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代中华商道发展的政策制度探析

近代中华商道发展的政策制度探析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变化,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制度。洋务运动是近代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模仿西式工业化的运动,其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清末新政时期,近代民族企业家开始通过商会参与经济法规的制定。

近代中华商道发展的政策制度探析

鸦片战争失败后,外患日深,西方的工业化推动着人们面向世界,向西方列强学习近代经济发展与国家富强之道成为主流。在这一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变化,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制度。甲午战争失败后,洋务运动走向终结,加快了其后的经济法治化进程,特别是民国时期,由于企业家的积极参与,经济法治化尤为突出,为近代儒商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洋务运动及其相关政策

鸦片战争后,面对落后挨打和内忧外患的局面,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为代表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通过“师夷长技以制夷”,特别是通过军事和工商业的现代化,进行器物层面革命,以实现自强救国。洋务运动是近代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模仿西式工业化的运动,其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官办军事工业求强。19世纪70年代之前,洋务运动的目的是求强,途径是着力发展军事工业,组织方式是官办企业。1861年,曾国藩攻下太平天国占领的安庆,随即在安庆设立了安庆内军械所,建立了第一家洋务企业。此后,直到19世纪90年代,湘、淮系洋务派及各省督抚开办了19家军工企业,雇用工人1万余人,投入经费5 000余万两。这些企业由政府投资、政府所有和政府经营,是略带若干资本主义因素的封建官营企业。[212]客观地说,尽管这些官办企业存在种种弊端,但它开启了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事实上,由于当时人们的认知、资本、技术等因素制约,官办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世界上也并非个案,当时的德、日近代化均是如此。当然,一些官办工业适时民营化具有关键意义。

二是通过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民用工业求富。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洋务派在经营军用工业的同时,陆续建立轮船、煤矿、冶铁、纺织铁路电报等民用工业和近代交通运输业。建立这些企业,既是为了军用工业的需要,也是为了谋取利润,即为了求富。企业的组织方式包括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三种,但官商合办的尝试均告失败,实际上并无官商合办企业。官办民用企业的性质与官办军用企业的性质相同,而官督商办的民用企业,则是继承了中国古已有之的招商政策,即将官府经办的经济事业招商人承办。唐朝刘晏改革盐法,以官盐招商运销,可视为招商之始,此后中国历代均袭此制。清末的官督商办企业治理权是二元结构:一方面,官方委派督办、会办等经理人,掌握企业经营大权;另一方面,企业中拥有较多股份的“商董”,参与企业管理[213]在这种畸形治理结构下,企业深受官员的掣肘和侵占,导致私人投资者出逃,影响和打击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214]当然,因为官办的保护、优待及其给予的垄断经营权,有些企业的发展也曾得益于这种方式。[215]但终是弊大于利,以至于曾经反对商办企业的张之洞,后来也改变了对商办企业的偏见,主张对经营不利的官办企业实行民营化改革。另外,这里要指出的一点是,洋务运动举办的这些企业,特别是官督商办的企业,也培养出了一批近代儒商,如经元善、郑观应等人。

(二)清末时期的经济法制化建设

正如前面一再强调的“器物、制度和价值”(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是三位一体的,就现代经济(器物)发展而言,以法治为基础的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当然,其核心的人本价值则是根本。甲午战争失败以及洋务运动走向终结后,要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办企业的发展,就不能不进行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20世纪初,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开始制定经济法规,企图建立和完善经济社会秩序,维持千疮百孔的统治。然而,最终失败的结局是确定的。因为,无论是洋务运动,还是经济法制化运动,其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应当也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价值或精神。舍此,最终都无法行稳致远的。

一是专断下的经济法规制定。1904年至1907年,清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新法规。这些法规基本上由清政府一手包办,仅聘请了少数中外法学家,民族企业家被完全排除在外。新经济法规有《公司律》《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矿务暂行章程》《重订铁路简明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破产律》等。这些法规涉及了新式工业、商业、矿业、铁路、银行、运输、展销、奖赏、商人社团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族企业家发展经济的环境。但是,由于没有民族企业家的参与,其制定过程、科学性和可行性方面,远远不能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216]

二是参与下的经济法规制定。清末新政时期,近代民族企业家开始通过商会参与经济法规的制定。1904年至1907年全国共成立商会210个。[217]1907年11月19日,上海商务总会联合地方及海外华商共85个商会143名代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商会商法讨论会,开始参与经济法规的制定。1909年12月19日,上海商务总会又召集全国各商会代表,在上海举行第二次商法讨论会,对已完稿的《公司法》《商法总则》进行逐章逐条的商讨,提出不少修改意见,并经全体代表一致通过,将其递交政府并获采纳。1910年,吸纳商会意见并稍作修订后的《公司法》《商法总则》,作为《大清商律草案》,呈请资政院审议颁布。后因辛亥革命爆发,未及颁布,但为“中华民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制建设作了准备。[218](www.daowen.com)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制化不等于法治化,没有以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法制,无法保证企业家发挥自己的创造性作用。当然,清末民族企业家通过商会参与经济法规的制定,不仅有利于促进和完善商法建设,也有利于提高商人的地位。清王朝在辛亥革命的洪流中走向历史的终结,中国历史和中华商道(商业文明)将翻开历史新的一页。

(三)民国时期的经济法制化建设

民国时期经济发展曾有过短暂的黄金期,从内部看,这同经济法治化水平提高和民族企业家地位提升密切相关;从外部看,则同第一次世界大战西方列强无暇中国市场密切相关。上面说过,清末,民族企业家就通过商会积极参与经济法规的建设。民国初期,民族企业家进一步参与到经济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政府经济决策中来,对民国时期经济法制化作出重要贡献。1912年12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一经成立,就积极投入到经济立法活动中来。

一是舆论呼吁。在联合会所办的《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上大力宣传经济法治思想和理论。该报社论指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是生命、财产和自由,尤其是自由,因为只有有了自由,生命、财产才能安宁和巩固。但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唯一的途径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外国人经营商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皆有法律保护,一举一动是极自由的。而我国商人,事事与他们相反,也没有保护的法律,商业衰败一日不如一日,所以,商业没有法律保护是万不能发展的。对于制定经济法规的方法,该报认为,一要参考外国的先进商法,吸收其合理之处;二要适合中国的实际商情,符合中国社会的要求和习俗惯例。[219]

二是积极行动。1914年至1925年,联合会共举行9次全国商会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就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在商会的努力下,民国政府工商部、农商部广采众议,促成了民国初年的经济法制建设高潮,初步形成了资本主义经济法制体系。1912年至1923年,不包括重新修订的法规、命令、纲要、政要,先后颁布的经济法规达70余种,涵盖了工商、矿产、交通、权度、农林、金融税收、经济社团、利用外资和侨资等方面。民国时期的经济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第一,种类比较齐全,包括商法、劳动法、经济统治法和民法中的公民经济权利等四个主体部分。商法中主要包括一般商事、破产与司法管理、票据、海商、商事管辖,等等;劳动法主要包括工会、工时、工人赔偿等等;民法中的公民经济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财产继承等。第二,内容比较周详。如《商人通例》,由清末的《商律总则》9条增至73条;《公司条例》,由清末的《商律》67条增至251条;《商会法》,由清末的26条增至46条,等等。[220]

总体来看,民国时期的经济法规,已包括了社会经济的各主要部门和类别,且不同程度地涉及资本、产权、生产、经营、流通、消费和政府经济管理领域,可以说已包括了资本主义商法的基本内容。[221]资本主义性质商业法律体系的建立,开启了近代中国商业法制化的进程,这是近现代中华商道(商业文明)最大的特点。

客观地说,在民国时期,经济社会仍然处于剧烈动荡时期。前期是军阀割据和混战,中期后期是抗日战争和国内战争,所以,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对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十分有限。但是,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西方列强无暇中国市场,特别是经济法制化水平的提高,民族企业家地位的提升,以及振兴实业潮流日盛,1912年到1936年,中国出现了一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1913年,中国在全球商品出口所占比重是日本的两倍,到1929年时又出现了50%的增长。1912年至1936年,中国现代工业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8%。即便如此,工业在1933年的GDP的占比也仅有2.5%,相比之下,手工业在这一时期一直占GDP的7.5%。尽管在1870—1929年间,出口增长了近五倍,但中国占全球商品出口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222]所以,整体上看,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仍然非常落后。另外,中央政府的孱弱,地方政府事实上的割据,导致中央政府在社会服务、共同投资、社会福利等方面几乎毫无建树。同时,政府既无法实现对民众的福利承诺,又不能改善经济让中国脱离战争、动荡加上全球萧条,这些都严重地削弱了民国政府统治的合法性,难以逃脱最终被抛弃的命运。[223]

但是,就是在这样一个政局不稳定、法治化水平有限,以及民族企业家权益保障不力的情况下,这一时期也产生了一批令世人尊崇的儒商群体,创造了惊人的中国近代工业化奇迹,张謇、范旭东和卢作孚就是其中的典范人物。这说明,儒家思想并非工业化发展的阻碍。近代儒商作为中国企业家群体,其独特精神和价值已经在与“西方式”企业家的比较中凸显出来。张謇强调的“旧伦理新知识”,就是既秉持儒商核心价值,又积极汲取西方的新知识和新技术,以开放、包容的儒家精神引领了中国近代化发展潮流。以张謇为代表的近代中国儒商,具有西式企业家典型的冒险和创新精神,但更多地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中华商道精神。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为近代中国儒商不是单纯地为自己聚敛财富,也不同于西方的“经济人”,把追求利润作为主要目标,更不是为了实现某种生活、消费或享受方式,而是非常注重儒家道德和伦理价值,崇尚“仁义礼智信”和“勤苦简朴”,反对奢靡消费、不劳而获、唯利是图,强调服务国家、反哺社会,创造了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辉煌历史。下面我们将对他们进行重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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