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比较研究:中国、日本与国际责任机制

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比较研究:中国、日本与国际责任机制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静〔比利时〕Michael G.Faure著胥国一译胡伟强校摘要:2011年,日本核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体系应如何改进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国际上核事故赔偿机制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是还未囊括一些(潜在的)“核能大国”。日本和中国的核损害赔偿机制直到最近才受到关注。美国和日本已经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先后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且该公约已于2014年日本加入后生效。

核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比较研究:中国、日本与国际责任机制

刘 静〔比利时〕Michael G.Faure 著

胥国一 译

胡伟强 校

摘 要:2011年,日本核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体系应如何改进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包括责任规则、保险以及政府参与在内的赔偿体系旨在使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的前提下不影响核电事业的发展。国际上核事故赔偿机制始于20世纪60年代,但是还未囊括一些(潜在的)“核能大国”。日本和中国的核损害赔偿机制直到最近才受到关注。一方面,这篇论文致力于将国际机制与日本和中国的体系进行实证比较研究;另一方面,以经济效率为目的进行规范性分析,以此来考察这些体系的效率以及为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核事故责任;保险;赔偿上限;责任限制;灾难

作者简介:刘静,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原文发表时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跨国法律研究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经济学。(www.daowen.com)

Michael G.Faure,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Paul M.Hebert法律中心杰出客座教授、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跨国法律研究所学术主任、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比较与国际环境法教授、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比较私法与经济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和环境刑法

校译者简介:胥国一(1993—),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胡伟强(1975—),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欧洲法律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本文原载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olitics Law & Economics,2016,Volume 16 Issue 2,165—187。感谢作者授权出版译文。

原文发表于2016年。美国和日本已经分别于2008年和2014年先后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且该公约已于2014年日本加入后生效。译者在翻译时为尊重原文,未作修改。为避免误解,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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