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返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对外逃他国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劝说的方式促使其回国接受追诉。截至2025年12月,“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人数达到56人,其中41人是通过劝返自首的方式到案。这一数据充分体现出劝返已经成为我国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重要方法。
劝返就行为本质而言,是自首的特殊表现形式。国内司法执法机关通过劝说,让外逃人员自愿作出回国的选择。劝返本身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在劝返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要尤其注意不能违反追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效劝返需要依靠国内外的双重压力,而这种压力的施加须确保是在法治框架之下。2025年10月18日,在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接受了路透社采访并指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在国内惩治腐败,还是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都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5]
任标,2025年5月13日出生于中国江苏无锡江阴,通过投资移民获得了圣基茨和尼维斯的护照。2025年1月23日,任标因涉嫌骗取贷款、伪造金融票证犯罪非法出境,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立案,辗转外逃至圣基茨和尼维斯。2025年5月26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25年7月29日,任标从安提瓜和巴布达回国投案自首。[16]对任标的成功劝返,一方面,依靠追逃人员从法律、政策与心理角度对其讲解与劝说;另一方面,从国内切断其经济来源使其外逃生活难以维持。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任标决定投案。[17]
在携家人外逃期间,任标一家辗转数地,终于在距离外逃6个月后到达圣基茨和尼维斯。由于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典型的加勒比岛国,以旅游业为支柱,任标出逃时尽管有一定的资金准备,但不足以支撑长期生活。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商品几乎全靠海外进口,又是旅游国家,房租、物价等各种消费非常高昂,如果一家人想保持一定的生活质量,他的资金并不充足。[18]为保证一家人在圣基茨和尼维斯当地的正常生活,任标开始与国内联系以求获得资金。专案组首先动用一切资源切断了国内与任标的资金往来。任标在感受到追逃的压力后,开始产生回国的想法。
通过对任标成功劝返的案例能够看出,尽管外逃人员利用有些国家对投资移民审查不严,欠缺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核而获得了他国护照。但是,无论外逃人员目的国位于何地,是否与我国建交,只要其在申请投资移民过程中实施了身份欺诈、转移非法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不会影响最终被追逃回国的结局。
随着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劝返在实践中体现为引渡等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替代方案。在任标案件中,追逃人员通过灵活的劝返方式,最终成功劝返任标回国自首。劝返在当前的追逃追赃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已经获得外国身份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因其已经取得移民身份有权获得当地政府的法律保护。因此,若通过普通移民法律程序,外逃人员可能会选择穷尽境外所有可利用的法律资源,通过漫长的诉讼过程以逃避追逃。最终结局很可能会是追逃追赃工作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却无法取得较好的效果。(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劝返工作主要着手点如下:
首先,劝返应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寻找合作的法律基础。面临复杂的国际追逃追赃形势,在欠缺双边建交关系与双边条约的情形下,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应着眼于合法性,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一法律框架既包括国际公约,也涵盖了我国法律制度及他国法律制度。在涉及境外的劝返工作中,我们既要充分尊重他国法律规范,不做任何违背他国法律规定的行为;又要牢记我国执法人员在境外无执法权。对外逃人员作出的量刑承诺应依照我国《刑法》对基本罪行的规定,并确保外逃人员接受劝返,回到国内接受法律审判,仍然享有充分的基本权利保障。
其次,劝返也应依据政策进行,劝返既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被劝返人员的心理攻坚战。因此,劝返尤其应对被劝返人员的家庭、背景等各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向被劝返人员充分告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同时向其表明滞留在国外并不可能逃避法律的惩处。
再次,劝返应给予被劝返人员一定的心理压力,这一压力来源包括切断经济来源,挤压外逃人员生存空间。事实上,如果双方国家没有建交,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缺乏前提性条件,从而面临巨大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形,劝返需要更多地从经济、心理方面着手,通过冻结涉案资产,做通心理工作等,从经济、舆论、政治影响等各方面进行施压,挤压外逃人员在外生存空间。“百名红通人员”第79号储士林,被切断经济来源后在加拿大举步维艰,最终选择回国自首。对被劝返人员涉案资产的有效冻结,不仅涉及尚在我国境内的非法资产,还包括对已经转移至海外的非法资产的冻结。这需要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可疑金融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收集并整理由外逃人员转移至境外的非法资产的完整资金链走向,并向外逃人员已获得移民身份的国家提供其涉嫌犯罪,特别是通过洗钱、欺诈获得移民身份的线索,通过双方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对非法资产实现冻结。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劝返不意味着运动式开展追逃追赃。我国在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后,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统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针对每一个外逃人员制定追逃追赃策略,提高劝返、遣返成功的可能性。推动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应将国际追逃追赃与国内防逃相互配套,确立防逃与追逃相结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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