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了解运输保险承运范围及要点

深入了解运输保险承运范围及要点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知识一﹑海上运输保险承运范围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概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海上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应由货主承担的费用,是国际海上运输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⑤被保人对遭难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深入了解运输保险承运范围及要点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

A、B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责任和索赔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断由B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批货物共5000箱由货轮从上海港运往德国汉堡港,在航行途中,货船遭遇海上飓风,海水灌入部分货舱,50箱货物被海水浸湿而受损。后货船又与流冰相撞,部分货物计150箱因受挤压而破碎,此时船舶也发生了侧翻,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以保持船舶平衡,共抛弃货物20箱,船舶得以正常航行驶往目的地。

试回答在最经济的情况下,投保人投保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哪种险别时,货主的所有损失均可获得赔偿?

相关知识

一﹑海上运输保险承运范围

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海上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应由货主承担的费用,是国际海上运输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运保险范围可概括为可保障的危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承担的费用三个方面。可保障的危险主要是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可补偿的损失从性质上划分有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从损失的程度上划分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可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出发而支付的费用可由保险人承担。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依据“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我国的海洋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1)基本险别。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or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人对遭难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主险)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种。一般附加险有12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阅读材料

保险原始形态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500多年的古埃及。14世纪意大利出现了第一张现代保险单,随后保险业开始蓬勃发展,保险产品的种类也由最初的海上保险到后来的火灾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机构由人们自发组织的合作机构到商业机构再到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由简单的海上运输遭遇风浪的风险到火灾、地震等巨灾风险再到现在出现的针对特殊个体的个性化风险。现代保险业已成为人们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www.daowen.com)

文明古国沙漠商旅的保险雏形: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保险思想发源于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的地中海沿岸诸文明古国(古巴比伦、古埃及、罗马古希腊)。约在公元前3000年前,在巴比伦的法典中就有冒险借贷的规定。《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凡是沙漠商队运输货物途中,如果马匹死亡、货物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当事人宣誓并被证实无纵容或过失行为后,可免除其个人的责任,由商队全体给予补偿。古代埃及,在横越沙漠的犹太商队之间,对丢失骆驼的损失,采用互助共济的方式进行补偿。在古罗马的历史上,也有过类似于现代养老保险的丧葬互助会组织“拉努维莫”。在古希腊,曾盛行过一种团体,即组织有相同政治哲学观点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入会,每月交付一定的会费,当入会者遭遇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该团体给予救济。

在古代中国,积粮备荒如“委积”制度和“平籴”思想、仓储制如“义仓”等使得中国成为传统保险思想的发祥地之一。传说,早在3000多年以前,即商朝末周朝初,有一个年轻的在长江上做生意的四川商人名叫刘牧,提出要改变过去那种把货物集中装载在一条船上的做法,而把货物分装在不同的船上。开始时很多商人都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如果采取这种做法,就要与别的商人打交道,还增加了货物装卸工作量。但经过努力地说服,刘牧成功了。采取这种办法后的第一次航行,发生了事故,船队中有一艘船沉没了。但由于采取了分装法,使损失分摊到每个商人头上后,损失就变小了,大家都避过了灭顶之灾。这种分散风险的方法在长江运输货物的商人们中被广泛地接受,进而得到了发展。

意大利诞生世界第一张海上运输保险单:1347年10月23日,意大利商船“圣·科勒拉”号要运送一批贵重的货物由热那亚到马乔卡。这段路程虽然不算远,但是地中海的飓风和海上的暗礁会成为致命的风险。这可愁坏了“圣·科勒拉”号的船长,他不想丢掉这样一笔大买卖,同时也害怕在海上遇到风暴而损坏了货物,他可承担不起这么大的损失。正在他为难之际,朋友建议他去找一个叫做乔治·勒克维伦的意大利商人,这个人以财大气粗和喜欢冒险而著名。于是,船长找到了勒克维伦,说明了情况,勒克维伦欣然答应了他。双方约定,船长先存一些钱在勒克维伦那里,如果6个月内“圣·科勒拉”号顺利抵达马乔卡,那么这笔钱就归勒克维伦所有,否则勒克维伦将承担船上货物的损失。这样,一份在今天看来并不完备的协议就成了第一份海上保险的保单,也成为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现在我们仍然可以在意大利热那亚博物馆看到这两张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保险单。

二﹑航空运输保险承运范围

1.航空运输保险概念

航空运输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航空运输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航空运输一切险是指,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航空运输货物损失的限额赔偿

航空货物损失赔偿的一般原则是限额赔偿,也就是说承运人的责任是有一定限额的:凡是未有声明价值由航空运输承运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损失时,承运人按照国际有关公约和国家法律和法规确定的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里的实际损失赔偿的前提是,承运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以国际航空运输为例,承运人对普通货物承担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即使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的货物价值超过20美元,承运人间也只能承担每公斤20美元的赔偿。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航空运输货物一方面是普货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高、精、尖货物运输量也日益增加。这些货物的价格十分昂贵,与它们支付的运输费用很不相应。一旦发生损失,如果像有些法院那样,根据一般的《民法》原则作出判决,要求承运人对货主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不妥的,因为《航空法》上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具有前提条件,即承运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只有确立这样的条件,才对旅客的损失进行赔偿。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均要求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承运人势必难以承担高额赔偿,而如果负担太重,就不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法》的等价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如果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承运人只能大幅度提高运价,将此负担转嫁到承运人头上,对大多数的托运人也不利。对于限额赔偿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货物的损坏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1929年《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②承运人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对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毁灭、包装不良、货物合理损耗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③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3.航空声明价值概念

声明价值运输是指在航空运输中实行的一种运输责任制度。在航空运输界相当普遍,它指的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这批货物的价值,并按声明的价值交付比较高的运输费用,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运输责任就超过其责任限额。声明价值的主要优势在于简化手续,因为托运人在填写“货运单”的同时,可以办理好声明价值。如果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受损,承运人按实际价值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声明价值额。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航空公司运输中的声明价值办理基本上是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我国新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由承运人来决定此种限额,规定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可以规定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声明价值是为了补偿托运人因限额赔偿不足而确定的一种赔偿制度,其实质是为了提高承运人承担的责任而特别作出。一般说来,这样做需要在“货运单”上填入作特别价值声明的货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应支付较高的运费,以便其货物受到特别的保护。航空运输中,声明价值与一般性的货物的不同之处值得注意:①运费不同。一般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支付运输费用,声明价值货物根据声明价值交付声明价值费用。显而易见,后者要支付较高的运输费用。②赔偿的责任范围不一样。一般货物受损,如果是因为承运人的过失或过错,对货物的损坏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而声明价值的货物,则在声明价值之内,由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超过声明价值部分,承运人不予赔偿。在声明价值中,托运人要根据声明价值额的高低支付比一般运输高的费用,多出部分费用类似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用。一旦货物受损,承运人又要在声明价值额内对损失进行赔偿,同保险理赔很相似。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航空运输的声明价值同保险是不同的。利用声明价值进行的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发生是运输合同关系。货物运输保险则包含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托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声明价值运输与货物保险运输有三点明显的不同之处:

(1)声明价值运输依据的是航空运输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的运价规章等,而货物保险运输依据是保险法规以及《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2)声明价值的责任基础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过错造成货物发生损害,而保险的责任基础是特定的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导致的损失,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

(3)声明价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一般的责任限额的不足而使托运的损失减少的一种补偿制度。保险则是一种经济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救济问题而建立共同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前者属于运输责任范畴,后者则是一种社会集体救济补偿的方式。

4.保险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

为补偿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或同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保险货物因飞机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货物遭受不可抗力如火灾、爆炸、地震、洪水、冰雹等袭击而产生的损失;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所引起的损伤或包装破裂散失;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容器损坏,液体渗漏而导致的损失;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此外,发生责任范围的灾害事故时,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保险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有三点:战争或军事行动;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在这类保险关系中,往往涉及责任的划分问题以及第三人——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保险人承保的主要是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于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以后,有时责任难以划清,保险人为了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取得被保险人的签交给权益追偿书以后,先行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随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承运人追偿。

任务分析

根据本任务和所学知识,任务导入的分析如下:

本案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一切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之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舱面险一般是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但是即使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对于应装于舱内的货物而装于舱面,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应该投保一切险,保险人应赔偿:①装入舱内的货物由于海上风险遭受的损失;②共同海损理算由被保险人分摊的部分;③装于舱内的货物由于外来风险遭受的损失。

案例分析

一票从罗马经北京中转至大连的货物,一程航班XY940/05FEB02,二程航班XY951/08FEB 02,货运单号888-34783442,1件320kg,品名:尼龙粉,收货人:某市保税区贸易公司。赔偿原因:内物丢失16kg。调查情况:2月7日装卸人员在倒板时发现有绿色粉末散落,并随即告知保管员,但保管员没有理会这些,随口说就那么装,也没有填开事故纪录。货物价值:13070马克,每公斤38马克,约折合人民币2403元。

问题:分析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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