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与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与责任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它是指委托人概括委托代理人办理某项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或相关业务,并授予其根据委托人自己意志灵活处理相关事宜权利的国际货运代理。它是指提供联合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与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和分类

(一) 业务范围

货运代理的业务服务范围很广泛,通常为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任务。

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海关、承运人、班轮公司、航空公司,在物流服务中还包括工、商企业等。

一般而言,货运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选择运输线路、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 订舱; (3) 接收货物; (4) 包装; (5) 储存; (6) 称重、量尺码; (7) 签发单证; (8) 报关; (9) 办理单证手续; (10) 运输; (11) 安排货物转运; (12) 安排保险; (13) 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14) 进行外汇交易; (15) 交货及分拨货物; (16)协助收货人索赔; (17) 提供与工程、建筑有关的大型、重型机械、设备、挂运服务和海外展品等特种货物的服务; (18) 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与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特殊服务。全部服务内容可以按照服务对象和扮演角色进行分类。

1. 服务对象分类

根据货运代理的不同服务对象,可将其业务内容分为为发货人、海关、承运人等服务,具体如图5-6所示。

图5-6 货运代理服务内容按服务对象分类

2. 服务作用分类

根据货运代理在提供服务中所起的作用和所扮演的角色,亦可将其业务内容分为顾问、组织者、委托人等几个方面,具体如图5-7所示。

图5-7 货运代理服务内容按其作用分类

在提供上述服务时货运代理还应与相关部门(包括政府当局和某些公共机构)建立、发展和保持必不可少的联系。具体部门及相关关系如图5-8所示。

图5-8 国际货运代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二) 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

1. 以委托人性质分类

(1) 货主的代理。它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2) 承运人的代理。它是指接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承运人的委托,为了承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2. 以委托代理人数量分类

(1) 独家代理。它是指委托人授予一个代理人在特定的区域或者特定的运输方式或服务类型下,独家代理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2) 普通代理。又称多家代理,它是指委托人在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运输方式或服务类型下,同时委托多个代理人代理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3. 以授予代理人权限范围分类

(1) 全权代理。它是指委托人概括委托代理人办理某项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或相关业务,并授予其根据委托人自己意志灵活处理相关事宜权利的国际货运代理。

(2) 一般代理。

(3) 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项具体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或相关业务,要求其根据委托人意志处理相关事宜的国际货运代理。

4. 以委托办理的事项分类

(1) 综合代理。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一票或某一批货物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事宜,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2) 专项代理。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一票或某一批货物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国际货物运输事宜,提供规定项目的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5. 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

(1) 以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我国的不少货代企业以中外运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例如,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

(2) 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此类货代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这类企业的特点是: 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在运价及运输条件上具有很强优势。

(3) 以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为背景所组建的国际货代企业。这类企业如中粮五矿、中纺、中土畜等系统所属的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其特点是: ①在货源、审核信用证、缮制货运单证和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等方面较其他具有明显优势; ②规模都较小,服务功能欠完善,缺乏网络化的经营条件。

(4) 以仓储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这类货代如: 天津渤海石油运输公司、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协国际珍品货运服务公司等。其经营特点是: 凭借仓储优势及这方面的丰富经验,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特别在承办特种货物方面的独有专长,但规模较小、服务单一。

(5) 外商投资类型的国际货代企业。

6. 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分类

(1) 水运代理。它是指提供水上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具体划分为海运代理和河运代理两种类型。

(2) 空运代理。它是指提供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3) 陆运代理。它是指提供公路、铁路等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4) 联运代理。它是指提供联合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7. 以代理业务的内容为准分类

(1) 国际货物综合代理。它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

(2) 国际船舶代理。它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国家运输船舶及船舶运输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

(3) 报关代理。它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国际运输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结关事宜,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

(4) 报检代理。它是指接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事宜,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

(5) 报验代理。它是指接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商品质量、数量、包装、价值、运输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检验、鉴定事宜,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代理。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一) 代理的权利与义务

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所具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如图5-9所示。其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图5-9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 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仍继续进行代理事务,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5) 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时所具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如图5-10所示。其作为承运人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图5-10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迟延运输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3) 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二)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及除外责任

1.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 作为代理人。负责为发货人或货主代为订舱、保管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活动,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费用,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因而上述所有的成本将由客户承担。

客户在提货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费用,货运代理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如果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做到了合理谨慎,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

(2) 作为当事人。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是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目前,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业务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www.daowen.com)

第二种情况: 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 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2.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通常在“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其最高责任限额,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市价。

FIATA标准交易条件范本规定: 对货物损坏或灭失,赔偿限额为2SDR/kg,而每件货物最高赔偿各国自行规定。

我国CIFA规定货物的赔偿限额是每公斤2SDR,但由于缺乏必需的政府法规方面的背书,因此,至今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判例是按CIFA的规定办理的。但是,根据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以及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就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原则和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法规方面做一规定,这有利于平衡货主及货运代理的利益,保护货运代理的合理经济利益。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承运人被剥夺责任限制的权利。

3. 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1) 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 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3)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4) 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 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 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 不可抗力所致。

另外,客户不得让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

(1) 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

(2) 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

(3) 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集装箱的装载不当。

(4) 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4. 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1)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第三人有过失。当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其责任关系如图5-11所示。

图5-1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关系

图5-1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2)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首先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并通过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其责任关系如图5-12所示。

在这种情况下,对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被视为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 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关系如图5-13所示。

图5-1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小 知 识

根据《海商法》42条,无船承运人应属承运人(契约承运人)虽然自己不拥有船舶,也不经营船舶。它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承运人,应该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但是,无船承运人与船运实际承运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有区别。

(4)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责任关系如图5-14所示。

图5-14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关系

①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②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另外,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如下。

①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 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②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5) 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如图5-12所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人以“混合身份”的责任如图5-15所示。

图5-15 国际货运代理“混合”身份的责任关系

(6) 以合同条款为准时的责任划分。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三)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防范

1.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责任风险的防范

(1) 预防性措施。

①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人员的培训。

②使用的单证应规范、正确、字迹清楚,并且适合所需之目的。

③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

④雇用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仓库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应是胜任职务和可靠的,国际货运代理应通知他们投保足够的和全部的责任保险

⑤经营仓储业、汽车运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应做好防止偷窃、失火等安全工作。

(2) 挽救性措施。

①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

②在协议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

③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索赔。

④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索赔或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

⑤及时、适当的通知有关的空运、海运、驳运、陆运承运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与事故或事件有关的保险人,并及时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事故通知书。

⑥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本抄送保险人,尚须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的记录,或双方口头联系的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⑦必须与保险人及其法律代表,协商、调查或在诉讼中充分合作;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时,与保险人联系检验事宜;向保险人提供单证和资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证据。

⑧没有保险人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处理索赔。

⑨不得在没有得到保险人特别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

2.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防范

货运代理在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中,除应采取适用于传统货代业务的防范措施外,还应增加以下措施。

(1) 制定特别法律。尽早制定有关第三方物流的特别法律,将有利于加强该行业的监督管理,利于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使解决纠纷有法可依。

(2) 建立行业管理。尽快成立一个物流行业协会来协调和统一物流商的活动,营造一个正常而有秩序的物流市场,使之规范经营,合理竞争,降低物流商的经营风险

(3) 建立评估机构。

(4) 制定管理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风险管理程序,并严格按照这个程序进行操作。同时,不断地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增强大家的风险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的风险管理观念与知识,以克服风险管理的短期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此外,风险管理尚需发挥团队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5)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防范措施从源头抓起。一定要选择资信好,业务操作规范的客户进行合作,这是物流业风险防范的起点,选择这样的客户即使出现问题,也能较快较好的协商解决。

其次,签订合同须注意一些问题。例如,不误导客户;避免操之过急;所签合同要合理;所签合同要完善;合同具有可行性;条款具有可塑性;服务范围要明确;保责任险进入市场理赔;成立应急中心处理突发事件;高度重视商品的特殊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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