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巨灾再保险的产品属性优化

巨灾再保险的产品属性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为商法上之特种公司法人,其经营巨灾保险之风险无疑具有私人风险属性。巨灾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首先,从供给角度观察,巨灾再保险有不同程度的集团性。法国自然巨灾保险、新西兰地震保险,均由国家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参与分散巨灾风险。其次,从消费角度分析,巨灾再保险具备有限的竞争性。若保险人发生巨灾赔付损失,再保险人履行赔付再保险金责任。

巨灾再保险的产品属性优化

巨灾承保风险兼有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双重性质。保险人为商法上之特种公司法人,其经营巨灾保险之风险无疑具有私人风险属性。但巨灾风险可能使一定区域或范围内的大量被保险人同处风险暴露状态。若巨灾保险偿付严重不足甚或落空,极易引发社会连锁反应。如,各级政府为维持灾区社会稳定,不得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发放赈灾救济金;贷款个人或企业在灾后无法还款,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会对金融资产端产生冲击。巨灾保险素有“社会稳定器”之称,但仅凭直接保险,恐难副其实。各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莫不以构建系统化风险解决方案为要务,皆因直接保险公司无法自行消化承保风险。再保险是巨灾保险体系中的“安全阀”和“推进器”。巨灾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

首先,从供给角度观察,巨灾再保险有不同程度的集团性。准公共物品一般由私人或集团供给。集团供给,有私人与政府联合供给、私人与企业联合供给、私人与社区联合供给等多种形式。在国际范围内,巨灾再保险主要有三种供给模式:①以法国、土耳其、新西兰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法国自然巨灾保险、新西兰地震保险,均由国家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参与分散巨灾风险。②以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英国政府通过加固灾害防御设施、强制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再保险、提供税收优惠等举措推进洪水保险。③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合作型模式。美国洪水保险计划和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皆由政府负责筹建全国性保险基金,并与保险公司合作经营再保险。由上观之,巨灾再保险通常采取集团供给方式,即由再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完成。

其次,从消费角度分析,巨灾再保险具备有限的竞争性。公共物品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成员在消费公共物品时完全不存在利益冲突,部分成员获得的收益不会削减其他人的收益,不会出现“拥挤成本”;增加消费者不会增加该物品的生产成本,也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满足感。因巨灾保险风险累积巨大,各国立法或政策通常实行强制分保,并在保险资金规模、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设置了相当高的再保险市场准入门槛。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等,则居于全国垄断地位。(www.daowen.com)

最后,从收益角度考量,巨灾再保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很多国家并不向巨灾保险公司直接提供巨灾再保险合同,获得巨灾再保险合同需要支付对价,即再保费。若保险人发生巨灾赔付损失,再保险人履行赔付再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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