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森林资源权属问题的主要表现及优化建议

集体森林资源权属问题的主要表现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集体森林资源权属制度的问题表征多种多样,比如,林地权属主体不清,林地权属纠纷频发等,但都集中体现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政府对林地的行政管理权三个方面。“农民集体”虽然在立法上被授予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但是却无力行使权利。然而,在中国现阶段,林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主要是通过对林木的砍伐使之成为木材或获得其他林产品而实现的。

集体森林资源权属问题的主要表现及优化建议

关于集体森林资源权属制度的问题表征多种多样,比如,林地权属主体不清,林地权属纠纷频发等,但都集中体现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政府对林地的行政管理权三个方面。本研究就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多主体争夺集体林地所有权行使代表身份。在集体林地流转中出现的林权主体有乡镇集体,有村集体,也有村民小组,到底林地所有权主体是谁,实践中有时模糊不清,在涉及利益问题时往往出现多个主体争当所有权行使者。“农民集体”虽然在立法上被授予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但是却无力行使权利。作为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包括该集体中的每一个村民,而这个集体所有权的执行者却是村委会,这种权利享有者与执行人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所有权人的意志有时无法实现。更严重的是实践中出现的两种极端情况:一是集体林地所有权变为乡、村干部小团体或个别乡、村干部的所有权。乡、村干部成为所有权的现实主体,凭借手中的权力任意进行林权流转或变更林地用途、导致林地大量流失和集体财产的损失。二是集体林地所有权变成了大家所有权或大户所有权。由于作为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所有成员,一些农民,特别是一些有某种背景的大户,将林地使用权当成林地所有权,随意处置,私下交易,既损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也严重干扰了中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正常秩序。

第二,一块林地上的多种使用权关系不清。林地使用权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财产权利,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其权利客体范围包括林地及其附着物。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林地及其附着物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除了林木等林产品可以作为权利对象以外,还有森林景观和生态利益。[3]因此,一块林地上存在着林木的采伐利用权,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品种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生态利益分享权等多种使用权。然而,在中国现阶段,林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主要是通过对林木的砍伐使之成为木材或获得其他林产品而实现的。林地上多种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晰,在实践中常常会引发冲突。例如,未经林地权利人允许,在林地周围发展“农家乐”旅游、建楼堂馆所等开发利用森林景观资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社会主体对集体林地所提供的生态利益的享用是否需要补偿林地权利人;集体林地使用权经过流转后,社区成员要进入林区进行挖药、打猎、采菌等活动,是否侵犯受让者的权利,等等。(www.daowen.com)

第三,集体林地使用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林地作为森林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用行政管理手段对林地使用权进行控制和管理。但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权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有时候土地管理权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不尊重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4]。虽然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可以颁布法律禁止或限制某些林地使用行为,但这种禁止或限制毕竟是一种对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物权的剥夺或限制,易由此导致管理机构的环境资源管理权和土地权益人的物权之间的严重矛盾和冲突。现今过于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也不利于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一方面,国家生态保护的制度安排导致林地所有权残缺、林木所有权残缺、林地使用权残缺,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很多的寻租机会、林农的林地使用权与经营收益权越发背离,挫伤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地处边远的林区来说,法律在此就像“一把纸剑”,任凭环境保护的呼声多高,禁伐区仍伐而不禁,触目惊心的重庆市万州砍树“流水线[5]就是典型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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