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

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

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

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文件

组成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文件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招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

1)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

(1)监理人的义务。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a.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b.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3.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www.daowen.com)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3)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月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汇总并进行初审工程结算,委托人复审结果超出监理人初审结果-5%~+3%范围以外的,委托人有权酌情扣减监理费。

4)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监督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凡不符合规定并在建设单位书面下达通知后仍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每次向建设单位偿付违约金壹万元,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予整改的,将被认为无法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支付20万元违约金,建设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经济损失。

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日常巡视和旁站监理。凡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并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40%,每降低1%建设单位有权扣减监理费壹仟元。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支付

(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争议条款约定办理。

5.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合同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2)合同变更。

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合同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4)合同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6.合同争议解决

(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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