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方法治政府的意义

西方法治政府的意义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的法治政府实践看,它们既有共同性,又有各自不同的特色。上述国家在法治政府的基本认识上是一致的,即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也必须接受人民的各种形式的监督。今日西方法治政府的基本意涵,正是在这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逐渐积淀而成的。

西方法治政府的意义

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的法治政府实践看,它们既有共同性,又有各自不同的特色。上述国家在法治政府的基本认识上是一致的,即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也必须接受人民的各种形式的监督。[4]但其实践中的发展路径又各不相同。

英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对习惯法的重视已经成为法律传统,而英国在之后的宪政和法治历程中,《大宪章》的签署,以及《牛津条例》《威斯敏斯特条例》《约克法令》《权利法案》《议会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的签订,表明英国的法治政府实践,可以概括为“无法律便无行政”。[5]相比于英国较为平稳的发展历程,法国的法治政府则是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不断反复,在其历史上,往往是政府或君主的权力集中,导致人民的反抗,反抗和斗争使国家陷入混乱,然后又出现政府强权统治的局面,但是,正是这样长期的反复博弈,使得主权在民的思想和理论成为法治政府的合法性依据。[6]德国作为最早出现“法治国(Rechtsstaat)”[7]概念的国家,如今这一概念也同我国古代的“法治”一词一样,已是“旧瓶装新酒”,尽管“法治国”的概念仍旧沿用,但其含义已经是“由法律统治的国家”而不是“用法律来统治的国家”。而美国由于其自身的发展历史,对自由、独立、民主等方面有着更为执著的追求。美国的联邦制正是对这一追求的回应。通过在纵向上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职能,既避免了中央政府过度集权的危险,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权力泛滥,联邦宪法与州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与本州政府的权力界限,从而保证了政府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www.daowen.com)

就其历史而言,西方法治政府理论源远流长。今日西方法治政府的基本意涵,正是在这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逐渐积淀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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