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维权成本较高的现实难度与地域因素相关

维权成本较高的现实难度与地域因素相关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地广人稀的藏区,维权成本之高或者说维权的现实难度之大,不容忽视。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不同,藏服权利人为取得专利权的强保护,必须承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程序与时间上的成本。再加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多为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个人前来起诉的成本显然是比较高的。对于流行藏服或藏族风服装,其权利人通常居住于城市或至少是居民聚集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维权成本较高的现实难度与地域因素相关

在地广人稀的藏区,维权成本之高或者说维权的现实难度之大,不容忽视。笔者拟从维权的时间维度和程序维度对此进行分析,因为作为维权收益的对比对象,维权成本不仅要考虑其直接带来的显性成本,也要对其潜在成本,即时间成本,予以衡量。

1.时间成本

二元维权的时间成本体现在三方面:藏服维权的时效性很重要,因为服装流行具有指数增长、快速下跌的趋势,若维权周期过长,则很可能侵权产品早已在市场上横行甚至过气;对于外观设计,其维权前提是申请专利授权,这须消耗一定时间;对于外观设专利和著作权,其共有的维权时间方面的顾虑是,如何将维权周期与商业周期进行匹配。

第一,关于维权的时效性。服装作为潮流性消费品,其推广和销售的周期往往都不长,藏服这类民族风情浓郁的服装更是如此。如若藏服不能及时维权成功,例如藏服维权可能在一开始就遭遇权利人不明等程序性障碍,若这一确认主体的程序进展过于缓慢,则权利人很可能错过市场爆炸初期的增长红利。

第二,关于申请授权的时间。在二元模式下,藏服寻求外观设计的强保护须事先向专利行政机关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申请。同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胜诉的前提是具有有效的专利评估报告,为了保证能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中成功维权,还应向专利机关申请专利评价报告。依据2008年修正的现行《专利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权利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专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其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出具的对其检索、分析评价后整理的归纳总结,能够作为审理、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10]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则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之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不同,藏服权利人为取得专利权的强保护,必须承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程序与时间上的成本。

第三,关于维权周期与商业周期的不匹配。藏服维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理想的维权效果。知识产权维权的主要效果有二,一是获得赔偿,二是禁止侵权人继续使用知识产权以侵蚀权利人的市场。对藏服保护而言,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藏服的意义可能大于获得赔偿:如前述,一件特定藏服设计的商业化利用程度通常不高,法院所能支持的赔偿也就有限;对权利人更有意义的经济性策略是尽早阻止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从而通过诉讼和解或另行达成许可协议的方式在其商业化开发行为中分得一杯羹。但是,如果某件藏服设计自身的商业周期较短,权利人等到胜诉判决发出时,该禁令的现实意义就已经不大了。服装行业的维权者需要时刻注意的是,潮流文化来得快,走得更快,因此,只有维权周期与商业周期大致吻合,维权行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设计的商业化运营。(www.daowen.com)

2.程序成本

除了时间成本,维权程序自身还有其他显性成本。程序性成本的范围很广,涉及从起诉、庭审、调解、判决到执行的方方面面,笔者拟选取几项具有代表意义的成本类型予以分析。

起诉成本。维权起诉须至少证明两点:维权主体、维权客体。如果想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藏服,权利人须初步证明其与特定藏服设计之间存在设计与被设计的关系,而这其实是颇具难度的;若选择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则权利的证明成本较低。最具实践难度的是,藏民在维权时未必知道应从司法机关处获得救济,其很可能会先找当地政府主张权利,经过政府的引导才找到法院。再加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多为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个人前来起诉的成本显然是比较高的。

举证成本。侵权人散布于各处,维权人需要首先找到侵权行为人并对侵权产品进行证据留存。服装遍布于市场的各个角落,寻找侵权人和侵权产品的难度不低。其实,对于商业化程度较低的传统藏服,其设计者往往生活于藏区,几乎不可能找到侵权人,遑论证明其侵权构成要件。对于流行藏服或藏族风服装,其权利人通常居住于城市或至少是居民聚集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且流行藏服与藏族风服装同为商业化生产的服装制品,相较于传统藏服,更易于找寻侵权人。

执行成本。即使权利人获得了胜诉判决,其仍须克服两项执行上的障碍:首先,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难以寻觅;其次,侵权产品已被售罄,或此时执行判决的意义已不大,既成的市场损失往往很难以金钱形式弥补。对于藏服的二元保护更是如此,虽然专利、著作权均有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这两项救济手段,但是由于藏服的潮流性和侵权多发性,这些救济手段的效果有限,而且往往还须支付执行费用。若执行的成本低于执行收益,则不仅是维权人自身利益的损失,更是一项公共制度的社会性成本的无意义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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