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退运货物与租赁货物监管优化方案

退运货物与租赁货物监管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以金融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为金融租赁货物。经营租赁进口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退运货物与租赁货物监管优化方案

一、退运货物的监管

(一)退运货物的概念

退运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二)进口退运货物的通关监管

1.进口退运货物的概念和分类

进口退运货物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须退运出境的进口货物。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货物(以下简称“申请直退”);另一种是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以下简称“责令直退”)。

对于“申请直退”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方可办理:(1)发货后国家的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并提供了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了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4)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对于海关“责令直退”的货物,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2.进口退运的申请程序

(1)申请直退。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申请直退”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直退”申请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2)责令直退。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不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

3.进口退运的报关手续

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可免征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当事人在办理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原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要予以撤销。

(三)出口退运货物的通关监管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二、出口退关货物的监管

出口退关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被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监管的行为。

对于出口退关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可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三、租赁货物的监管

(一)租赁的概念(www.daowen.com)

租赁是指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出租方将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出租方收取约定的租金。

(二)租赁货物的范围

1.金融租赁货物

金融租赁货物指出租人按承租人设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指定的供货人购买实物财产,并以该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购置成本为基础,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交易。以金融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为金融租赁货物。通过金融租赁进口货物期满一般不复运出境,而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承租人。

2.经营租赁货物

经营租赁货物指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经营租赁进口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三)租赁货物的海关监管

海关对通过租赁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下列4种监管方式。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须交验商务部的批件。

(2)通过租赁、租借方式进出口的机械设备,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结审批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

(3)租赁货物进出口,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连同租赁合同和进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海关应当以审定的进口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征收应纳的税费,如果是分期支付租金的,第一次租金由入境地海关征收,以后由当地主管海关按期征收。

(4)租赁、租借出口的货物复进口时,货主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同出租合同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是原出口货物的予以免税放行。

本章小结

其他特殊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虽然不是海关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头部分,但在整个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系统中还是有其必不可少的作用。本章只是简短介绍了一下各种不同的特殊进出境货物以及其各自不同的监管模式,旨在给读者提供此方面的知识普及,具体问题还是要在具体通关工作中具体分析。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转关运输?什么是转关运输货物?

2.什么是转运货物?它有什么范围?

3.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其征、免税界限是什么?

4.试比较转关运输货物。请谈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各自的海关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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