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类型及业务范围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类型及业务范围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知识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目前从货运代理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可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运输业务和企业经营特点进行分类。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是其依法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的原则概括。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类型及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从目前货运代理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发展的趋势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按运输业务及企业经营特点等分为多个类型。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2012年6月,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委托日本株式会社宁波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出运4票货物至日本,该办事处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宁波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代办运输。货运代理依约完成代理业务,并向承运人垫付了海运费9325美元,另在代理活动中产生包干费40000元人民币。货物出运后,进出口公司即按办事处开具的运费账单向其支付了全部运费及其他费用。货运代理因向办事处催讨运费未果,遂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进出口公司偿还垫付运费。

根据题意请分析回答:

(1)分析案例中进出口公司﹑办事处和货运代理三方之间的关系。

(2)法院是否要驳回货运代理的上诉,原因是什么?

(3)货运代理垫付的运费应该由谁支付,以何种形式支付?

相关知识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类型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目前从货运代理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可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运输业务和企业经营特点进行分类。

1.按照运输业务进行分类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现代运输方式主要有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其中,水上运输占主导地位。根据货物运输的这几类方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自己的特长和优势获得相对优惠的运价,在为货主提供服务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一定的利益。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国际水上运输业务代理企业。由于运载量大和运价相对较低,全球80%的国际货物都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中的大部分代理业务都是水上运输业务的代理。作为水运代理的业务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国际水运航线相关的地理知识以及不同国家水域范围之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同时,水运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还需要熟悉船舶航运知识﹑集装箱知识﹑货物装载知识和水运运价等有关水上运输规则等。

(2)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代理企业。运输速度快﹑运输环节少﹑运输安全及时是航空运输的主要特点。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发展,交易双方在运送贵重物品和实效性强的鲜活产品时会选择空运来完成运输任务。作为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货运代理,在熟悉进出口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同时,需要熟悉各种飞机的机型和装载知识,此外,掌握计算各类航空运费的方法以及合理地组织运输有利于成本的降低。

(3)国际陆路运输业务代理企业。为了满足“门到门”的运输目的,交易双方会选择陆路运输(公路﹑铁路)来完成运输任务。陆路运输在内陆地区连接的大陆桥运输和联合运输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陆路运输业务代理的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公路的主要干线以及有关货物装载的集装箱知识等。

2.按照企业经营特点进行分类

(1)以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些航空公司和铁路部门利用已有的运输设备和专业的设计运输线路的技术人才,发展货运代理业务。这类企业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在运价及运输条件上具有很强优势。此类货运代理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2)以外贸专业公司为背景所组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些以外贸为专业的公司有着大批量的货物进出口,同时由于公司规模庞大,有一批熟悉进出口业务及运输知识的人才。在货源、审核信用证、缮制货运单证和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甚至有些外贸公司还有自己的运输团队完成部分线路的运输任务,这些运输团队也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为公司外的运输业务提供收费服务。这类企业如中粮五矿、中纺、中土畜等系统所属的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3)以仓储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些以仓储业为背景的企业凭借仓储优势及这方面的丰富经验,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在承办特种货物方面独有专长,但规模较小、服务单一。这类货代企业如天津渤海石油运输公司、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协国际珍品货运服务公司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是其依法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的原则概括。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遵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前提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可以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的不同,将其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具体化,体现为具体的服务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以下几种:

1.作为进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供代理服务的时候,其业务内容通常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

(1)提供有关进出口货运要求的信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其长期合作的承运人查询有关货物运输的车次、船期、航班、运价等信息,同时向货主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报检以及货物中转到达时的港口信息。在货主不确定方向的时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货主选择适当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争取最优惠的运输价格,确保货物安全﹑准时﹑正确地到达目的地。

(2)缮制进出口货运单证。货物进出口运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对有关的运输单证的填写要求比较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有精通进出口贸易专业的工作人员运用相关的知识可以高效﹑正确地缮制有关货物运输单据,并为进出口报关﹑报检等做好准备。

(3)与运输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办理货物的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后,与船舶运输经营人﹑航空运输经营人等实际承运人或其他分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要对装载的货物进行保险,确保货物安全的运达。(www.daowen.com)

2.作为进出口货物承运人的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提供代理服务的时候,其业务内容通常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

(1)承揽货物,协助承运人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包车﹑租船﹑包机等要求,与之洽谈并签订运输合同,同时为承运企业提供业务。当货物转运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协助承运人审核车站﹑码头﹑场站汇总的货物清单以及办理货物的中转手续。

(2)审核单据,办理集装箱申报手续。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整理﹑审核相关运输单据,向收货人或通知人传达货物到站﹑到港信息并通知其提货。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涉及的拼箱﹑租箱业务都可以依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

3.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存在来源于其对全球进出口运输业务的精通,可以为不同的需求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内容通常体现为以下几点:

(1)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其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运输规定等方面的信息及咨询服务。

(2)提供运输方面的建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针对客户的要求设计货物运输的路线,选择货物运输的方式。

(3)提供运输单证方面的意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针对货物的进出口通关﹑清关﹑领事﹑检验检疫等要求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三、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身份的区别

依据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由于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一般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身份的混淆问题。

但货运代理人有时会将自己作为托运人打印在提单中,在承运人向托运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中,由于《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定义中存在“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的情形,货运代理人往往以此抗辩自己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货运代理人而非真正的托运人,此种情况下会产生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身份的识别问题。

首先,《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定义,除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外,还包括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和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这两种情形,其中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应该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显名代理,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为隐名代理,在隐名代理的情况下,会产生货运代理人将自己作为托运人打印在提单上。

据此,货运代理人关于自己并非托运人的抗辩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应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认定。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因此,如果货运代理人可以举证说明,在其余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承运人知道货运代理人的代理身份,货运代理人关于其仅为代理人的抗辩成立,承运人应当向真正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根据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在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承运人知晓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下,货运代理人将自己的名称打印于托运人一栏的行为,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承运人在货运代理人披露本人的情况下,享有选择货运代理人或本人为相对人的权利。

任务分析

在任务导入的案例中进出口公司属于运输任务的被代理人,也是运往日本货物的发货人。办事处在此案例中处于代理人,以隐名代理的形式完成运输任务。法院之所以驳回货运代理的上诉是因为和货运代理有法律协议签订的是办事处而不是进出口公司,所以货运代理不能向办事处进行起诉。而在此过程中货运代理垫付的运费应该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给办事处再由办事处支付给货运代理。

案例分析

原告:深圳市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2013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办理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王某通知派车到深圳拖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000港币。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月13日,储运公司再次按王某要求派车到深圳拖取20`和40`两个货柜,但货柜均落空,发生空车费6200港币。王某对上述空车费均承诺与海运费一并支付,并将发运日期推至15日。15日,储运公司办妥了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海运手续,并将海运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给了王某。实业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海运费4200美金支付给储运公司,但拒付空车费9200港币。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蜡笔已被如期运抵热那亚港。另查,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储运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9日向承运人垫付空车费9200港币。储运公司2014年5月1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付拖欠的空车费9200港币。

实业公司答辩认为:王某未经实业公司授权,无权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王某签订的货物托运书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请分析,在这个过程中:

(1)责任方是哪一方?并分析原因。

(2)法院应该如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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