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分享经济平台的信息安全责任优化措施

分享经济平台的信息安全责任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享经济与传统平台经济相比,主要特点在于载体的移动化设备。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严守这三个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分享经济平台中,精准广告发送都是针对消费者的手机等移动端,对消费者安宁影响极大。目前此类判例尚未出现,希望能够各地消协能够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发起相关的公益诉讼,以维护消费者安宁权。

分享经济平台的信息安全责任优化措施

分享经济与传统平台经济相比,主要特点在于载体的移动化设备。移动终端是分享经济平台主要载体,对于消费者而言,承载分享经济的设备主要是手机。实践中,消费者使用分享经济终端时就需要给相关平台设置权限,包括支付渠道、获取数据渠道,以及消费者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等私人数据信息。虽然分享经济的手机载体对消费者而言比较方便,特别是二维码和cookies的使用让整个消费体验提升很多。但是,数据风险也同样存在。

第一,要区分大数据与个人信息。按照我国网安法第76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那些“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到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大数据则是那些直接或间接都不能识别到个体的数据信息。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性质,个人信息则属于隐私权性质。分享平台对通过cookies采集的不可识别到个人的数据拥有知识产权,可以用作商业化使用,对个人信息则不能随意进行商业化使用,否则就是触犯了消保法和侵权法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严重的还涉及网安法和刑九修正案关于损害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二,要保证消费者知情权。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了网络信息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三个基本原则。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严守这三个基本原则。一方面,平台需要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这是满足资质审核和个性化服务需求的,另一方面,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不能没有法律底线。实践中,用户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最重要的就是要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在个人信息使用领域,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三点:一是,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渠道要事先告知消费者;二是,要保证消费者被遗忘权的适用,对于不想被采集的信息或事后反悔的情况,平台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三是,要谨慎使用格式合同,对于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例如信息采集和使用,必须在格式合同中加以特殊强调。(www.daowen.com)

第三,要保障消费者安宁权。消费者网络安宁权是指消费者不被打扰的权利。互联网背景下的精准营销广告非常普遍,尽管精准营销广告可能造福于有需要的消费者,降低消费者使用互联网的成本,提高互联网商业价值,不过,精准营销广告很可能会打扰到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安法对保障消费者安宁权都有过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书面征求消费者许可之前,平台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二是,一经消费者拒绝,平台不得再次发送商业广告。很多人对这样的规定不太理解,认为这两方面是互相矛盾的,既然未经许可不得发送广告,那么,为何还需要消费者拒绝后,不得再次发送呢?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这样的规定说的是两层意思,一是未经允许不得发送,二是一旦消费者允许发送后,反悔了之前的许可,那么,在消费者拒绝后,平台也就不能再次发送了。实践中,消费者安宁权适用的并不太好,主要是因为“弹窗”“满屏”式广告经常出现,消费者防不胜防。特别是在分享经济平台中,精准广告发送都是针对消费者的手机等移动端,对消费者安宁影响极大。目前此类判例尚未出现,希望能够各地消协能够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发起相关的公益诉讼,以维护消费者安宁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