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清算银行:职权范围与运作结构

国际清算银行:职权范围与运作结构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告中包括一份附录,概述了拟议中的“国际清算银行”的职权范围和组织结构。(二)“国际清算银行的运作应当符合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六)如果与某国国民进行业务往来而其中央银行不反对的话,国际清算银行则不限于与中央银行进行业务往来。国际清算银行有权不限于面向中央银行客户从事一般金融业务,这也可能受到指摘。

国际清算银行:职权范围与运作结构

1929年初,在欧文·杨(Owen Young)先生的主持下,专家们在巴黎开会提出了一份关于德国赔款的报告。报告中包括一份附录,概述了拟议中的“国际清算银行”的职权范围和组织结构。此后便根据上述路线成立了一家银行,在这部分内容付印时,该银行正处于运营头几月的最初阶段。

该银行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支付和转移战时产生的国际间债务,例如德国的赔款、盟国间的债务,以及欧洲各国政府应偿还给美国政府的债款。国际清算银行的目的显然是想能够行使更广泛的职能,甚至想发挥我在上文所指出的关于跨国货币管理的那种作用,该行的创始人之一乔赛亚·斯坦普(Josiah Stamp)爵士曾公开表示过这样的观点。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研究其组织结构是有意义的。

概述该银行及其章程的附录冗长而复杂[66],但要点可简短概括如下:

(一)“国际清算银行的目标是促进各中央银行的相互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更多便利;并根据与有关各方达成的协议,在委托给它的国际金融清算工作中担任受托人或代理人。”

(二)“国际清算银行的运作应当符合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三)“国际清算银行的全部行政管理权应归董事会所有”,董事会经三分之二多数人同意后还应有权修改该行的某些章程,若“经由该银行章程的补充法批准”也有权修改其他章程[67]

(四)董事应由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日本、德国和美国的中央银行总裁或由他们指定的人组成,除了德国和法国须增加一名代表以外,其他各国应派两名成员加入,董事会大约三分之一的成员应由某些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所提议的人选中选出。

(五)国际清算银行可以按照往来账户或存款账户的形式接受中央银行的存款,可以对中央银行垫付款项,可以自由买卖黄金、外汇票据证券。但是,若未经有关中央银行的同意,该行不得进行任何金融业务(撤回投入时无异议的资金除外)。(www.daowen.com)

(六)如果与某国国民进行业务往来而其中央银行不反对的话,国际清算银行则不限于与中央银行进行业务往来。

(七)国际清算银行不得:1. 发行钞票;2. 承兑汇票;3. 对政府垫付款项(但可以购买库券和证券)或以政府名义开设往来账户;4. 在任何企业中取得主导权益,或拥有不为其自身业务所必需的财产,除非是暂时性拥有。

(八)“国际清算银行在运作时应特别注意保持其流动性”,但不要求其持有任何特定比例的黄金或票据。

(九)国际清算银行有已认购股本,其利润按规定比例分配给准备金、股票持有者、有长期存款的中央银行和德国赔款账户等。

显然,这些条款草拟得很宽泛,而且与国际清算银行按照上述建议的路线发展成为一个跨国货币管理机构的过程相一致。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在组织章程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接受赔款的强国会获得优势代表权,这在一个真正的国际机构中是格格不入的。然而,章程就是这样,以后要改变可能并不容易。

国际清算银行有权不限于面向中央银行客户从事一般金融业务,这也可能受到指摘。我认为,就存款和贴现而言,最好严格限制该银行与中央银行进行业务往来,而不得与任何其他方面产生直接关系,正如中央银行除了公开市场业务之外,最好仅限于与自己的会员银行和其他中央银行进行业务往来一样。如果跨国银行干预一般金融业务,就会激起许多不必要的竞争性嫉妒情绪。

然而,我们希望国际清算银行能够成为一个核心,最终从中发展出一个负责货币管理的跨国银行。至少,它提供了一个聚会场所,各国中央银行的总裁可以在这里养成讨论机要的习惯,熟悉彼此的方法和想法,从而逐渐培养合作和共同行动的习惯。然而,国际清算银行未来的作用,就像其他一些不成熟的国际机构一样,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从美国方面得到的支持。只要美国政府觉得有必要在国内公众舆论界面前澄清自己不具有一丝无私的行为,该银行就必然进展得很缓慢。但我们希望美国会摒弃这种态度,因为这种态度并非真正出于自私,而恰恰相反,是出于对古老文明中心的猜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