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水法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国外水法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各国水法不仅明确规定居民用水优先于任何其他用水,生活用水免于申请许可证,而且还从水源方面做出规定。通过立法,各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英国泰晤士河的排污收费占其水务局全部收入的5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国日益重视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在水利工程投资分摊方面,目前的趋势是国家投资比例下降,地方投资比例上升,从政府投资为主转向以工程受益者分摊为主。

国外水法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各国水的立法,与本国的政体、政治历史经济文化传统观念密切相关,因而国外各个国家的水法有很大差别,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在法律规定上不甚相同,甚至于水权的归属也不一致,水的立法形式和内容也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趋于一致的,即通过立法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认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都致力于振兴经济,用水量急剧增加。1950~1960年,世界年总用水量从1万亿m3增加到1.9万亿m3水利防洪之间、灌溉与城市和工业用水之间、水电与航运渔业用水之间、用水与水质环境保护之间等,矛盾越来越多,从而促进了世界各国依法治水。

20世纪60~70年代是世界水立法大发展时期,许多国家制定了新水法,或修订了原有水法,其中显著特征为:强调对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1961年,日本制订《水资源开发促进法》,1964年制订 《河川法》,明确规定要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美国1965年颁布 《水资源规划法》强调全面综合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印度 《国家水政策》规定要对水资源进行多目标综合利用和开发,水利工程应具有灌溉、防洪、发电、航运、渔业和旅游效益。由于工农业生产及人类活动对水的污染不断增加,以及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几乎所有国家在这一时期都制定了控制和防止水污染的法令。

从形式上看,各国水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水法作为统一的法律,将水问题包括在一部法律之中予以规范。如东欧一些国家和法国、英国等把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水质保护和防洪都包含在一个统一的水法内。另一类是根据水的功能分别立法,如加拿大除了全国《水资源法》外,还制定了《渔业法》、《水运法》和 《灌溉法》等;日本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河川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特定多目标坝法》等,统称水利六法。从内容上看,各国水法在涉及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时,都把防洪和居民用水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日本《河川法》规定在河流上设置水坝必须采取维持河道行洪能力的措施。罗马尼亚水法规定为了防洪,所有蓄水湖泊都用来减少洪水,洪水期间,各流域主管部门有权命令采取各种强制性措施。美国1936年和1948年出台了两个防洪法,1954年实施《流域保护和洪水预防法》强化防洪管理,1963年通过 《全国洪水保险法》,采用经济手段推动洪泛区管理。

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各国水法不仅明确规定居民用水优先于任何其他用水,生活用水免于申请许可证,而且还从水源方面做出规定。印度《国家水政策》规定如果工程所在地没有可替代的饮用水源,则所有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都包括饮用水部分并优先考虑。

通过立法,各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国、英国、西班牙等都突出了水资源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管理,对流域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的是专门的流域法规,有的是在水法中对流域管理进行了规定。

用水许可制度:除了生活用水外,任何其他用水必须经水管部门批准,由水管部门颁发用水许可证,规定水的用途、用量、取水和用水方式、用水时间等。(www.daowen.com)

有偿用水制度: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供水成本不断增加,各国普遍采用了征收水费促进节水的方式。法国1964年水法规定:从水源取水需要征收水费,以偿还水利工程建设费用,此外,对航运、渔业、水力发电等也要收取水费。印度《国家水政策》规定水费应能保证和促进节水,并足以偿还水工程的运行费用及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为了促进节水和合理用水,许多国家实行基本水费、超额水费和差别水费等水费制度。

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制度:在英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控制河流污染的主要手段,是水质管理的经济措施。英国泰晤士河的排污收费占其水务局全部收入的5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国日益重视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美国是最早立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1970年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对水资源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一些国家的水主管机构就是环境部门,如加拿大的环境部。1999年,日本正式颁布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估法,对修建大坝等大型水利设施的环境影响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评估项目和更高的评估要求。

最低生态流量制度:日本为防止河道断流,要求在建设新的水资源开发项目时,必须确保维持江河最小流量。瑞士联邦政府1991年1月21日颁布的 《瑞士水保护法》(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江河最小流量进行了规定,明确 “维持合适的最小流量”,并对最小流量的计算进行了规定。

投资分摊制度:许多国家在水资源管理的立法中,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分摊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在水利工程投资分摊方面,目前的趋势是国家投资比例下降,地方投资比例上升,从政府投资为主转向以工程受益者分摊为主。

总之,立法是水资源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各国实践看,以法律形式代替行政命令并且按综合利用的原则管理水资源,是水资源管理上的重大进步。这一管理方式的变革基本发生在水资源规模开发利用阶段的20世纪60~70年代,而发达国家则可追溯到30年代左右。目前世界各国正从水资源大规模开发阶段进入管理阶段,无疑,21世纪将是强化水管理,向管理要水,以管理节水,以管理合理配水,以管理科学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世纪,而管理的主要手段则是科学严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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