协作的作用,马克思认为:“单个劳动力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是不仅是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是一种集体力。”[29]在分析协作不仅提高生产力,而且创造生产力的深层原因时,马克思又说:“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神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30]……这是因为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亚当·斯密只看到了分工对提高效率的作用,马克思在看到了分工提高效率的同时,也看到了协作的作用。与亚当·斯密的效率来源于个人的观点不同,马克思的效率更多地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马克思还看到了分工的负面作用,认为分工把人变成了机器,有损于人的身心全面发展。马克思关于协作创造效率和分工的负面影响理论以及现代经济学家提出的契约理论为建构企业社会责任铺垫了坚实的基础。如果说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揭示了企业的经济实体属性,那么马克思的协作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企业的伦理实体属性。(www.daowen.com)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企业理论依据新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实,提出了关于企业性质的新观点。1937年,罗纳德·哈里·科斯在美国《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企业的经济性质”的论文,对企业的性质以及市场与企业并存于现实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解释。科斯认为,企业是一个契约性的存在,它的存在和规模都是受交易成本限制的。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交易比市场交易更能节约交易成本。“创建企业成为有利可图之事物的主要原因似乎在于存在着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31]在没有企业的时候,交易都是在市场上进行,市场交易存在一定的成本,例如:获得信息的成本,谈判中花费的时间、运输费、佣金等,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每一次交易的对象是不同的,面对不同的对象需要重新获得信息,缔结约定,这就加大了交易的成本。科斯认为,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与市场通过契约形式完成交易不同,企业依靠权威在其内部完成交易。企业形成的原因,是为了减少市场交易费用,而把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揭示了企业作为契约的存在能够节约交易成本这一事实;这一事实也被认为是企业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同时也使企业为除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利益相关者负责提供了可能性。

企业是在社会的发展中,伴随着满足社会需要与落后社会生产的矛盾运动,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是社会活动。在社会活动中,必然要发生两方面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由此企业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个拥有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有效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具有合理组织生产力、与社会化大生产协调联系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同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具体体现社会生产关系、实现生产目的的社会属性。企业行为中的经济性与社会性(道德性)在客观上是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因而企业具有生成社会责任的本质。企业社会责任虽然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组织的外在要求,但本质上是企业作为伦理实体要求自身对人类社会承担的义务。

国际上,对企业定义的代表性观点是:科斯(1937)提出的企业就是“当一个企业家控制某种资源时出现的关系体系”。这种关系体系是指生产要素之间的合作内化,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是通过某一代理商或企业家签订双边契约合同而合作的。契约双方恪守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学者对企业定义的普遍认识是: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是“责任”对具有经济主体和道德主体双重角色的企业提出的一系列要求。从责任具有道德价值的意义而言,任何对行为主体提出的责任要求都是道德要求,其行为规范必然来自一般的道德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也不例外。由于社会责任所关涉的利益关系,也是道德的观测点和实施领域。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责任也是道德责任;或者说,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内在一致性。虽然,斯特瑞耶认为:“与企业道德责任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某个集团或社会公众的期望而成的,此等期望可能与社会的道德观点有惊人的一致,但又并非总是如此。”[32]库珀也指出:“企业道德责任必须是对人类福利有相对重要影响的企业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产生这样的影响。”[33]旨在揭示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之区别,但不可否认,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又是密不可分的,两者都旨在指导企业追求经济、法律等基本层次以外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当然,道德责任比社会责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道德境界,是企业社会责任背后更深层次、更实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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