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动产善意占有的双重含义解析

动产善意占有的双重含义解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国民法中,动产即时取得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法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当物被第三人为占有人的利益所持有和自主占有人违背自己意愿而被迫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情形下,自主占有仍继续存在。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在1980年1月16日判决的案件中对这一要求给予了确认。

动产善意占有的双重含义解析

在学界,学者们普遍认可《法国民法典》第2276条表述的规则包含两层含义,具有两种功能,即“占有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和“占有具有权利证书的推定功能”。[18]

1.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

在法国民法上,对第2276条的第一层理解构成了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是一种基于自主占有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有形动产基于其可移动性强、同类间可替代性高的特点,鉴别较为困难,因此对于其所有权的认定需要基于占有的客观事实来进行判断。[19]

1)历史沿革与制度价值

这一制度的形成与法国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家庭观念和交易习惯密不可分。首先,从商业活动来看,商业交易的标的大多是有形动产且客观上对交易效率和安全有着较高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商品买受人去核对出卖人是否为所有人是不可能的,因此“交易效率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标的物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会对社会固有的道德观念构成挑战,比如不允许因盗窃、轻信或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占有的所有人要求返还原物”[20]。其次,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利益来看,二者要求也有不同。动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诸如家具和贵重金银饰品,但是由于它们具有位置可移动性,所以在某个家庭成员死亡需要确定其遗产范围时,通过占有的事实来进行确认可以有效减少家庭冲突和矛盾的产生,从而对维持家庭秩序的稳定有重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考量,在一些动荡和混乱的时期,确定丧失占有的所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是必要的,否则就会使得失序的状态不断蔓延。

在上述多种价值理念的相互作用之下,法国对于动产返还请求的制度一直处于变动和调整之中。罗马法上,在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情形中,除非成立取得时效,否则返还的要求会得到支持。然而,随着日耳曼法影响的渗透,这一规则曾一度遭到排除,法国早期旧法[21]就确实地排斥了动产的返还,不过与此同时,如果标的物遭遇了偷盗等情形,这一规则的适用也会设置例外。15至17世纪,受罗马法复兴和公共秩序动荡的双重影响,有关规则变为“动产无抵押权的追及力”,即抵押人无权提起返还之诉但所有人可以。“18世纪以后,法国社会呈现稳定和平缓发展的趋势,各种动荡因素逐渐消弭,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仅在遗失或被盗之三年内会得到认可,超过这一时限即不被承认。”[22]

2)动产即时取得的一般规则

首先应当明确动产即时取得适用的财产范围是一般有形动产,它排除了对特殊注册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无形动产的适用。在法国民法中,动产即时取得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有效自主占有之存在。

根据第2276条第1款的规定,有效自主占有的含义是指占有人必须真实地持有该动产,即一种事实上的占有,并且这种占有的状态要延伸到真正所有权人提起返还的请求之时,其核心是占有人自主占有的意志及这一意志的表现。法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当物被第三人为占有人的利益所持有和自主占有人违背自己意愿而被迫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情形下,自主占有仍继续存在。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在1980年1月16日判决的案件中对这一要求给予了确认。“一位名叫弗朗斯的当事人将自己所有的卡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又将之转卖于第三人。后买受人将该卡车交于汽车修理行进行修理,但由于受让人没有支付价款,弗朗斯扣留了该卡车,买受人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此车。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买受人可要求返还,因为该引起争议的汽车现时的占有状态是修理人为买受人利益而占有,而买受人已履行其义务,获得了对卡车的自主占有。”[23]由此可见,有效自主占有的判定是动产即时取得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2)自主占有不存在瑕疵。(www.daowen.com)

这一条件是要求自主占有是平和、非暴力、确定和公开的,不得存在暴力取得、状态不确定以及过于私密缺乏公开等瑕疵。关于是否需要占有具有持续性这一点,不少学者认为在法国司法实践中,“这一瑕疵在现实性占有的情况下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当自主占有是所有权的一种即时取得方式时,瑕疵的缺乏就并非其必要条件,因为动产的受让人在取得自主占有的同时就取得了所有权”[24]。在法国巴黎法院1991年1月23日判决的一个案件中,“一名叫爱蒙·马特的某艺术画廊的所有人自194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若安·米罗的作品商业化并在自己的画廊中拜访后者的作品。两人分别在1981年和1985年去世,随后米罗的继承人要求返还米罗在画廊中的画。法院认为画廊不能引用自主占有进行对抗,因为在画家与画廊订立了寄卖合同的情况下,绘画作品的商人及其继承人的占有具有不确定性,故商人的继承不得受益于第2276条的规定”[25]。通过这个判例可以看出,自主占有是否存在瑕疵与自主占有的确定性、取得自主占有的方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于占有瑕疵的认定既有理论上的概括性、抽象性要求,更有实践中的探索和发展。

(3)占有人需为善意。

虽然《法国民法典》第2276条未对善意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国民法学说和判例一致认为该条第1款要求占有人具有善意,这种善意具体表现为占有人在获得占有时,确实地认为自己是和此物的真正所有人订立合同。[26]例如,法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3月23日判决的案件中,“在1939至1945年的战争中,属于斯蒂特噶尔画廊的五幅名画为躲避轰炸和其他灾难被转换存放地点。战后,该画被人从存放地侵吞。法国国家艺术部认为该画的现时占有人应被强制返还有争议的画,因为以其当时所处的情势不得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27]

在对善意的认定方面,一般采取推定的方法,即占有人无需承担善意的证明责任,而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需要举证占有人的占有存在恶意的情形。当然众多判例显示,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裁判是相当灵活的,一方面用于证明占有人恶意的方法是丰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尽其所能寻找一切方式去证明。另一方面如果动产是被突然获得的或者获得动产时的情形会引起合理怀疑,那么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排除善意。另有特殊的情形是,取得动产当时为善意,取得后知道了实情,在这种情形下,获得占有时的善意对于即时取得的成立已经足够,无需考虑取得后发生的变化。

综上所述,当自主占有和善意的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动产占有人可以根据即时取得制度成为物的所有人且无需提出其受让该动产的权利证书,并且即使所持有的权利证书存在瑕疵,也不会对所有权之取得产生影响”[28]

3)动产即时取得的例外

动产即时取得的例外主要是《法国民法典》第2276条第2款但书部分。[29]这一款规定主要是在动产遗失或被盗的情形下对动产即时取得制度设定了例外,在规定的此种情形下,若返还请求针对偷窃者或拾得者提出,那么其完全不在受保护之列,如果针对的是从前者手中继受取得财产之人,那么后者的利益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和保护,并且在这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将由请求返还的当事人承担。这一例外的设定防止了该制度对于社会道德和基础秩序的挑战,使得法国的动产即时取得规则更为完善,并且排除遗失或被盗动产适用及时取得规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

2.权利证书的推定

对《法国民法典》第2276条第1款理解的第二层意思是权利证书的推定功能。也就是说在动产占有人系从真正所有人处获得该动产时,此种占有成为占有人具有权利证书的一种推定,但是这种推定可以用相反的证据推翻。长期的法国司法实践中许多判例都认定第2276条包括了一项规则,即占有动产这一事实就足以被认为是取得了所有权,当事人无需证明原所有人与其之间法律行为的存在,也无需证明这一行为的性质。[30]在此理解下,占有事实被赋予了较强的效力,在双方都不能对他们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举证的时候,占有动产一方当事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同时,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占有等同为权利证书,而是仅仅作为权利证书存在的推定,既然是推定,就可以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并且在效力上并不能完全与权利证书相一致。

对于上述推定请求返还财产的人自然需要通过有效的举证予以推翻,证明人可以证明占有人占有动产系根据一项暂时持有动产的权利证书,比如借用、保管、借用合同等,也可以直接否认占有人的自主占有,例如证明占有人的权利证书具有无效原因或者证明占有人占有中具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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