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租金收入未缴房产税:避免大忌

租金收入未缴房产税:避免大忌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下半年未计提申报房产税。应当对企业周围的房产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而无账面记载租金收入的,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将租金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而漏计房产税。检查有无签订经营合同隐瞒租金收入,或以物抵租少报租金收入,或将房租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未缴房产税的问题。对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有无未缴房产税的问题。对免税单位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仍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租金收入未缴房产税:避免大忌

案情简介

某市一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80人。2013年12月,该市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通过对该企业2013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现:

(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2 053 666.67元,2013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8 625.40元。2013年下半年未计提申报房产税。

(2)该企业营业用房两间,出租给公司职工经营,每月上交1 600元,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2013年全年收入为19 200元,公司财务账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未作为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案情分析

从以上情况看,该案件不复杂,但带有一定普遍性,反映出现阶段有些纳税户对地方税的一些小税种主观上不够重视,加上对有些地方税税种的税收规定把握不准确,在客观上造成了偷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企业把房屋出租给自己单位的职工,房屋租金掩盖在缴纳管理费的形式下,有一定的隐蔽性。针对这种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应加强自己的业务技能,增强辨真识伪的能力,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稽查人员在对类似情况进行核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房产的原值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的现象。

(2)检查“固定资产”账簿中房屋的造价或原价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分解记账的情况。注意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是否按规定增加其房屋原值,有无把其改建、扩建支出列作大修理范围处理的情况。

(3)检查纳税人“在建工程”明细账,看有无已完工交付使用的房产继续挂账,未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少记房产原值的情况。必要时要深入实地查看,看企业是否有账外房产。

(4)检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和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结算凭证,核实房产租金收入,有无出租房屋不申报纳税的问题。应当对企业周围的房产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而无账面记载租金收入的,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将租金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而漏计房产税。

(5)检查有无签订经营合同隐瞒租金收入,或以物抵租少报租金收入,或将房租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未缴房产税的问题。

(6)检查有无出租使用房屋,或租用免税单位和个人私有房产的问题。

(7)检查征免界限的划分。税法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停办(不含停产)、撤销闲置不用的房产不征税。”应注意纳税人有无将免税房产申报纳税,或任意扩大免税范围等错计房产税问题。对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有无未缴房产税的问题。

(8)检查房产税计算纳税的期限。对于新建、改造、翻建的房产,已办理验收手续或未办理验收手续已经使用的,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有无拖延纳税期限而少计税额的问题。

(9)检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核实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计算是否正确。对于固定资产账户未记载的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提议纳税人按有关程序进行评估,以保证计税依据的准确完整。

实施房产税检查,税务检查人员应协同房产管理部门及时了解辖区内房产变更情况,根据有关政策,正确判定房产税的纳税人,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防漏列房产税纳税人,少缴或少征应纳税款。

(10)产权出典的,是否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缴纳房产税。

(11)对免税单位(如国家机关)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仍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2)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的应税房产是否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而不征收房产税。

(13)对实行从租计征的房产,不得再实行从价计征。在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是否将出租房产的原值从企业房产原值中剔除。

(14)对以房屋作价投资联营的企业,如果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则是否由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对外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则是否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www.daowen.com)

但在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纳城市房地产税进行税务稽查时,中方以使用过的房产作为资本投资,应以投资时双方合同议定的价值作为该房产的原值,并以此作为其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案情处理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计缴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1)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19 200×5%=960(元)

(2)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60×(7%+3%)=96(元)

(3)该企业应补缴的房产税:8 625.40+19 200×12%=10 929.40(元)

其中8 625.40元为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的2013年下半年的房产税,2 304元(19 200×12%)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2013年全年的房产税。

针对此种情况,该集体企业应做的账务调整如下:

(1)计提少缴的税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应交城建税 67.2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0

借:管理费用 10 929.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10 929.40

(2)上缴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应交城建税 67.2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0

——应交房产税 10 929.40

贷:银行存款 11 9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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