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开立证券银行(Issuing Bank)账户

如何开立证券银行(Issuing Bank)账户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证行履行承付责任后,若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开证行可出售货物以抵偿货款时,若货物售出款项不足以弥补货款,开证行仍有权利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开证行在接到单据后,应在5个银行营业日内进行审核,若发现单据不符,则可拒付。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必须说明拒付理由或原因,即提出单据的“不符点”且所有不符点以一次通知为有效,即开证行只有一次提出不符点的权利,以后再提出不符点无效。

如何开立证券银行(Issuing Bank)账户

开证行是信用证的另一当事人,也是信用证项下的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独立责任,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开证行也要受多个合同的约束。首先,其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后,必须依据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其次,它必须向受益人承担相符单据的承付保证责任。若为议付信用证,它还须承担偿付议付行的责任。

1.开证行对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开证行应依开证申请书及时、准确地开出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开证行必须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并依UCP600处理业务,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ISBP745规定,除非开证申请人另有相反的指示,开证行可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完善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或其后的修改得以使用。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信用证或修改中的条款和条件不模棱两可或有冲突。因此,开证行有义务向开证申请人提供建议和服务,以使信用证简明合理,能有效地履行其承付义务。开证行在开证时应做到完整和明确,必须做到条款单据化,即通过要求提示某种单据来证明受益人的行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必须避免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出现非单据化条款,以免引起争议。信用证内容完整和明确,还意味着信用证必须是一个自足的文件,受益人和其他银行仅凭信用证和单据即可判断提示是否相符。为使信用证既简明合理,又能有效地履行其承付义务,大多数开证银行都向开证申请人提供设计印就的内容完整、措辞严密、简明扼要的开证申请书供申请人填写。

开证行履行承付责任后,若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开证行可出售货物以抵偿货款时,若货物售出款项不足以弥补货款,开证行仍有权利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开证行在接到单据后,应在5个银行营业日内进行审核,若发现单据不符,则可拒付。但在业务中,开证行为减少手续,审单发现不符时,往往不是立即提出拒付而是先向进口商征求意见。若进口商认为不符点不可接受,开证行才拒付;若进口商认为不符点为非实质性、能够接受或同意接受带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开证行可直接承付。[19]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应对信用证独立承担责任。开证行对出口商及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负第一性的承付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承付承诺,因此,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必须按规定履行承付义务。即使申请人倒闭或无力偿付,开证行仍必须承付。依UCP600第7条,开证行对信用证,在其规定的单据提示给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即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且无追索权。对延期付款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凡由开证行承兑者,则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凡应由另一被指定银行承兑的,若该被指定银行对汇票不予承兑的,则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若被指定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到期不付款的,则开证行应予以付款;对议付信用证则依受益人按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示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

2.开证行在承付或拒付方面的权利与义务(www.daowen.com)

依UCP600条14条,开证行在承付之前必须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其审核的时间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营业日;对于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有权不予理会并将其退回提示人。开证行在对单据审核后,认为其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则应承付。开证行有义务接受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对议付银行等进行偿付。开证行的承付通常是终局性的,一经承付不得追索,即使承付后发现单据不符,或进口商拒不赎单也不能向出口商、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等追索。除非开证行仅凭议付行索汇电所作的承付,或代付行、偿付行凭汇票和议付行索汇证明所作的承付,当开证行接到单据、发现不符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开证行审核单据承付后,在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押汇日到偿付日的利息

依UCP600第16条,若开证行在审核单据后发现单据不符,可拒付。拒付时开证行应做到:它必须毫不迟延地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若单据由受益人寄来,则通知受益人;若不可能采用电讯方式,则应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提示次日起第5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作出拒付通知。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必须说明拒付理由或原因,即提出单据的“不符点”(Discrepancy)且所有不符点以一次通知为有效,即开证行只有一次提出不符点的权利,以后再提出不符点无效。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须说明对单据的处理情况:该银行在获得提示人指示前代为保存单据;或开证银行代为保存单据直到收到申请人的放弃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为止,或在同意接受放弃之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的指示;或该银行将退还单据;或该银行将按照此前收到的提示人的指示行事。[20]

3.开证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依UCP600第34~37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享受许多免责事项。例如,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对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和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等。但与过去的惯例相比,UCP600对开证行的免责事项附加了一定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开证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前提条件是,银行只有在信息、信函或单据依信用证规定发送或传递时,或只有在信用证无明确指示、银行自主选择传递机构时;若指定银行确定提示相符并将单据发送给开证行,无论该指定银行是否已承付或议付,开证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该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该指定银行寄送给开证行的传递中丢失,或在保兑行寄送给开证行的传递中丢失。关于对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的义务是,指示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如开证行),负责该另一银行因该指示所产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若信用证表明费用由受益人负担,但未能收取该费用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则开证行仍有责任支付该费用;信用证或修改不应规定,发给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银行或第二通知银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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