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洲地区的司法程序与公民登记管理

欧洲地区的司法程序与公民登记管理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签证涉及的司法程序包括司法上诉和巡回上诉。一级法庭中的移民和庇护室负责处理包括拒绝难民身份、人权声明、依据欧洲经济区规则作出的决定以及涉及身份撤销和护照撤销的上诉申请。公民登记处管理事项包括更新公民登记信息、发放塞浦路斯公民身份、寄送护照、发放难民身份、婚姻登记并发放婚姻登记证书。

欧洲地区的司法程序与公民登记管理

(一)英国

英国负责对投资移民进行审批的部门是隶属于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的签证移民局(UK Visa and Immigration,UKVI)。签证和移民局是内政部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成立于2013年,以取代之前的英国边境局(UK Border Agency,UKBA)。2013年之前,英国边境局是负责执行移民法的执法单位。2013年改革之后,原边境局的执法职责分由移民执法处和边境执法处承担。但在同年,由于提供不准确难民信息以及非法移民遣返效率不佳等原因,英国边境局被内政部撤销,其移民执法功能和签证签发管理功能分别由两个独立执法部门负责——移民执法局(Immigration Enforcement)和英国签证和移民局。英国移民执法局下设犯罪与金融侦查处(Criminal and Financial Investi⁃gation,CFI)及情报处(Information Service)等部门,前者主要负责调查与移民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后者负责收集及发送信息。

英国签证都是通过计分系统(Points-Based System)进行,未达到申请类型的必要分数直接认定为拒绝签证。对此,每一名签证申请人,包括投资移民申请者在内都有权在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必要分数时,申请获得一次行政复审的机会。行政复审由英国内政部中的清关签证处负责(Entry Clearance Of⁃ficer)。但是,将行政复审作为救济手段后申请人无权再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上诉。

审理签证涉及的司法程序包括司法上诉和巡回上诉。司法上诉分为一级法庭(The First-Tier Tribunal)和巡回上诉庭(Onward Appeal)。一级法庭中的移民和庇护室(Immigration and Asylum Chamber)负责处理包括拒绝难民身份、人权声明、依据欧洲经济区(EEA)规则作出的决定以及涉及身份撤销和护照撤销的上诉申请。巡回上诉庭负责审理对一级法庭裁决所提交的上诉,在批准后,有些案件可以提交至英格兰或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民事庭、苏格兰的上诉庭(Court of Session)或是北爱尔兰地区的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进行审理。极少数案件还能够被提交至英国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二)爱尔兰

移民事项归属爱尔兰司法部管辖,爱尔兰司法部对投资移民申请拥有批准权,其下属两个机构分别为爱尔兰归化和移民服务局(The Irish Naturalisation&Immigration Service)、国家警察局(The Garda National Immigration Bu⁃reau)。爱尔兰归化和移民服务局负责与移民、签证、国际保护和护照事项的行政事务,国家警察局则负责边境控制、发放居留证、遣返和调查非法移民及人口贩卖事项。

爱尔兰评估委员会(Evaluation Committee)是爱尔兰政府所成立的专门负责对投资移民申请进行实质性评估和审查的机构,评估委员会由来自爱尔兰政府部门以及爱尔兰各州中涉及企业发展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一年举行4次会议,分别在2月、5月、9月和12月对所有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委员会认为可以通过的申请,则会向爱尔兰司法部发出推荐信,表明可以接受申请者为爱尔兰的投资移民。因此,承担对投资移民进行审核职责的部门是爱尔兰评估委员会,爱尔兰司法部只是从程序上发放签证。爱尔兰司法部收到推荐信后,由归化和移民服务局最终发放签证。在此期间,归化和移民服务局可能会就签证材料与申请者进行沟通,但联系是严格保密的,归化和移民服务局只能与申请者或是其指定的法律和金融顾问联系。

(三)西班牙

西班牙政府分为中央、自治区和省级三个层面。移民法律的立法由西班牙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没有移民法律的立法权。行政执法方面,中央政府中由内政部负责移民事宜,内政部下属的安全秘书处负责与国际警察组织进行协调、沟通与联络,内政部分部秘书处则主要负责对欧盟与移民相关指令和规则的执行。西班牙警察系统属内政部管辖,负责移民法律的执法,包括口岸管理、阻止、起诉和调查非法移民组织以及其他移民领域中的执法事项。

(四)希腊

希腊移民局是负责移民事项的中央机构,希腊的移民法律体系以《移民法典》为核心,由欧盟移民法律、国内移民法和政府法令共同组成。购买房产的审核是由希腊移民局进行审核,而战略性投资的申请则由希腊内政部负责审核。

(五)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议会、内政部、雇用第三国劳工理事会及公民登记和移民部负责移民法律的立法。塞浦路斯移民法律体系由《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塞浦路斯自由迁移和居住法》《难民法》《难民条例》《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和剥削法》及欧盟法律和法令组成,判例在移民法中不具有法律效力。塞浦路斯的移民事务由公民登记和移民部门负责,其下设两个部门,分别为公民登记处和移民处。公民登记和移民部门也是移民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机构,移民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并发放居留申请,以及其他移民事务,包括处理非法移民、司法申请和假结婚。公民登记处管理事项包括更新公民登记信息、发放塞浦路斯公民身份、寄送护照、发放难民身份、婚姻登记并发放婚姻登记证书。

塞浦路斯议会分别于2018年1月9日和5月21日对“塞浦路斯投资者项目”作出修订,调整了申请规则,成立了投资移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以更好地实施监管。自2018年6月31日起,申请者只能向委员会所规定的机构提交投资移民登记和申请。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投资移民申请提交的移民、法律、金融公司和服务机构,申请人只有通过这些指定机构提交的申请才能被认可,由此提高对资料审核的管理力度。委员会还发布了《行为手册》,规定了投资移民中介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的准则。《行为手册》中规定了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对任何不专业或不道德的服务行为零容忍;二是与客户及其他合作者之间的交易应保持高度透明;三是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投资项目的要求;四是应鼓励(现金)保存人也遵行同样的道德标准;五是对侵犯诚信、形象和服务的行为处以行业禁止;六是如果出现违背投资移民项目经济目的或对国家利益产生损害,应处以行业禁止。[82](www.daowen.com)

塞浦路斯政府于2018年对投资移民项目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申请程序上的变化。通过投资移民项目获得塞浦路斯护照必须以申请人拥有塞浦路斯居留许可为前提,如果申请人还未获得居留许可,须先提出居留申请,从而取消了以直接汇款转账就能够获得护照的方式。其次,审核机构的变动。塞浦路斯财政部负责对投资者商业活动计划进行评估和审核,同时,塞浦路斯内政部负责对申请者其他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内政部认为申请者符合投资移民申请条件的,由其将申请提交至塞浦路斯议会,由议会负责作出最终决定。这种对投资移民的审核机制区分了商业专业性和申请者本人条件的不同情形,加强了审核过程中对商业背景的考查。最后,新增了监管机构。新成立了投资移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由来自财政部、内政部和投资委的人员组成,负责批准接收投资移民的中介公司和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管。委员会实际上是履行监管投资移民相关中介和服务行业的职责,委员会的建立从人员背景上来看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但是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行为手册》还是委员会的规定,对中介机构和服务行业强调的都是道德标准,还缺乏从立法角度进行细化的规定,也没有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进一步的惩罚措施。

(六)马耳他

马耳他议会是负责立法的部门。马耳他身份登记局是移民事务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发放护照、身份证件、居留延期、入境登记、婚姻登记及马耳他投资移民项目中所有的行政事项。身份登记局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协助处理与马耳他公民身份、护照等相关的内政及安全问题。马耳他警察局中的移民部门是移民法律的执法部门,负责入境管理、阻止非法移民入境、对虚假证件进行调查。马耳他警察局中的中央移民办公室是警察局中的中央机构。移民部门中有专门的单位负责就移民相关案件进行侦查和调查,并由专人负责与第三国就非法移民滞留或其他违反移民法律的问题进行沟通联络。其他与移民事项相关的政府机构还包括:①马耳他难民委员会,负责接收、处理和决定难民申请;②难民上诉委员会是难民委员会的上诉机构,有权推翻难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③移民上诉委员会根据移民法律拥有对签证和居留申请或上诉的审判和决定权。

(七)德国

根据2005年德国《居留法》的规定,德国移民法律的执法机构包括外国人办公室、检察机关海关和移民局。2005年德国《居留法》修订后,将德国联邦难民总局改为“联邦移民和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联邦移民和难民局承担的工作包括:其一,规划并实施在德外国人和德裔后期返德移民的融入德国社会课程;其二,负责外国人管理中心对在德外国人的登记;其三,负责对自愿回国的在德外国人,帮助他们返回自己的家园;其四,负责对于移民问题科学研究的运作,包括跟踪研究;其五,协调各种来自外国人管理局、联邦劳工局和德国驻外代表机构的有关劳工移民的数据资讯。

德国负责移民签证发放的主管机构是德国驻外使领馆、各地外国人办公室、各地劳工办公室、德国招聘外国人和专家中心。就申请程序而言,德国的居留是在签证之前进行发放,这就意味着移民在获得签证进入德国时就已经获得了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居留权。德国使领馆只负责发放签证,涉及居留发放的,使领馆必须通过与外国人办公室进行联络沟通,以确定具体的居留类型和期限。外国人办公室是审核投资移民申请的主管机构,一般而言,外国人办公室还会要求其他主管机构,如当地工商业协会对申请作出专家意见,依靠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介入,更好地对申请者的商业计划和报告进行审核。

德国投资移民立法较为稳定,没有频繁新增的投资移民项目,也没有对投资移民法律进行频繁地修订。由于德国具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对投资移民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投资经济活动的利益衡量具有综合性,投资活动应能实际推动德国经济的发展,重视对投资移民实际能力的甄别。德国联邦政府拥有投资移民及移民法律的立法权,但考虑到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州在具体审核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通过2017年的移民法律修订,德国目前有两大类型的投资移民方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并面向不同人群,即以商业活动为代表的投资移民签证面向的是全球的申请者,不排除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希腊、瑞士的申请者;通过购买房地产进行的投资移民则只限于非欧盟公民。

(八)爱沙尼亚

爱沙尼亚内政部是负责移民事宜的中央机构。爱沙尼亚警察和边境管理局是移民法律的执法部门,负责对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更新身份证件、发放身份证件、居留许可及护照等身份信息事项。

爱沙尼亚的电子信息化程度非常高,通过公民身份卡几乎能够办理所有的公共事务,爱沙尼亚政府计划在2025年推出“电子投资移民”,通过这一项目,不需要申请人实际在爱沙尼亚境内,甚至不需要入境爱沙尼亚就能够进行投资商业活动。这种电子化的投资移民申请计划在爱沙尼亚驻外使领馆开展,申请者只需到使领馆进行申请并获得有效身份。但是这种电子投资移民并不提供爱沙尼亚《宪法》所规定的居民相关权利,也只给予申请人每日需要更新的权限。申请人能够享有在线的权利,成为爱沙尼亚的“电子公民”。

(九)俄罗斯

俄罗斯2002年第62号法律《公民身份法》是俄罗斯移民法律的核心,对获得俄罗斯公民身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程序要求。俄罗斯内政部负责《公民身份法》的实施,是俄罗斯移民事务的主管机构,并与移民局、安全局、国税局外交部等各部门共同合作,互通信息,从身份资料、金融交易、流动信息等多方面对移民进行审核和管理,形成了对移民的立体型管理和监测。[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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