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析薄弱的法律环境和行政手段滥用现象

深析薄弱的法律环境和行政手段滥用现象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额度制”下,中国证监会将上市指标分配给各省的计划委员会,然后各省再把上市指标分配给待上市的企业。自从中国证监会把2001年定为中国公司治理年起,一系列旨在改善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法规陆续出台,市场监管加强,公众和媒体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意识大大增加。尽管如此,深深植根于制度的股权结构仍然是中国公司治理中相对薄弱的一环。

深析薄弱的法律环境和行政手段滥用现象

越来越多关于法律金融的研究都指出,良好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对于投资者的有力保护有助于打造良好的公司治理[13]。而中国的法律基础目前依然薄弱且执法力度不足,不论是投资者个人权利的实施还是合同纠纷的公开解决机制都相当缺乏。现有的法律体系一方面限制了企业能够选择的公司治理手段,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中国政府能够采用的监管框架

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和许成钢认为,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中国不得不主要依靠围绕着“额度制”打造的行政手段来监管股票市场[14]。在“额度制”下,中国证监会将上市指标分配给各省的计划委员会,然后各省再把上市指标分配给待上市的企业。“额度制”在中国股市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两个重要作用,一是帮助缓解了投资者和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让地方政府在分配上市指标时有动力对待上市企业进行筛选。得益于“额度制”的使用,中国股市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额度制”也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其他处于转型过渡期的经济体一样,在中国,“额度制”的使用给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带来了“寻租”的机会[15]。有些地方政府会把有限的上市指标分配给其能从中攫取最多利益的企业,并会选择能够使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的股权结构。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偏好顺序)与中小股东截然不同。因此,尽管中国的私有化进程在速度和规模上不像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那样激进,但地方政府或控股股东的“自我交易”现象依然存在。

此外,由于“额度制”的使用,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不完整。获得上市资格的企业只能根据允许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成立股份制公司、选择次优的股权结构,以满足国家控股的需求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上市企业的股权主要直接集中在国家或国有法人手中。(www.daowen.com)

中国的制度设计决定了中国上市企业采用“管控模式”下的公司治理。因此,改善公司治理只依靠企业自身甚至整个股票市场的努力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还要关注宏观的制度因素,填补制度上的漏洞。这样的努力一定能得到回报。

自从中国证监会把2001年定为中国公司治理年起,一系列旨在改善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法规陆续出台,市场监管加强,公众和媒体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意识大大增加。客观地讲,中国公司治理在过去十多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在,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更为频繁的信息披露、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并购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加强等等都在不断夯实中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基础。这些举措正在改变中国上市企业的行为模式,也在整顿中国股市的基础架构。尽管如此,深深植根于制度的股权结构仍然是中国公司治理中相对薄弱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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