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属性详解

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属性详解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型保险,是在“风险转移”之外,具备“投资”性质的保险,故又称为投资型保险。投资型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未落入契约法的框架进行探讨,以至于在法律适用上不甚清晰。投资型保险的各产品因运作方式的差异与风险大小的不同,无法在具体监管中一概而论,故而也难以统一,但可以在契约法中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下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展开,以探求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亦为投资型保险的法律规制奠定理论基础。

投资型保险的法律属性详解

传统保险以保障为其首要甚或唯一功能,是为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致的损失,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同聚资,以为补偿的经济制度。[2]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产品愈加多元化,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的保障功能,还被引入与其他金融产品相媲美的投资功能,新型保险产品应运而生。新型保险,是在“风险转移”之外,具备“投资”性质的保险,故又称为投资型保险。我国“投资型保险”的概念十分广泛,包括所有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新型保险产品。其中,人身保险有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与分红保险等,被称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而财产保险则分为预定收益型产品与非预定收益型产品,被称为“财产保险投资型产品”。投资型保险兼具保障性与投资性,克服了因通货膨胀与利差损所带来的弊端,自其产生便得到迅速发展,但也因其风险性与价值的不确定性突破了投保大众对传统保险的认知,保险当事人常常就投资型保险的销售与理赔发生纠纷,因而亦备受诟病。

投资型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未落入契约法框架进行探讨,以至于在法律适用上不甚清晰。投资型保险的各产品因运作方式的差异与风险大小的不同,无法在具体监管中一概而论,故而也难以统一,但可以在契约法中进行系统性分析。从形式上看,投资型保险似乎是一种混合性金融商品;从监管实践来看,我国从来都是将其作为一种保险商品,然而就我国《保险法》的具体条文而言,保险之定义能否涵摄“投资型保险”?从契约法的角度而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界分为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这种界分是否因设置投资账户而有所不同?概言之,保险的本质是预先集合感受同一危险威胁的多数人,依大数法则计算缴纳保险费,以分散危险;[3]投资部分则由保险人投保人的指示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活动。显然,投资部分正是投资型保险区别于传统保险的独特所在,但是其究竟有何特性,依何种原理运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何影响?进言之,投资部分与保险部分大异其趣,两者虽于形式上统一于投资型保险契约,但其是两个单一契约构成的契约联立,抑或是混合契约,又当如何适用法律?再言之,投资型保险一直深陷究竟为保险抑或为证券的争议,若将其定位为保险,又当如何以保险契约法进行规范?以下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展开,以探求投资型保险在契约法上的定位,亦为投资型保险的法律规制奠定理论基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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