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东盟区域贸易协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东盟区域贸易协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晤结束后,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该阶段主要以1997年12月16日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1997年12月16日江泽民主席发表题为《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重要讲话为重要标志。②第二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

中国-东盟区域贸易协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1991年7月19日,中国时任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应邀第一次参加了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二十四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始与东盟对话。[15]1997年12月16日,中国-东盟首脑非正式会晤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江泽民主席发表了题为《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重要讲话。会晤结束后,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声明规定,以《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特别重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在东盟地区论坛及其他地区和国际组织及论坛中加强合作。中国欢迎东盟通过的2020年展望,它反映了东盟的活力和迎接下个世纪挑战的决心,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将发展彼此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作为中国与东盟在21世纪关系的重要政策目标。

图表4-1-8 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主要协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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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4-1-9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主要协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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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奠定基调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图表4-1-8,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①第一阶段从1991年7月19日时任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应邀第一次参加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二十四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始与东盟对话至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阶段主要以1997年12月16日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1997年12月16日江泽民主席发表题为《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重要讲话为重要标志。②第二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该阶段主要以2004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2008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为主要标志。③第三阶段为2010年1月1日至今。该阶段主要以2012年2月29日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1~2015)为标志,从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二)贸易、投资领域的协议

贸易与投资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此方面的协议有框架性质的协议和具体协议。

1.与东盟的协议

根据图表4-1-8,中国与东盟已经签订贸易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有:2004年11月2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1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及2008年8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2.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协议

根据图表4-1-9,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已经签订贸易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有:

(1)中国与新加坡在1979年12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85年11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8年10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2)中国与老挝在1988年12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1989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1988年12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91年5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1991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1993年1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7年6月1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97年6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3)中国与马来西亚在1988年11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1988年11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协定》、2004年5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4)中国与泰国在1978年3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协定》、1978年11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成立贸易联合委员会议定书》、1978年11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1979年度两国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80年12月1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1981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85年12月3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1986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2003年10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5)中国与越南在1991年11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92年12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4年4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1994年11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8年10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边境贸易协定》、2004年1月1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1978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

(6)中国与文莱在2000年11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4年9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7)中国与菲律宾在1975年6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80年4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80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81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81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85年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85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86年1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86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88年4月1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88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89年2月1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89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92年7月2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4年6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94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95年8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95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1996年4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1996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2005年4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1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8)中国与柬埔寨在1996年7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0年11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9)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在1990年8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94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贸易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与缅甸在1966年4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1966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1966年12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1967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1971年11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贸易协定》、1994年8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边境贸易的谅解备忘录》、1997年5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2001年12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2004年3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通过对图表4-1-8和图表4-1-9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虽然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但是中国-东盟的双边协定仅仅是贸易协议,和自由贸易协定还相差甚远。从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上分析,仅中国与新加坡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其他成员国目前均未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东盟成员国,成员国的意志决定了东盟的整体意志,成员国的利益决定了东盟的整体利益,由于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还未就自由贸易达成一致(新加坡除外),就目前来看,在中国与各东盟成员国就自由贸易达成利益平衡之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尚待时日。也许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就自由贸易达成一致之时也就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形成之日。

(三)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协议

根据图表4-1-8和图表4-1-9,中国尚未与东盟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协议,但是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之间已经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协议。例如:中国与新加坡于1992年3月2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国与老挝于1997年6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及2003年6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与泰国于1978年3月31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国与越南于1992年12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及2002年2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与菲律宾于1978年3月1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国与柬埔寨于1975年8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6年7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及2001年12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于1994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与缅甸于1980年7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2000年7月1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2001年8月2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及2003年1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通过分析发现,虽然中国目前尚未与东盟签订关于科学技术合作的双边协定,但除文莱和马来西亚外,中国与其他东盟国家相继签订了科学技术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尤其是中国与缅甸在科学技术合作方面最为紧密,这说明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在科学技术合作方面存在共同点,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协议为将来中国与东盟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奠定了基础。

(四)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的协议

根据图表4-1-8和图表4-1-9,中国与东盟目前未就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签订专门的协议,仅在部分协议中对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的协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7条第2款规定:“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同时,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在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的合作也显得十分不足,目前仅有中国与马来西亚于2005年4月25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但是对能源方面的专门协议还是空白,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与东盟层面上分析,中国与东盟在与贸易有关的能源、资源方面的合作还有很大空间。

(五)与贸易有关的税收方面的协议

根据图表4-1-8和图表4-1-9,关税及税收合作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十分重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需要逐步降低关税直至取消关税,目前中国与东盟在税收方面未签订专门的税收协议。

但是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在税收方面签订了专门的税收协议,具体包括:

1.中国与新加坡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1985年5月1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文》,1986年4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6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2007年7月1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9年8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2010年7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

2.中国与老挝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1999年1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www.daowen.com)

3.中国与马来西亚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1985年11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2000年6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

4.中国与泰国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1986年10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0年3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2000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修订中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换函》,2003年6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5.中国与越南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1995年5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1995年5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1995年5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中国与文莱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200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中国与菲律宾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8.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在税收方面的协议

2001年11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除柬埔寨和缅甸外,中国与其他东盟成员国已经就税收方面的合作签订了协议,但是这些协议主要集中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方面,在关税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这十分不利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

(六)与贸易有关的医学、生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协议

1.与东盟的协议

根据图表4-1-8和图表4-1-9,截至2013年初,中国与东盟未就与贸易有关的医学、生物、检验检疫方面签订专门的协议,仅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所以中国与东盟在与贸易有关的医学、生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合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2.与东盟成员国的协议

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达成的相关协议有:

2004年5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12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7年5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泰王国卫生部卫生医学科学和药品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年6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2005年7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加强检验检疫合作的工作安排》,2005年9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

1994年11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2004年10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2008年5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1996年10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年4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柬埔寨王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0年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1年12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2003年1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卫生合作协定》。

(七)与贸易有关的教育、旅游、文化体育合作方面的协议

1.与东盟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不仅限于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还包括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教育、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平台,虽然目前中国与东盟仅于2005年8月3日签订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但是这并不影响中国与东盟未来在教育、旅游、文化体育方面进行合作。

2.与东盟成员国的协议

中国已经与东盟部分成员国在教育、旅游、文化体育方面进行了全部或部分合作,具体包括:

1986年2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

1989年10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1996年10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1999年11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3年9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5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993年8月2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1992年12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1994年4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1999年8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9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0年5月1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2002年9月1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9年2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1999年2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2000年7月1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八)与贸易有关的交通等其他领域的协议

根据图表4-1-8和图表4-1-9,中国与东盟及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还包括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中国与东盟大部分成员国之间都可以通过陆路交通的方式进行货物运输,同时也要在航空海运、内河运输等方面加强合作。交通运输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其完善及先进性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中国与东盟及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目前,中国与东盟及东盟部分成员国在交通领域已经进行了一些合作,比如:

2004年11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1978年6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2004年4月30日签订的《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第十七条修正案》。

1989年3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80年6月2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90年3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

1992年3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94年11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1993年5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79年7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63年11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1991年1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定期航空运输协定》。

1955年11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1997年1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通过对中国-东盟及东盟成员国关于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协议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东盟跨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特征有四:①协定的主体多样化,双方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已经不仅限于国家、政府,而是扩及政府各部门或其他组织;②合作领域拓宽,既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方方面面,也包括文化、体育等方面;③涉及面广,除了经济领域的合作外,还包括政治和国家外交;④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利益协调困难,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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