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以知识产权协定为例,探析国际立法博弈

以知识产权协定为例,探析国际立法博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人集团”成为推动国际立法进程的重要主体。在《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过程中,美国的企业联盟率先引导、联系各国企业联盟并与之合作、协商,进行博弈。在《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过程中,美国核心公司的主动和优势地位更加明显。从《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过程可见,美国大企业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在国际知识

以知识产权协定为例,探析国际立法博弈

博弈论的基本要素来看,在参与主体方面,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参与者是国家以及相关利益集团。在策略方面,各国政府之间的博弈、知识产权强国与弱国的博弈、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表现不同,既有实力悬殊时的零和博弈,也有各自妥协达成的正和博弈。知识产权强国通过将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以及体制转换等策略,抢占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优势地位,试图形成零和博弈的势态。其他国家则通过利用体制转换策略,形成更利于自身的国际立法谈判平台,逆转零和博弈的局面,最终迫使各利益方相互妥协,出现正和博弈的局面。在信息方面,知识产权强国通过大数据等先进科技工具和手段掌握信息优势,信息操控也成为其重要的博弈手段。在支付方面,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支付表现为各参与主体参与立法游说的成本、通过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博弈获得贸易上的利益以及政治谈判的筹码。

1.参与者

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参与者主要是国家和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有影响的私人集团。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际公约,立法主体是国家,但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现在处于一个企业控制(corporation-control)的时代,区别于19世纪到20世纪民族国家控制(nation-control)的时代。国家和私人集团(主要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共同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10]由于缺乏国内立法那样的权威主体,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往往表现为“不规则”,私人集团更多地参与到立法博弈过程中,通过游说、影响和操控相关立法机关,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国际法律规则。私人集团影响国际立法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到了20世纪末期私人集团开始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活动中,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挂钩。“私人集团”成为推动国际立法进程的重要主体。[11]

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事件——《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为例[12],简单来说,对《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包括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ttee,IPC)、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英国产业同盟(Confed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ialists,CBI)、德国工业联邦协会(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Industrie,BDI)、法国雇主协会(Patronat)、日本经济组织联盟(Keidanren)等产业联盟。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IPC)。[13]在国内一致意见形成之后,IPC进行跨国动员活动,与欧日的产业联盟联系并共同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条款基本框架的文件,覆盖了保护的最低标准、执行和争端解决规定等内容,成为最终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础。[14]而IPC本身由包括百时美施贵宝、通用电气公司、惠普、IBM、强生、默克制药、孟山都、辉瑞制药公司、时代华纳等公司在内的核心公司的代表组成。[15]而成立于1984年的IIPA则是由代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制造的七大类公司的产业联盟组成,包括电脑软件电影、电视节目、音乐书籍以及杂志(电子和纸质媒体)。它和IPC一样,和美国政府紧密合作,参与TRIPS谈判。[16]

因此,从参与主体来看,各国的企业联盟是《知识产权协定》最重要的塑造者,而各国的企业联盟又是以核心公司为最重要的代言人。在《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过程中,美国的企业联盟率先引导、联系各国企业联盟并与之合作、协商,进行博弈。不可忽视的是,代表自身利益的美国核心公司同时也代表着美国利益(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既反映了美国的国家政策,也顺应美国核心公司的利益)。在《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过程中,美国核心公司的主动和优势地位更加明显。

2.策略

私人集团通过国内产业联盟与政府部门互动、国际上跨国动员与单边制裁结合完成其实用主义立法策略。在《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过程中,美国企业所构建的产业联盟在国内发挥巨大的影响力。首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产权私人集团雇佣了专业的游说集团,极力促使美国国会和政府支持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说服政府动用法律手段去迫使他国采取切实措施打击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17]私人集团的游说效果通过一系列法案和政策显现,如当时修订的301条款允许私人集团公开参与推动贸易协定的实施,美国贸易代表也被认为是迎合产业联盟的产物。又比如,产业联盟敦促制定《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将原属于总统的一些权利转移到了贸易代表手中,标志着产业联盟实质性地影响立法。除此之外,私人集团还通过充当政府智囊垄断信息的方式操控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私人集团还通过派驻代表进入美国贸易政策协商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Trade Policy Negotiations,ACTN),影响美国政府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18]

从1986年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nent)签署,《知识产权协定》经过了长达八年的谈判期,并由于引进一系列新的原则和标准,成为保护水平最高、影响范围最广、执行效力最强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它的签订,是美国知识产权产业积极追求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体现。在知识产权私人集团的游说之下,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和美国企业全球竞争力之间的关键联系。在国内通过IPC协调一致,在国外进行跨国动员,共同协商有关GATT知识产权条款的基本框架,形成《知识产权协定》,并采取各类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定》的具体条款,签署了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从《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过程可见,美国大企业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引导并实际上塑造着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

一方面,这些私人集团是利益集团中的强势集团、压力集团,它们通过组成产业联盟的方式,积极影响国内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并与国外产业联盟主动沟通协商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它们的协议成为本国政府与他国谈判时的重要蓝本。这些压力集团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重要影响主体。另一方面,国家作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主体,充分考虑和支持国内产业联盟的利益,并倚赖后者所提供的专业知识和市场信息,制定国内宏观政策,并依此进行国际贸易协商,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博弈。(www.daowen.com)

在知识产权强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立法博弈策略,除了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挂钩之外,还有体制转换(regime shifting)或场所转移(forum shifting)的策略。通过对国际法秩序的体制转换,发达国家实现对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的影响。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立法转向关贸总协定(GATT),创立了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20]还比如区别于多边体制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IA)体制规范(并常常推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在发达国家认为多边贸易谈判中难以突破其他国家抱团抗衡的困境时就会选择FIA体制,绕过WTO体制。因此,在WTO体制下,其他国家在面对知识产权强国的立法优势地位时,应当在体制内寻求合作伙伴,通过抱团的方式增加谈判的话语权,而在FIA体制下则应当坚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最低保护标准。总之,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的弱国应当熟悉和适应多层次(multi-level)、多领域(multi-forum)的游戏规则,才能避免被动立法的局面。

3.信息

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过程中,私人集团与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之间的博弈集中表现在信息操控之上。知识方面的立法与其他公共利益立法一样,存在着集体行为(collective action)的问题,但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性,立法难免被相关利益集团的专业知识或垄断的信息影响和左右。知识产权是高度专业的领域,对公众而言,要克服集体行为所面临的挑战是怎样识别知识产权问题的突出特点,以及如何有效获取信息、参与立法。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立法和缔约代表更倾向于向相关利益集团寻求专家意见。以美国为例,美国贸易代表部的机制设计从一开始就容忍了信息操控现象的存在。通过操控贸易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得以在自由贸易谈判的知识产权章歪曲和改变美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在国际贸易协议中设立高于美国国内法的知识产权规则(rules)或标准(standards),要求其他国家遵守和实施。[21]

在信息博弈中,私人集团占据优势。在专业知识方面,政府也倚赖私人集团所掌握的信息。但政府对于宏观经济贸易政策始终拥有最终决策权,私人集团通过立法游说和信息操控影响政府决策,政府在宏观政策的信息方面则始终占据主动地位。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信息博弈,则最终因各国私人集团的影响力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势差。拥有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强大立法游说能力的私人集团和本国政府合作,对抗他国的私人集团和政府之间的合作,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美国核心公司所组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IPC)负责向国会提供(各行业)状态报告(position statements)、立法草案,为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法官顾问)提供档案文件,为国会以及国家的专利商标部、知识产权部、贸易代表办公室等部门提供专家证词。[22]其中各行业的状态报告内容分为航空航天交通运输、信息和通信工程教育培训、能源环境、工程、安全隐私、知识产权、科研创新等类。美国政府方面的宏观政策信息则通过国内立法,例如对《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的修改,以及美国国会于1988年正式通过的法案《贸易与竞争综合法》展现出来:通过立法行为将知识产权与贸易紧密联系,允许产业界、贸易协会和公司请求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政府的行为,提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效措施是惩罚性的贸易报复。另外,从1989年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单方面发布针对外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特别301报告,发布包括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得的进展、WTO争端解决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对各国政府采购和市场准入的审查,以及根据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估提出的国别评估名单等信息。

4.支付

私人集团之间、私人集团和国家之间的博弈,最终的支付表现在私人集团立法游说所付出的成本。除了私人集团、国家间的博弈,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博弈还表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在后一种博弈中,由于发展中国家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在采取博弈策略上也显得相对被动和局限,而发达国家由于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采取博弈策略上相对主动和灵活,因而才出现了体制转换等方式牵引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妥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博弈中,发展中国家支付相对更多的资源和代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