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和救济不足问题

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和救济不足问题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国家层面对于认定家庭农场没有明确标准,加之工商登记注册配套制度衔接度不够,一些地方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处于碎片化状态:家庭农场名录与档案管理“重挂牌,轻摘牌”。而在市场退出方面,家庭农场的摘牌、解散和清算规则,又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家庭农场进行扶持的精准度不够,动态扶持缺位。家庭农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被混淆,权利保护与救济力度不够。

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和救济不足问题

鉴于国家层面对于认定家庭农场没有明确标准,加之工商登记注册配套制度衔接度不够,一些地方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处于碎片化状态:(1)家庭农场名录与档案管理“重挂牌,轻摘牌”。有的地区强调本地区的推进措施,对家庭农场采用定任务、下指标、搞翻牌,甚至动用行政力量包办家庭农场。比如,将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作坊、加工企业、农家乐直接换上“家庭农场”的名号,或者将普通种养殖农户直接套上“家庭农场”的外衣。而在市场退出方面,家庭农场的摘牌、解散和清算规则,又基本处于空白状态。(2)对家庭农场进行扶持的精准度不够,动态扶持缺位。大多数地方的农经部门对家庭农场采取简单的培育性财政补贴,只要有家庭农场牌照就进行财政专项补贴,由此滋生了为套取家庭农场专项财政补贴的“空壳”农场:土地来源于形式上、临时签的土地流转合同,没有实质投入经营,流转的土地实际上还是由作为流出方的农户在分散耕种。(3)家庭农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被混淆,权利保护与救济力度不够。给家庭农场颁发营业执照解决的仅仅是权利能力问题即经营资格问题,而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政府扶持权、获取社会金融支持权、公平交易权、组织与参加农会组织权等还没有真正涉及。这些实体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性权利,如申诉的权利、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诉愿表达的权利和司法救济权等也还欠缺制度上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支撑。(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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