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税收支援抗日行动

海关税收支援抗日行动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八路军鲁东游击队第八支队抵达龙口采取一系列工作后,部分海关关警等人员同意携带武器加入游击队,进行抗日。事后,东海关税务司籾仓作助决定将参加抗日游击队的21名海关华员全部开除关籍。9月,曹漫之致函龙口海关副税务司仲伟忠,商讨以海关税收作为抗日经费,支援游击队抗战。

海关税收支援抗日行动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共抗日武装采取措施对海关进行保护,借用武器抗日杀敌,直至动员海关拨交税收作为抗日经费,开辟了两者之间独特的合作模式,是谓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海关支援抗日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193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抗日救国军第三军成立,标志着中共领导的胶东第一支人民抗日武装的诞生。1938年2月,日军海陆联队从青岛陆路和海上侵入烟台,东海关管理权随即落入日本人之手,由日本人籾仓作助任东海关税务司。龙口海关是东海关的1个分关,其下属有13个分卡,战火尚未波及,相对独立。

鉴于严重缺乏武器弹药,4月,山东省人民抗日救国军第三军致函龙口海关,要求借用武器以纾国难。

敬启者,查自芦案发生以来,国难日趋严重,胶东各县亦相继沦陷,本部为保国护土,遂宣告成立,成立伊始,参加者虽甚踊跃,惟枪支过感缺乏。探悉贵海关存有枪支甚多,特派左建中、王基正二人前往,希予借与一用,候倭寇歼灭,国土收复,当必如数奉还,相应函达希即查照勿却为荷。

此致龙口海关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四月十七日(17)

其后,为进一步扩大敌后抗日根据地,胶东特委与鲁东抗日游击队进驻黄县,并于1938年4月29日挺进龙口,成立了黄县临时抗日民主政府,基于借用武器的书面请求未得到龙口海关方面的答允,遂决定收缴龙口海关的枪械。

八路军鲁东游击队第八支队抵达龙口采取一系列工作后,部分海关关警等人员同意携带武器加入游击队,进行抗日。5月15日,游击队开进海关,搜查税务司和监察长办公室,收缴了全部武器弹药。经游击队宣讲有关政策,有20余人留下武器返回海关,其余21人(关警18人,炊事员2人,水手1人)加入了游击队,投入抗日战斗。

事后,东海关税务司籾仓作助决定将参加抗日游击队的21名海关华员全部开除关籍。面对高压,爱国华员仍旧采取多种方式,英勇地与日军进行着正面或地下的斗争。次年5月,海关关艇“海澄号”水手张玉琨等用救生艇将13支枪、7813发子弹运出,以支援抗日游击队,有力地充实了抗日武装力量,并多次利用关艇为游击队提供掩护。

随着日军加紧对龙口港的封锁,不断进行轰炸、骚扰,曾经繁荣的龙口几乎变成死港。7月,龙口海关在册关员奉命分批撤往烟台,抗日救国军第三军派员前去,劝告留守的二等二级帮办仲伟忠,胶东北海区行政公署专员曹漫之进一步向其晓以民族大义,阐明不能撤退到烟台以及恢复海关工作的必要性,并严正声明,游击队对龙口海关恢复工作,必将竭尽全力履行保护之责。

8月,龙口海关开始恢复工作,继续行使职权。抗日民主政府再三申明不得再向日军占领下的东海关缴纳任何款项。9月,曹漫之致函龙口海关副税务司仲伟忠,商讨以海关税收作为抗日经费,支援游击队抗战。

敬启者,华北失陷,沿海各重要港口均落入日人手中。龙口海关,独能保持完整,未始非三军仝志英勇抗战之代价,嗣后三军仝志绝能本其以往精神,协助贵海关缉私,并保护贵海关之行政完整,及所有关员之万全。为报答三军斗志之牺牲精神并鼓励其抗战决心计,除由本署请三军继续努力保护贵海关外,并请贵海关以所收入之六成,由本署转交三军,作为抗日经费。敬希

体念时艰,慨予所请,客纫公谊。相应函请

查照,是为至荷!(www.daowen.com)

此致龙口海关副税务司仲

专员曹漫之(18)

仲伟忠以关税不能挪用,以及挪用关税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为由,拒不应允。游击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其暂行扣押。经曹漫之反复做工作,仲伟忠接受了抗日民主政府的意见,得到释放,遂将龙口海关及其分卡(羊角沟、夏营口除外)征收税款的60%交予抗日武装,并同意以后每月按比例拨交。而胶东北海区行政公署每次提取,均有曹漫之的信件和发给加盖公章和经手人印章的收据。后因抗日经费吃紧,一度将支援比例提高至80%。

为此,东海关专门致电总税务司梅乐和报告。

梅总税务司鉴:案据龙口分关副税务司仲伟忠先后报称,职关于八月十九日被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山东游击队第五支队所委之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曹漫之派员监视,并于九月七日派特务队强提税款六成,计国币三千零九拾七圆九角一分。嗣接总税务司署电示,与该军负责人一再交涉终无结果。据该专员声称,提用税款系奉八路军总指挥部及第十军团石司令(友三)旨意办理,迫于军事必要势在必行。如本关拒绝提款,不惜接收海关行政,由该游击队自行办理。事关干涉海关行政并强提国税,除由职继续交涉外,恳请迅速呈报政府采取有效制止,以维关政等情。据此,除令饬该副税务司据理力争外,谨此电达,敬祈鉴核示遵。(19)

国民政府得知上述提取税款之事,特电山东省政府查究,并严厉指出:关税是国库收入,任何部门、部队和个人都不得动用。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亦专门针对抗日武装提用税款一事,训令龙口海关副税务司公署,要求与游击队切实交涉。

1938年12月19日,龙口海关致函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案查贵署先后在本关派员坐提各款,业经呈报总税务司。公署兹奉总税务司训令内开”:

本财政部关务署令开:龙口海关税收被当地游击队派员坐提一节除正电沈主席、石军长查明谕止外,仍仰该署副税务司仲伟忠向当地游击队切实交涉,不得有负职责,等因奉此。查海关行政之完整,及税收之安全,关系国家主权,内外债信用,至为重要,本总税务司受命中央管理全国关政,向遵中央政令,对于关政之完整,不容稍有破坏,即自中日战争开始以来,全国海关行政之完整,仍能维持不散,所有各处海关税务司办理各该关关务,仍直接秉承本总税务司命令,间接服从中央指挥,在此非常时期,全国海关仍能统一行政,为国效忠,非止各关员之幸,亦中央政府之荣也。故各地方当局,对于各该处海关行政,不但不应加以干涉,实应竭力予以保护,该龙口驻军当局,对于该分关税收,一再派员专提,难免出现误会,合亟令仰该署副税务司将上述情形,详向当局解释,以消误会,该关签所属分卡税收,仰随时汇解本署能解国库,不得留存积压,以重国课,仰即遵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形具报为要。

等因。奉此。查本关税收,向由总税务司汇解国库,本关无权擅自支配,奉令前因,自应遂照办理,除已通知贵署驻关办事处外相应函达,即希查照为荷。

此致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20)

对此,曹漫之分别予以严正驳斥,称由于烟台失守,东海关被日军操纵,强迫将税款存入日本正金银行,有利于资敌。而八路军的经费本应由国民政府拨付,但始终没有按时供给。暂借税款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样做有利于发展和壮大抗日力量。而针对龙口海关要求中止提款一节,曹漫之明确予以反对。“查关税汇解国库,无非拨充抗战经费,本署已提各款,亦为保护国家领土完整所需。并非饱肥私囊,更非破坏关税。现值抗战紧急,军需浩繁,函称中止提款一节,碍难照办。本月因战费急需,应按数提支八成,以助军需。”

1939年3月2日,日军占领龙口,抗日民主政府撤离黄县城,仲伟忠潜回龙口,提取税款之事方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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