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借贷记账法的历史与发展

借贷记账法的历史与发展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史料记载,借贷记账法大约是在公元12世纪左右,意大利的商品经济,特别是沿海城市的海上贸易已有很大的发展,为了适应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说明佛罗伦萨银行的记账方法尚处于借贷复式记账法的萌芽状态。全面设置账户,使账户体系初步建立,并建立了借贷平衡关系,以此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19世纪,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入侵中国,借贷记账法也随之传入我国。

借贷记账法的历史与发展

据史料记载,借贷记账法大约是在公元12世纪左右,意大利的商品经济,特别是沿海城市的海上贸易已有很大的发展,为了适应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当时经营钱的商人,一方面收存商人的游资给以利息,另一方面又把钱借给商人,收取极高的利息。根据存款和放款的要求,必须以人名设账,用以反映钱商和客户间的经济往来。向钱商借去钱的人,是债务人,称借主(debter),其借款数额记在该人名账户的借方,表示钱商的债权,即人欠的增加;贷款给钱商的人,是债权人,称贷主(crebitor),其贷款数额记在该人名账户的贷方,表示钱商的债务,即欠人的增加;钱商在中间划账,由此而产生“借”和“贷”一对概念。当钱商收回借出款项,或偿还贷入款项时,则做相反的记录,以表示原来人欠我、我欠人的抵销。由于人欠我和我欠人的数额,或者是资产总值与对资产有相等价值的求偿权能够得到对比,这就为借贷复式记账建立了理论基础。

后来,意大利商业中心威尼斯把借贷记账应用于商业经营企业,除专记人名反映人与人之间借贷关系的账户外,还增设了现金、商品、资本、损益等非人名账户。这时,将借主、贷主之意,由人推及物,也就是当经济业务发生时,仍然看作与借主、贷主的关系,以“借”和“贷”的原意来说明经济业务的性质。

13世纪初意大利佛罗伦萨银行簿记,是目前世界上保留下来的最早的西式复式簿记方面的文件,它展现了当时世界最进步的会计记录方法,反映了借贷复式记账法的萌芽状态。当时,佛罗伦萨银行的账户仅按人名设置,反映债权债务的清算。分录账采用垂直式账页,分为上下两个记账地位,上方为“借主”之地位,表示客户应给银行之数额,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应收款。例如,银行发放给客户甲2000杜卡特的贷款,这一贷款业务,银行在客户甲账户上的“借主”地位记录2000杜卡特,表示将来银行应当向客户甲收取的债权。当客户甲偿还贷款时,银行则在“贷主”地位进行登记,表明债权的收回。账户的下方为“贷主”之地位,表示银行应给客户,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应付款。例如,客户乙存入银行600杜卡特的存款,这一存款业务,银行在客户乙账户上的“贷主”地位记录600杜卡特,表示将来银行应当向客户乙支付的债务。当客户乙取款时,银行则在“借主”地位进行记录,表明债务已支付。

应当注意,当时的“借”“贷”还不是记账符号,而是指银行所处的借主、贷主地位。从银行的角度讲“借”是指借出款项(债权增加)的含义,“贷”是指收入款项(债务增加)的含义,故有借出贷入之说。从以上举例可见,无论存款事项还是贷款事项,银行对每笔事项都只做人欠、欠人的单方面记录,也就是说当时所采用的还是单式记账法。

当银行代客户转账的业务发生之后,佛罗伦萨银行的会计记录便由单式转变为复式。例如,公元1211年5月7日,客户甲从客户乙处购进800杜卡特的商品,委托银行代为转账。该业务事项,银行一方面要在客户甲账户的“借主”地位登记800杜卡特(表明银行所欠甲的债务减少800杜卡特),另一方面又必须在客户乙账户的“贷主”地位登记800杜卡特(表明银行所欠乙的债务增加800杜卡特),否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清楚了,可见这是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所做的会计记录。(www.daowen.com)

佛罗伦萨银行的记账方法明确地运用了“借”“贷”这对俗语,已初步发挥了记账符号的作用,为借贷记账法确定了历史性的名称,后来的“借方”“贷方”就是从“借主”“贷主”的意义中抽象出来的。但是,由于其仅有人名账户设置,尚无物名和其他账户设置,还不能较好地反映财产物资的变化。说明佛罗伦萨银行的记账方法尚处于借贷复式记账法的萌芽状态。

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随着商业的发展,交易关系日趋复杂,仅通过设置人名账户反映借贷关系的做法,已与日益发展的商业活动不相适应,尤其在商业企业中问题更为突出,于是记账者开始改进佛罗伦萨银行的簿记方法。从人名账户设置,扩大到物名账户设置,可以说把借贷复式簿记向前推进了关键的一步。但账户设置依然不健全,还没有设置损益、资本类账户,全部账户记录的结果自然也就不能平衡。

到了15世纪初,威尼斯簿记把意大利借贷复式记账法由创始时期,推进到它的初步发展时期。全面设置账户,使账户体系初步建立,并建立了借贷平衡关系,以此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其规则的复式记录,使“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得以建立。经过近三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奠定了借贷复式记账法坚实的基础,使借贷复式记账法的发展有了旺盛的生命力,并经久不衰,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19世纪,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入侵中国,借贷记账法也随之传入我国。我国最早使用借贷记账法的企业,首先是那些帝国主义强行在中国开办的工厂、商行和银行,以及根据不平等条约沦为帝国主义控制的我国海关铁路邮政部门。借贷记账法正式传入我国始于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而中国自办企业当中,对借贷记账法的运用是在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创办大清银行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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