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双创类债券发行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完善双创类债券发行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余三类则均为支持“双创”相关企业的直接融资工具,在发行制度、发行主体、资金用途、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各有不同。一是规范资质认定程序,确保“双创”类债券发行主体的创新创业特征,保证募集资金切实用于支持“双创”发展。

完善双创类债券发行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债券市场是大型创业园区、孵化器、创投基金或规模较大的创新企业的一个重要融资途径。目前我国支持“双创”的债券类产品可分为四类:一是由发改委审批的双创孵化专项债,二是由证监会审核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含可转债),三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四是由人民银行审核的双创金融债。其中,双创金融债由商业银行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双创”企业贷款投放,集中批量地增加“双创”领域资金供给,属于货币政策支持“双创”的工具,对实体企业来说是间接融资。其余三类则均为支持“双创”相关企业的直接融资工具,在发行制度、发行主体、资金用途、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各有不同。调研中,一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为“双创”公司债门槛较高,辖区内“双创”企业本身信用资质较弱,难以找到合适的第三方或关联方进行担保,如需发行“双创”公司债需请外部增信,增加了融资成本。较多孵化企业和园区反映,自身缺乏发债渠道或发债困难。据了解,双创孵化专项债自2015年推出以来,发债主体多为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城投公司或一些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属性较为明显。2017年,规范地方政府违规融资行为的重磅监管措施陆续推出,导致真正有融资需求的“双创”孵化企业和园区也很难通过发债进行融资。

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成本较高,初创企业较难承担。更好发挥“双创”类债券支持“双创”的作用,应鼓励创业园区与创投基金联合发债或者有实力的“双创”服务企业发债,募集资金部分专项用来对“双创”相关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提升,部分对“双创”企业进行投资。一是规范资质认定程序,确保“双创”类债券发行主体的创新创业特征,保证募集资金切实用于支持“双创”发展。二是鼓励地方政府将“双创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引导地方政府对“双创”类债券发行主体提供政策配套支持,如给予发行规模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或给予票面利率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三是探索创业园区、科技园区与创投基金结合,采取市场化手段为区内企业增信,放大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本对“双创”的支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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