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行法规制:反思投资型保险

现行法规制:反思投资型保险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型保险的契约纠纷与投资型保险的大规模退保事件,都与保险销售误导具有直接相关性。二是投资型保险的市场风险。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型保险资金的运用,以及对保险市场及相关市场的影响。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得从理论上探讨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定位,以明确投资型保险应当由何种法律予以规制,再来讨论具体的规制问题。[16]胡峰宾、郭丽萍:《投资型保险之投资属性对现行法律规范之冲击》,载《法令月刊》2005年第7期。

现行法规制:反思投资型保险

根据以上投资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实践分析,可发现投资型保险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投资型保险的销售误导。保险销售误导与理赔难被称为保险行业的两大顽疾,前者主要存在于人身保险,而后者主要存于财产保险。保险销售误导发生在人身保险契约缔结前或缔约过程中,是保险业者(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等)不当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而从事的利己行为。投资型保险的契约纠纷与投资型保险的大规模退保事件,都与保险销售误导具有直接相关性。二是投资型保险的市场风险。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型保险资金的运用,以及对保险市场及相关市场的影响。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得从理论上探讨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定位,以明确投资型保险应当由何种法律予以规制,再来讨论具体的规制问题。考虑到保险法最大的特色即在于以公私法合并的形式,调和保险纯粹合同概念与保险现实市场的逻辑鸿沟,因此对于保险契约的规制既要考虑到单个保险契约的完备,又要考虑到保险整体市场的有效发展,故而从契约法与监管法两方面进行探讨。

【注释】

[1]《投资型保险商品》,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4年版,第2页。

[2]陈彦嘉:《投资型保险契约适用保险契约法诸问题之研究》,台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参见邱美惠:《保险业界璀璨新星——投资型保险商品问世》,载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网站:https://www.tii.org.tw/tii/index.html,2017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4]Mark R.Greene,Risk and Insurance,South-Western Pub.Co.,1977,pp.426-427.

[5]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290~291页。

[6][美]侯百纳:《人寿保险经济学》,孟朝霞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7]江朝国:《保险业之资金运用》,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3年版,第1页。

[8]参见博尭:《背景分析——石油与国际危机的关联》,台湾财团法人政策研究基金会;转引自林琦胜:《论投资型保险——以保险人义务为中心》,中正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9]丁昶、李汉雄主编:《投连和万能保险的原理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10][美]Dan Tromblay:《变额保险》,陈家明译,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0年版,第17~18页。

[11][美]Dan Tromblay:《变额保险》,陈家明译,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0年版,第32页。

[12]Keith R.Fevurly,“Variable and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The Handbook of Professionally Managed Assets,Apress,Berkeley,CA,2013,p.277.

[13]Keith R.Fevurly,“Variable and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The Handbook of Professionally Managed Assets,Apress,Berkeley,CA,2013,p.277.

[14]王康旼:《变额保险绪论》,载《保险专刊》1989年第18期。

[15]刘政明:《万能寿险与传统寿险经营之比较》,载《保险信息》1998年第157期。

[16]胡峰宾、郭丽萍:《投资型保险之投资属性对现行法律规范之冲击》,载《法令月刊》2005年第7期。

[17]林举仁:《浅谈美国的变额年金》,载《寿险季刊》2000年第117期。

[18]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2)》,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26页。

[19]M.Albert Linton,“The Variable Annuity:Problems and Prospects”,Journal of Finance 11(2),1956,p.125.

[20]参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2009年10月1日。

[21]参见《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2015年3月27日。(www.daowen.com)

[22]参见丁昶、李汉雄主编:《投连和万能保险的原理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永兴元保险发展服务中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19~122页。

[23]参见《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4条、第5条,2015年2月16日。

[24]参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永兴元保险发展服务中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92~95页。

[25]参见《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1条,2015年10月1日。

[26]参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永兴元保险发展服务中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77~79页。

[27]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条,2012年4月28日。

[28]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第2条,2012年4月28日。

[29]参见谢嘉玲:《银行销售投资型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之研究》,中正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30]参见庹国柱:《保险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7~358页。

[31]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网站。

[32]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网站,自2017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统计口径发生改变,故未纳入2017年与2018年进行比较。

[33]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网站。

[34]关于投资型保险说明义务的判决共检索189份,因案例过多,不再逐一列举,在后文具体论证中将采用引用典型案例的方式。

[35](2018)吉01民终2573号;(2016)苏06民终3965号;(2016)沪02民终6282号;(2016)苏09民终970号;(2016)冀(06)民终550号;(2016)沪0115民初10315号;(2016)沪0115民初10319号;(2016)豫1521民初363号;(2016)鄂01民终1162号;(2016)沪0115民初10315号;(2016)沪0115民初10319号;(2016)豫1521民初363号;(2016)鄂01民终1162号;(2015)浙杭民终字第3237号。

[36](2019)渝01民终2241号;(2017)黑09民终367号;(2017)鄂0106民初4669号;(2017)鄂0106民初4669号;(2016)沪02民终6282号;(2017)云26民终547号;(2016)苏民再21号;(2017)湘0682民初1567号。

[37]王焕平:《对我国两次投连险退保风波的思考》,载《中国保险学会第二届学术年会入选论文集(实务卷)》,2010年。

[38]崔晓宁:《前海人寿利用万能险股市配资风险的案例分析》,上海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39]郭金龙、黄晶晶:《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保险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载《证券时报》2018年10月8日,第A022版。

[40]吕笑、颜石丹:《4亿亏空谁“引爆”了安盛》,载《商学院》2019年第7期。

[41]陈人豪:《投资型保险不当行销民事救济之研究——以保险人责任为中心》,政治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42]黄惠贞:《投资型保险纠纷之研究》,淡江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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