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以经济特征为基础的财产形式划分法

以经济特征为基础的财产形式划分法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者又区分为精神形态的财产和其他形态的财产。可见,资本主义的发达的商品经济使货币财产,更确切地说使价值形态的财产,成为财产的一般形式。动产是适合交换财产要求的,对于动产来说,产权转让,即所有者的变化,财产的形态变化和财产本身空间位置变化同时发生。

以经济特征为基础的财产形式划分法

1.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和价值形态的财产

财产就其对象的特征来说,有表现为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人们所以要占有一个对象,使之成为财产,主要是为了排他地享受其使用价值。例如,人们要占有物质生产资料,是为了把它用于生产过程中,享有和发挥它的生产效用;人们要占有消费资料,是为了把它用于消费以享有和发挥它的消费效用。可见,对象具有使用价值,是人们实行占有的前提条件,这种对象就是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如果是一个没有使用价值之物,或者是其使用价值业已耗竭之物,它就不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也无须对它实行占有,从而不再是财产。这可以从人们将用坏的物品作为“破烂”加以抛弃这种“非占有”行为看出来。

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又分为物质或实物形态的财产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后者又区分为精神形态的财产和其他形态的财产。物质形态的使用价值指一个具有满足人类的需要的性质或拥有效用性的物或对象。拥有物化的使用价值形态的实物财产是财产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自然经济形态中,主体进行生产与实行排他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化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财富,因而,在那里通行的财产形式是实物财产,例如,原始部落的财产表现为畜群、猎物、收获物等实物财产。即使是在商品经济中,运行于广泛的经济生活中的实物财产也是财产的主要形式,各种生产性的与消费性的劳动产品,主要是实物财产。

使用价值也表现为非物质形态或非实物形态,这多半是指作为生产条件的科学技术产品和作为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文学、艺术产品和哲学宗教等观念形态。这些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或对象也是人们占有的对象,从而是财产。特别是在私有制下,它们表现为私有财产或个人财产,例如,中古时期手工业者掌握的生产技艺和制作诀窍就是个人占有的财产,只能在家庭主要成员如父子之间传授。

在当代生产现代化条件下,科学技术革命不断发展,科技越加成为第一生产力,科技发明的成果如技术图纸、发明、技术诀窍等不仅越加成为商品,而且成为法律明确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此外,文学、艺术产品也以更大的规模生产出来和成为原始生产者[3]个人占有的财产。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的对象形式除了表现为使用价值形态而外,还表现为价值形态即货币,这就是交换价值财产或货币财产。它表现为原始货币如贝、帛等,真正的货币如金、银和价值符号的纸币。在商品经济中货币是一般财富,是换取任何其他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手段,一切财产,无论是实物的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均可转化和表现为货币财产,发达的市场体系每时每刻都在将各种形式的财产转化为货币财产,因而货币在商品世界中占据特殊地位,是商品世界的“宙斯”。特别是货币是资本的原本形态,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榨取剩余价值的机制表现为货币资本的不断增值,而追求货币价值的最大增值就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可见,资本主义的发达的商品经济使货币财产,更确切地说使价值形态的财产,成为财产的一般形式。如果说原始财产、古代财产一般是实物财产,中世纪以来获得发展的商人财产是金属货币财产,那么,当代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中的财产一般就是价值形态的财产。就占有主体积累私有财产的动机来说,在自然经济中表现为占有自然产品形态的财富,在商品经济中表现为占有交换价值形态的财富即赚钱。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掀起了资本家狂热的货币财产占有欲,在资产者心目中占有与积累越来越多的货币财产就是其生活的最高目的,是“个人价值”的最大实现,唯利是图、金钱至上也就成为资产者的行为准则。这种被扭曲的人的行为和心理、动机,马克思称之为“货币拜物教”。

发达的商品经济不仅表现为交换经济,而且表现为信用经济。银行和信用事业高度发展条件下,出现了发达的商业信用,如商业汇票的流通、贴现和银行信用(各种银行支票、汇票)的发行及其流通,特别是多种债券(国库券、企业债券)以及股票进入金融市场流通,这些有价证券即代表一定货币价值的权利凭证,就成为财产的重要形式。

2.生产性财产与消费性财产

如果按照它的使用方式来划分,财产可区分为生产性财产和消费性财产。生产性财产是用于生产中的占有对象,其目的是用于财富的直接生产与增值,它包括实物财产(物质生产资料和对象条件)与非实物财产(债券、股票及其他财产的凭证等)。非生产性财产,是用于生产之外的占有对象,主要是消费对象(个人消费,社会的、集团的消费)。此外,还包括不进入生产,也不进行消费的储藏财富(如储备)。

3.动产与不动产

财产按其经济运行方式可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在使用中能够发生空间变动的对象,如一般性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财物均可以搬运,即在营运中要在空间上发生位移,它们均是动产。不动产则是指不发生空间变动的对象,如土地、厂房等。

商品经济使一切经济资源交换化,把一切在物质上可以移动的财物,包括那些传统习俗、古老家规规定为不可转让之物,统统推入市场,使它成为在最广阔的统一大市场(其最高形式是世界市场)上流通和转让的商品。这就是交换财产。动产是适合交换财产要求的,对于动产来说,产权转让,即所有者的变化,财产的形态变化和财产本身空间位置变化同时发生。例如,车主出售一辆汽车,对交易当事人来说不仅有财产形态的变化(或由货币财产转换为实物财产,或由实物财产转换为货币财产),还有汽车所有者的易位,而且有空间上的转变,即将汽车由商场开往买者家中。

对于物质上不可运动的对象如土地、房屋来说,财产的转让首先是发生财产变形——对转让者来说是由实物财产转化为货币财产,对占有者来说则是由货币财产转化为实物财产。在财产转让实行商品等价交换的场合,双方拥有的财产价值都没有发生变化,都不丧失任何“财产”。其次,作为转让内容的实物对象并不发生空间变化与领域变化。对象如工厂或房屋仍然处在原来的地方,但是这里却已经发生了产权的转换即易主。可见,商品经济中的财产是处在频繁的转让之中即处在市场流通中的财产,不动产只是财产对象物质运动的特征,无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都要参加市场经济运行和在转让中发生财产主体的更易。(www.daowen.com)

4.物质财产与非物质形态财产

作为财产的对象是一个事物(thing),它主要是一个物质对象(physical object)或实物,这就是物质财产或实物财产。人类最古老的财产形态如土地、森林、河流等,它们是物质财产,或实物财产。由于人类的生产条件主要是物质生产条件,它包括自然物质条件(地上的自然资源和地下的矿藏、水能资源)和劳动创造的生产手段,如机器、工具、设备、基础设施等,因而,人们占有生产条件即构建财产的内容,首先的和主要的就是形成物质财产。人类生产的进步,生产和社会的现代化和当代科技革命的发展,一方面使人们所开发利用的自然生产条件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宇航的兴起把太空及其星体均纳入人的自然生产条件范围;另一方面人类发达的科技劳动创造的物质技术条件也越发先进和更加庞大。因而,物质财产也就具有更大的经济重要性。

非物质财产或非实物财产是指主体占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对象。精神产品,例如,科技知识产品、文学产品等就是这样的非物质财产。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生产性精神产品越发重要;随着消费方式的进步,消费性精神产品也越来越重要。因而,精神产品这种非物质财产就越加重要。精神产品本身也多半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例如,诗要表现为集子这样的出版物,歌手的歌本身就是一种音响,更不用说还可以表现为录音磁带,科技发明表现为技术图纸和设计等,它们是有实物外形的非物质财产。真正的非物质财产,主要是指财产权凭证,即主体占有的不是一块土地、一栋房屋、一定数量的金银货币,而是一个权利凭证,如所有权凭证——股票、地产证、房产证以及专利权、版权、继承财产的权利凭证即遗嘱、债权凭证借据、租赁契约等。这些可以称为无形财产或是抽象财产。

产权凭证这样的非实物财产或无形财产出现的根据是经济生活中财产权的分化,或称为两权分离,在这种情况下,主体保留对象的最高支配权和收益权,而将占有、使用、一般处置权委托给代理人或其他职能主体,包括经理、债务人、承包人、租赁者等。在上述场合,主体并不丧失财产,只是改变对财产实行支配、占有的方式。即他不再支配、占有实物对象,而只是拥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凭证,即财产权。我们指出,财产是体现最高占有关系的对象,而其本质在于占有关系。上述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就法权意义的产权来说,所有主体仍然保持最高支配权,例如,他可以将财产从委托人、承包人在承包期满之后收回归自己直接占有。就经济学意义的产权来说,他在不占有实物对象时仍然占有实物对象委托使用中带来的利益和剩余价值。因而即使不支配实物财产(古代的大土地所有者和近代的大资本所有者,可以说通常地是不直接支配实物财产,他甚至从未接触也从不了解归他所有的实物财产的具体状况)而只是保有和支配所有权凭证,但他们仍然是法律上的,或者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

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一方面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所有权越发表现在收益权上。另一方面由于各种信贷关系的发展,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大规模使用,因而主体有各种形式的权利凭证,而经营使用者占有使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的现象越加发展和普遍。因而,无形的财产越来越重要。

基于上述对无形财产的分析,可见,不能把财产视为和定义为实物。法律论著中把财产权视为是一种物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这里的“物”不是指“实物”,把“物权”作为物质对象的占有权来理解,这是不对的。这是把内涵十分丰富的财产概念作了简单化的理解,这种解释尤其不能反映当代市场经济复杂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5.自然形成的财产与社会财产,劳动创造的财产

财产就其对象本体形成的方式来说,可以区分为自然形成的财产,如天然形成的森林、牧场、湖泊、滩涂、矿藏、风景点等,这种财产对象本体的形成无须人类的劳动,而是一种自然的恩惠。与天然形成的财产对象本体相对立的是社会财产,即经过人类劳动加工而形成的财产对象本体。作为人类经济生活的特征是生产,即借助于人的劳动,对客观自然物进行加工,改变自然物的物质形式或改变自然力的作用方式,创造出适合人类需要的对象。这种归人们占有的劳动生产物就是劳动创造的财产。动物依赖自然,人类则是依靠自身劳动来改造自然,因而自然形成的财产对象只不过是一种母体,人类还要用劳动对它进行加工,例如,对原始森林进行砍伐制造出木材,对不毛的土地进行开发,对地下矿藏进行发掘、开采以及对原材料进行再加工,使之变成各种适合于人类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使它们转变为具有经济效用的对象,并由此转化为劳动创造的财产。可见,财产对象本体的形成本质上是社会的,因而财产本质上是社会财产。应该说,“土地是财产对象本体之母,劳动是财产对象本体之父”。

【注释】

[1]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一个复数名词,它表明财产权是一种由各种支配权组成的结构。

[2]列宁说:“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的‘自己的’经济,是地主经济存在的条件,其目的不是‘保证’农民有生活资料,而是‘保证’地主有劳动力。”(《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58页。)

[3]原始生产者指文学作品、艺术品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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