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完善法制体系

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完善法制体系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从农业供给侧改革对法治的需要来看,相关法治体系仍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立法位阶低所谓立法位阶,是指法律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完善法制体系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从农业供给侧改革对法治的需要来看,相关法治体系仍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立法位阶低

所谓立法位阶,是指法律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我国法律效力位阶从高到低分为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我国现行法治体系来看,有关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立法位阶低,主要处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位阶,如主要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主要行政规章有《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即使是《食品安全法》,也只能处于普通法的效力位阶。

2.立法工作滞后严重,立法空白多

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立法的滞后性,但过于滞后,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例如,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一直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直到2009年才颁布《食品安全法》,但纵观《食品安全法》的全部条文,对农产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甚是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规制农产品安全问题,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农产品安全或者质量的检测技术指标规程陈旧,新的技术指标规程跟不上食品研发速度。由此可见,我国缺乏一部系统的农产品安全或质量检测法。(www.daowen.com)

3.立法体制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农业供给侧改革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由各主管部门颁布施行,正所谓“法出多门,各行其是”,法律规范不配套、不衔接、不成系统,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有法难依”。

4.立法标准低,未与国际接轨

现行立法的标准过低,未与国际接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标准仅采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内容的10%,采用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内容的40%,采用IDF(国际乳品业联合会)标准内容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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