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组织渠道的优势地位及其影响

组织渠道的优势地位及其影响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比个体,以单位的“组织身份”提出诉求,不仅渠道增加了,而且效能更高(见图1)。表6社团单位是否选择政府渠道提出建议由于政府与法律部门共享类似的财政拨款、人事晋升以及组织职别体系,所以与国外一般把“法律渠道”和“政府渠道”分开的做法不同[28]。表7社团单位是否选择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拥有“组织身份”的优势地位,使得处于单位中的成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增(见图2)。

组织渠道的优势地位及其影响

对比个体,以单位的“组织身份”提出诉求,不仅渠道增加了,而且效能更高(见图1)。

上述各渠道的次数均值显示(见表5),社团单位使用次数最高的是给政府官员“打电话、写信”,其次是“参加座谈会”、向上级政府“提交报告”等,而这些途径,一般个体较少或根本无法使用。个体人员给自己单位的领导打电话、写信尚属可能,但是给公共组织中的政府官员则实属不易,因为无从接近他们,也难以获得电话号码、领导地址等信息;个人无从参加政府组织的座谈会,因为难以获邀;个人打报告如果不以组织名义也缺少权威性。

图1 社团单位提出诉求的方式选择[26]

注:有效团体样本:1 776。

表5 社团单位各个渠道使用次数的平均值统计(次)

相对于个体,单位的身份则不同,后者与政府部门存在公务关系。因此,受到过政府支持的团体更倾向于选择用政府途径解决问题。具体而言,在选择使用“政府渠道提建议”方面,社团成立过程中受到政府部门支持的比没受支持的单位可能性高43%;有行政级别的比没行政级别单位的可能性高100%;有政府资金外支持的比没支持的单位可能性高82%;与政府官员有接触的比没接触的单位高82%(见表6)[27]。(www.daowen.com)

表6 社团单位是否选择政府渠道提出建议

由于政府与法律部门共享类似的财政拨款、人事晋升以及组织职别体系,所以与国外一般把“法律渠道”和“政府渠道”分开的做法不同[28]。在中国,曾获得政府帮助的社会团体单位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是未获得此类帮助团体的3.9倍;与地方或中央级别的政府官员有一定接触的社会团体选择司法途径的可能性是没有这类接触之团体的1.7—8倍(见表7)。

表7 社团单位是否选择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拥有“组织身份”的优势地位,使得处于单位中的成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增(见图2)。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对“是否应该挂靠主管单位”的问题,高比例的社团做出肯定回答。对于“挂靠主管单位对社团是否有利”的问题,同样是高比例的社团做出肯定回答。在社团“关心的问题”中,选择比例显著高起的在两个方面——“增加政府拨款”和“扩大认可度”,而“提高专业能力”“消除法规限制”“改进公共政策”“人事和财权独立”等几项通常有助于增强社团自主地位的选择率都不高。这显示了社团期待的自身和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他们更希望靠近这些关系,而非远离它们[29]

图2 挂靠主管单位对社团活动是否有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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