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以借款形式筹资坏账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解析来了

以借款形式筹资坏账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解析来了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甲、乙两公司协议:新注册开业的甲公司先以借款形式向乙公司筹集资金500万元,约定3年后,若甲公司累计实现税后利润超过400万元,则乙公司上述500万元将转为甲公司的注册资金,从而成为甲公司的股东之一;若2016年底没能实现累计税后利润400万元,则甲公司应归还乙公司500万元,并按7%年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甲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目前已倒闭注销。乙公司该笔坏账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以借款形式筹资坏账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解析来了

:甲、乙两公司协议:新注册开业的甲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先以借款形式向乙公司筹集资金500万元(此时乙公司在甲公司无股份),约定3年(至2016年底)后,若甲公司累计实现税后利润超过400万元,则乙公司上述500万元将转为甲公司的注册资金,从而成为甲公司的股东之一(占总注册资本的40%,其他股东同时调整股本);若2016年底没能实现累计税后利润400万元,则甲公司应归还乙公司500万元,并按7%年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甲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目前已倒闭注销。乙公司尚有300余万元无法收回(2014年后已收回部分)。

乙公司该笔坏账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www.daowen.com)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的借款在未达到转股条件时,有约定的利率,构成贷款类债权,不是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因对方倒闭,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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