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国民法典与单行法规定的介绍

法国民法典与单行法规定的介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性规定集中于第三卷第六编买卖和第二十一编占有与取得时效中,散见于第二卷第一、二编以及有关继承、无偿处分财产、担保、质押等章节,整体而言,是在确立了所有权取得即时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动产善意占有制度来弥补意思主义模式下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法国民法典与单行法规定的介绍

在《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性规定集中于第三卷第六编买卖和第二十一编占有与取得时效中,散见于第二卷第一、二编以及有关继承、无偿处分财产、担保、质押等章节,整体而言,是在确立了所有权取得即时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动产善意占有制度来弥补意思主义模式下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整个民法典逻辑严密而连贯地阐释了动产变动的基本原则及其补充规则和例外,然而在所有权的证明问题上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诸如证明的方式、举证责任和范围以及证据间冲突的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都交给了司法实践,这就意味着原则的确立与实际运用效果之间存在着许多“具体情况”的限制。在单行法方面,最主要的是《公证法》和1945年颁布的《公证法令》,法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证制度,公证作为对私证书和私人契约中权利义务的公法性确认,能够确实地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尤其是通过一系列强制公证的要求使得物权变动之公信力得以体现。另外,1955年1月4日命令第30-1条所规定的地产公告规则虽然涉及的是不动产领域的公告问题,但是对于权利证书冲突情形下的处理给予了重要借鉴。上述各种规制相互结合,如交织在一起的法律束一般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问题给予了不同角度和程度的规制。(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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