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公司应准备哪些资料作为坏账损失的依据?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学员提问:长期以来,我公司账面有一些对施工企业的工程预付款,由于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一直挂账,而且,有些施工企业早已经销声匿迹,无处查寻,公司董事会已经做出决定,把这些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掉。请问,应收预付款项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我公司应准备哪些资料作为坏账损失的依据?

老师答疑:

(1)企业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www.daowen.com)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应当指出的是,《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存在较大的不同点在于企业对关联企业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款、担保发生损失允许税前扣除。这也是《办法》的另一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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