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巨灾风险可保理论的新突破及优化

巨灾风险可保理论的新突破及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巨灾风险的分布地域、发生时间、损失程度和触发条件等均不相同,非同质性并不足以否认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多种巨灾风险在较大范围内聚合,其整体期望损失可趋于稳定。瑞再、慕再等国际再保险集团,已将地震、飓风、洪水等巨灾风险列入财产保险责任范围,或推出专门的巨灾保险产品。巨灾风险确易产生风险厌恶。Borch、Raviv等认为,保险合同若能实现风险转移的帕累托改进,提高各方当事人的效用,巨灾风险就是可保的。

巨灾风险可保理论的新突破及优化

近二十年来,前述理论受到可保风险泛化理论的冲击。新兴理论认为,传统风险组合理论依据数理统计、精算假设进行风险分析;巨灾风险不可保论,正是基于巨灾统计数据不满足概率论假设前提作出的判断。该理论认为,“可保风险”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之间并不存在绝对、固定的界限。[5]巨灾风险可被纳入可保风险范畴保险制度滥觞于以巨灾风险为主的海上保险领域再保险制度亦由此起源。实际上,数理假设过于理想化,与保险实践不符。随着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保险实践中出现了可保风险条件弱化趋势,巨灾风险进入保险责任范围,或以批单形式加保。

(1)对大数法则认识的突破。大数法则本身就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6]首先,任何风险数据都存在历史局限性,如不充分、有遗漏、有差误或标准不一,任何风险模型对未来损失的预测都不可能完全精确。其次,“大量”并无数值标准。不同类型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方差不同,风险数量要求也不同。最后,任何保险公司的承保数量都是有限的,偿付能力也有差异,风险可保不存在唯一、绝对标准。该理论指出,经过一定技术手段的处理,巨灾风险也可以满足大数法则。[7]

当代保险实践则证实了巨灾风险存在跨时间、跨地区、跨险种分散的可能性。跨局域巨灾保单扩大了风险分散的空间维度,巨灾风险具有“全球可保性”;巨灾保险证券化则将保险损失补偿主体拓展至资本市场。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也将东京地震日本台风和美国佛罗里达飓风的风险组合打包,与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美国加州地震、法国风暴和北大西洋飓风的风险组合进行巨灾互换。纽约巨灾风险交易所还推出了全球巨灾互换。即使巨灾风险的分布地域、发生时间、损失程度和触发条件等均不相同,非同质性并不足以否认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多种巨灾风险在较大范围内聚合,其整体期望损失可趋于稳定。

(2)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突破。“巨”,谓损失程度极高,归根结底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相关。传统上认为不可保的风险,实则是就特定保险公司或特定局域而言,不满足大数法则、风险独立和方差适度等可保条件。巨灾保险公司若将风险全部自留,则单次巨灾损失很可能超出其资金承受能力。随着风险转移技术和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发展,巨灾保险人偿付能力提升途径颇多,如参加保险共同体、国际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传统认为在某区域内不可保的巨灾风险,可转移至国际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瑞再、慕再等国际再保险集团,已将地震、飓风、洪水等巨灾风险列入财产保险责任范围,或推出专门的巨灾保险产品。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作为首个多国合作的巨灾共保体,承担了2010年海地地震的巨额理赔责任。某项风险是否可保,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是否有效。[8](www.daowen.com)

(3)保险人风险厌恶程度受保险需求影响。保险理论假定,风险个体是风险厌恶者,保险人是风险中性者。只要风险转移能提升双方效用或实现风险分配的帕累托改进,该风险即为可保。巨灾风险确易产生风险厌恶。但任何保险都无法完全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某一保险公司能否承保某一风险,取决于其能否预测风险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和不确定性附加(由其对风险的认识和损失预测决定)。[9]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更厌恶巨灾风险,但投保需求也更高。巨灾风险作为极低概率风险,更迎合风险厌恶者们的需求。这能够解释,面对巨大的投保需求和行业竞争压力商业保险公司为何不坚守风险可保传统标准,而以“基本具备承保能力”为承保底线。

当下,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巨灾保险最重要的问题与其说是风险可保性,还不如说是风险分散机制构建。Borch、Raviv等认为,保险合同若能实现风险转移的帕累托改进,提高各方当事人的效用,巨灾风险就是可保的。Freeman等主张,只要保险人能识别巨灾风险并厘定费率,该风险就有可保性。Jaffee指出,巨灾风险要求保险人维持大量的流动资本,但是会计税收和收购风险等制度性因素使他们不愿如此,巨灾保险应从资本市场融资来填补巨灾赔付损失。[10]我国学者丁元昊认为,解决逆向选择、可预测性差等问题,巨灾商业保险即可行。[11]谢家智等建立了巨灾风险的保险精算模型和供求模型,验证了巨灾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保。[12]田玲等根据破产理论确定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边界,认为保险人提高对巨灾风险的认识,提高财务能力,对巨灾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分摊、共保与融资,可扩大巨灾风险的可保性。[13]梁昊然提出,巨灾风险只要满足法律意义上的可保性(保险利益),纵使并不完全满足精算意义上的可保性(大数法则)、经济学意义上的可保性(供给与需求),亦可承保。巨灾风险可保性还可通过价格、分保、共保、替代性风险转移、财务实力、时间、地域和限缩损失等八种方式扩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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