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详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详解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水利部于2001年10月以第14号令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了下列情况不可进行招标,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详解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水利部于2001年10月以第14号令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投标招标活动。

2.行政监督与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了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3.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了下列情况不可进行招标,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包括: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4)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6)其他特殊项目。

4.招标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应用具备的条件,尤其是施工招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初步建设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5.招标一般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现场踏勘。

(9)接受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2)组织开标评标会。

(13)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4)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5)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6)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6.指标文件售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7.投标保证金(www.daowen.com)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合同估算价为3000万~10000万元,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8.评标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尤其是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9.评标方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10.评标标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1)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2)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3)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4)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将评标标底称为评标基准价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指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接受邀请参加开标仪式。否则,将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可以拒绝单位投标文件或按无投标处理。

11.评标委员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12.无效标(废标)的界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逾期送达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5)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投标价格的。

(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

(9)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即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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