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裁是指国际社会共同体对违反国际社会共同体秩序的成员强制施加的不利、不幸或痛苦。这个定义与马格里特·多克西(Margaret Doxey)所下的定义是一致的。他是目前专门从事“国际制裁问题”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专家。他将国际制裁定义为:“一种惩罚或惩罚的威胁,这种惩罚或惩罚的威胁被宣称是一国不遵守国际准则或国际义务的后果。”国际社会共同体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制裁的多样性。
没有人会怀疑存在国际道德规范,因而也不应该怀疑存在一个国际道德共同体。不少国际法学者在探讨国际习惯形成的过程时指出:通例在形成为国际习惯之前,就只可能是国际礼让之类的规范[51],也即实在的国际道德规范。存在国际道德规范,也存在国际道德共同体,当然也就存在国际道德制裁。当国际道德规范被违反时,国际舆论谴责是国际道德制裁的主要方式。
如欢迎外国元首时所遵守的礼仪规范,常常要求东道国以“红地毯、21响礼炮、检阅三军仪仗队”等礼仪来接待,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以此种礼仪来接待另一个国家的元首时,并不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但却构成一种不礼貌或不友好的行为,从而可能会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甚至会引起“反报”。又如当一个新国家具备了四个构成要素后,而其他国家迟迟不肯承认,这种“过迟承认”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国际法,但却构成一种不道德或不友好的行为,同样可能会受到舆论谴责。这种国际舆论谴责或“反报”措施显然就是一种国际道德制裁。(https://www.daowen.com)
整个国际社会常常被许多学者称作是一个法律共同体,也即国际法律共同体(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Law)。国际法律共同体对违反共同体秩序的成员强制施加的不利、不幸或痛苦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律制裁。由于违反国际法律共同体秩序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国际不法行为,因而国际法律制裁也可以表述为国际法律共同体对国际不法行为所做出的不利于不法行为者的强制反应。国际法律共同体是国际社会中最为耀眼的国际共同体,国际法律制裁也是本书研究的重点问题,因而接下来主要分析国际法律制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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