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盐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盐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盐民、盐商均需以盐向国王进贡,称为贡税,此为盐税之始。盐税率轻微,贸易自由,仍无法治。征税于盐民、盐商。盐税比率逐年增加。该法沿用至秦,汉又复用此法,后因人民不满而废除。数千年来,中国盐税制度代有变更,或因时而异法,或因地而殊制,复杂纷纭。从此,征税变为专卖,政府收入大增。可见,蔡京执政权要为行邀宠固恩之法,名为政权推行改革变法,实行捞钱满足私欲之实。

盐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三千年以来,随着历史的演变和朝代的更迭,中国盐政变化繁多,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五个时代:

(1)贡税时代。据史料记载,食盐黄帝、虞舜之间,既不征税,亦无法治,盐民自产自卖,任其自然,甚为自由。至夏禹王时,贡盐兴。盐民、盐商均需以盐向国王进贡,称为贡税,此为盐税之始。盐税率轻微,贸易自由,仍无法治。

(2)征税时代。周代开始改贡为课,即按产量征税。征税于盐民、盐商。东汉东晋、宋、齐、梁、陈、南北朝、隋、唐等朝代,均取征税制;明、清至民国均采行引岸、引票制,其实为重征税制。盐税比率逐年增加。

(3)专产专卖时代。始于春秋战国齐桓公管仲兴渔盐之利,将全国盐产变为官产,此为盐政之始。所谓“禁北海之民,无得聚众煮盐,募民给费,用官器作煮盐”,即为此法。该法沿用至秦,汉又复用此法,后因人民不满而废除。

(4)专卖时代。汉朝中叶“废私煮之禁”,但初时仍保持专卖制,以后听任自由贩卖。主要办法是在产盐区设官征税,此为就场征税之始。东汉末年至三国时期,因战事连年,军饷开支均依赖盐利,于是恢复专卖。

(5)特许专卖时代。宋代修改唐代刘晏盐法,变就场官卖为民制官收商运,就场征税,自由贸易。结果盐商互相争利,大商吞小商,运权逐渐为豪门巨富所把持。故索性改为特许专卖制。

数千年来,中国盐税制度代有变更,或因时而异法,或因地而殊制,复杂纷纭。大要言之,可分为无税、征税、专卖三种形式。(www.daowen.com)

尧、舜、禹三代以来,时而由无税而征税而专卖,自汉迄隋,又时而由专卖而征税而无税。

北周大定元年(581)二月,北周王室外戚杨坚(541—604)夺取宇文氏政权,登上皇位,建立隋朝,定都长安。开国之初的隋王朝,尚依北周之制,禁止百姓私制食盐,盐业完全由官府垄断。但从开皇三年(583)起,隋文帝下诏令官府放开盐禁,任由百姓取卤煮盐,朝廷不征收盐税。“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隋书·食货志》)。隋朝初期,将国家利益与百姓共享,自然赢得了人民的拥戴,因此也稳固了政权。从表面上看,隋代实行无税的盐业状况,与远古时期的夏、商、周三代之前的无税时期非常相似。但细究下去,却可发现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大。远古的三代以前时期,地广人稀,官府与百姓共享山泽之利,属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而隋代开皇三年(583)开始的无税状态,则是因为统治阶级实施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时才可能会出现的情况。隋文帝自从开国之后,尤其是在开皇九年(589)南下灭陈,实现了全国统一之后,开放盐禁,免除了相关赋税,与民休息,实际上起到了赢得百姓支持拥戴、巩固新建政权的作用。使得隋朝成为“我国盐政史上值得纪念之一大时期”(见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第一章“盐制”第一节“无税制”)。

唐以后,复由无税而变为征税。起初唐朝沿隋旧制,盐不实行专卖,也不收盐税。然而到了唐肃宗初,第五琦“请于江淮置租庸使,吴盐、蜀麻、铜冶皆有税”(《新唐书·食货志》)。唐代中、后期,任命盐铁使主管盐、铁、茶专卖及征税之职,并成为固定职官。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以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为诸道盐铁使,其为设盐铁置使之始。第五琦立盐铁法。从此,征税变为专卖,政府收入大增。第五琦推行的是“榷盐法”,全国所产之盐,都由朝廷统销。天宝、至德年间,盐价每斗十钱。第五琦任盐铁使之后,“尽鬻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榷盐法自琦创行,其效果明显。盐价陡涨十一倍,榷盐之利每年收入金额在60万缗(缗,穿铜钱的绳子,每缗1000文)左右,对当时国家财政极度紧张的状况有了很大的缓解,而以扬州为中心的江淮盐利就达到40万缗,占全国的60%。唐代宗期间(763—779),刘晏任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不久罢相,但仍领度支、盐铁、转运租庸使等职。在刘晏任职期间,唐代的食盐专卖在他手中得到整顿。并创造出一种新的形式,由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改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制(就场专卖制)。刘晏开始管理盐铁时,每年政府的盐利收入才40万缗,到大历末年已增至600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奉皆仰给焉”(引自《新唐书·食货志》)。刘晏改革的榷盐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刘晏不仅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理财家、经济改革的实践者,同时也是一位出色的经济思想家。

北宋中叶,范祥取法于前朝刘晏,创造了钞盐法。范祥审时度势,对解盐进行妥善措置,因切中时弊,合乎当时的迫切需要,所以钞盐改革终于取得了成功。解决了过去官卖与入中时所存在的两大问题(运辇之劳、虚估之损),筹划细致,做法巧妙。经他之手处理后,“榷货务缗钱不复出”。“其后岁入虽盈缩不常”,“量入计出,可助边费十分之八”。改革以前的庆历六年(1046),全国卖盐岁入仅147万贯,是年榷贸务所出的缗钱却达480万贯,从数字的对比可以看出范祥钞盐制的成效了。蔡京(1047—1126)当权后,行邀宠固恩之法,抓住盐利,大变盐法,政令屡更,花样常翻,务求入纳之广,不顾商民之困。崇宁二年(1103),蔡京实行“换钞法”,以“贴纳”“对带”和“循环”等方式,不断扩大新旧盐钞兑换比值的差额,以此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和三年(1113),蔡京又创行“引法”,其法为用官袋盐包来装盐,一袋为一引,每引四百斤或七百斤不等。编立运引目号簿,商人缴纳盐款和税金之后,可领引到盐场支盐运销。商人如买“短引”,只能在本路内销盐,期限为一个季度;若买“长引”,则可运往他地行销,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盐未销完,即行废引,盐没收归官。蔡京运用各种聚敛手段,获取十倍于北宋前期的东南盐利,造成的后果非常恶劣,商人破产,人民负担由此大大加重,官逼民反,“民力因以扰匮,而盗贼滋焉”(《宋史·食货志·盐法》)。可见,蔡京执政权要为行邀宠固恩之法,名为政权推行改革变法,实行捞钱满足私欲之实。

明初,整顿了元末紊乱不堪的盐政。为巩固边防,解决九边供需问题,于洪武三年(1370),实行盐政与边政相结合,创行召商纳粮边地偿以食盐的“开中”制度。明朝中后期,随着明王朝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权宦势要见持有盐引有利可图,纷纷奏讨盐引,转卖于盐商,从中牟利,史称“占窝”。且愈演愈烈,破坏了开中制度,也严重影响了明王朝的财政收入,盐引壅积,商人困守支,私盐盛行。弘治五年(1492),叶淇为户部尚书,改开中法为折色纳银法。召商纳银,以卖盐引。叶淇的变法,既利官又便商。开中纳银是封建王朝政府针对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不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适应了明中后期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明后期盐业中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条件,为清代的官督商收商销即商转卖制的盐业制度奠定了基础。万历四十五年(1617),为疏销积引,明王朝采纳户郎中盐法道袁世振建议,废开中法,立“纲法”。以纲法行盐,疏通积引,凡纲册有名者,始准运盐,政府向盐商课税,是为专商之始。政府把收盐运销之权都交给盐商,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史称“商专卖制”。从此,专商垄断了盐引和引岸的一切权力。袁世振实施的纲盐法,不仅使国家增加收入,国力增强,而且给扬州盐商带来了极大的利益,“有功德于淮扬”。因此,“盐策起家”的徽商对袁世振尊重有加、感恩不已。

清代循明旧制,各地基本推行晚明的专商世袭卖引法——“纲法”。盐业之利,专擅于商,税率漫无标准,不惟省与省之间,畸轻畸重,即或一省之内或邻省之县,亦复参差不齐,课税名目竟有700余种之多。顺治元年(1644),两淮盐税收入占全国盐税总数的62%,顺治十年(1653)占56.3%。到了康熙十八年(1679),两淮盐税征收额比顺治十年(1653)增加了100万两,比顺治十四年(1657)增加88.9万两,比顺治十五年(1658)增加89.3万两。康熙中叶开始,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食盐市场容量扩大。各地加斤加课所征之银有先后几次的减免。在恤商恤灶的政策下,商人们“生意年年俱好,获利甚多”。清代盐政至道光时期,已积弊丛生,面临不改则亡的境地。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兼管两淮盐政后,立即着手“废除纲法,改行票法”。道光十二年先在淮北改行“票法”。实践证明,纲改票后,不仅繁荣了经济,又保障了盐课。自道光十二年至道光二十五年(1832—1845)的十三年间,按原来纲盐制规定,淮北盐区例行纲盐310余万引,应征盐课300余万两。然而,陶澍废纲改票的改革后,共行销票盐610余万引,征税款达1112万余两,比规定年征税额多2.6倍。道光三十年(1850),复将淮南亦改“票法”。从此,两淮盐场由“商疲、丁困、引积、课悬”的危困局面,转变为“盐销、课裕、商利、民便”的兴盛形势。“国朝久治安,两淮足财赋”。陶澍的盐务改革成效显著,赢得了全国上下的一片赞许。此后,曾国藩的纲参于票中,名曰“票法新章”;李鸿章的“循环给运”美其名曰“参纲法于票法之中”,等等,似乎是走回头路,盐制虽仍称票法,与纲法已无实质区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