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考虑因素:选择行政备案作为行政手段的依据

考虑因素:选择行政备案作为行政手段的依据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诸多可以选择的规制手段,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是否选择行政备案作为行政手段,行政机关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是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如果通过行政备案这一手段能够达成行政目的,便应当采用行政备案;如果不进行行政备案也不会影响行政目的的实现,便无须设置行政备案。因此,行政备案事项不应当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考虑因素:选择行政备案作为行政手段的依据

不同的规制领域、不同的规制事项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制形式,可以使用某一种或某几种规制形式。面对诸多可以选择的规制手段,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是否选择行政备案作为行政手段,行政机关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是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理论上而言,任何规制手段的采取均应当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采用行政备案的手段,主要目的包括获取信息、存档备查,或是作为决策的参考,或是为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如果通过行政备案这一手段能够达成行政目的,便应当采用行政备案;如果不进行行政备案也不会影响行政目的的实现,便无须设置行政备案。例如,如果通过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获取的信息,便不应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备案。

其二,是否能够提高行政的效率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行政目标。法律的执行必须考虑执法成本,执法效果也不能离开执法成本而进行孤立评价,衡量不同执法手段的执行效果时必须考虑执法成本。采用行政备案的方式,不能太多,否则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行政机关采用行政备案的方式,而不采用行政许可等其他方式,出发点原本就是为了高效地获取各类信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行政备案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比较起来,成本应当是最低的,如果行政备案过多过滥,势必会给行政机关造成很大的工作负担,从而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www.daowen.com)

其三,是否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所有的规制措施都会给商业带来成本。”“由于过去存在过度规制的趋势,因此给产业带来了过重的规制负担。”[32]实践中,行政机关设定太多行政备案事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较大的工作负担。2015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5〕8号公告取消的150余项备案类事项中,共有57项备案涉及证券公司。这些行政备案事项涉及证券经纪人内部管理制度、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治理、证券公司信息安全保障、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多个方面,覆盖了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范围。可以想象,如此繁多的行政备案事项必定会令证券公司疲于应付。因此,行政备案事项不应当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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